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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存废之路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24

内容简介:“总理您好,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判死刑?”

吴英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存废之路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2012年3月14日,两会期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问温总理:“总理您好,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判死刑?”

正文: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吴英案令人唏嘘,一审被判死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死刑,最高院复核,刀下留人,发回重审,浙江省高院重审,判处死缓。之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继续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1.2009年被判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吴英集资诈骗案当年引发的社会轰动不可谓不大,判决书当时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吴英最开始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最后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2009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2.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本案引发诸多关注的原因是吴英的集资方式,其只向11人借款,而且这11人都是她的亲朋好友,是否能算作非法集资的不特定对象?

法院认定,借款给吴英的11人,虽然与吴英早就认识,但公诉人指控他们是向东阳、义乌地区不特定的公众(如商人、公务员等)集资,吴英对此明知,因此构成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面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从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民间融资探索之路愈发艰难

本案的发展时间表引人深思:

2009,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吴英不服,上诉。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废除了包括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绝大多数金融诈骗犯罪死刑的规定,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死刑,引发了这个修正案是否专门为吴英保留了死刑的热议。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1月25日,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时任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信中表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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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经济学家张维迎就吴英案发表的一番话更是赢得了许多企业家的共鸣和喝彩。他表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

该案引人思考的是,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

此话题还成为当年两会的热门话题。

2012年3月14日,两会期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问温总理:“总理您好,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判死刑?”问题简单而直接,可谓问出了所有人内心最大的疑惑。

总理对对吴英案表达了三点看法,他说,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

以下为答问实录: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总理您好,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广播网的记者。最近,社会上非常关注一个案件,就是浙江吴英案,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被判死刑?同时,您怎么看当前民间资本投融资难的问题?谢谢。

总理: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

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

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谢谢。

 

此时,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复核期间。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正式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至此,所有金融诈骗犯罪的死刑规定都被取消。


减为无期徒刑

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2014年,吴英被减为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两年,如果考验合格,比如无故意犯罪,一般会改判无期)

继续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还可以继续减刑吗?可以,至少坐十五年。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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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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