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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亲子幼儿园虐童案:施暴者为何不构成虐待罪?幼儿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10

内容简介:比如某些以“国学书院”“戒网中心”为名的教育托管机构,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相关虐待行为(长时间禁闭、打骂凌辱等),若查证属实,则涉嫌单位犯罪。

携程幼儿园虐童案:为何不构成虐待罪?幼儿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携程幼儿园虐童案刺痛了所有中国父母的内心。

近日,上海长宁区携程亲子幼儿园被曝出长期虐童事件,监控视频中,几乎所有老师都参与了集体虐待,给托班孩子强灌芥末、消毒水和安眠药,孩子一个小时腹泻6次不给换尿布,11月初的天气,17个月大的女童裤子扒光站墙角……

据媒体从上海警方了解到,11月8日上午,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长宁警方反映称,发现其在办公楼内的携程亲子园存在工作人员疑似伤害在园幼儿身体的行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控制涉事的四名工作人员,现其中三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此事,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虐待罪?幼儿园方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这个罪名相对于虐待罪,大众还比较陌生。此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刑九》第十九条内容为: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法规定在虐待罪之后,两个罪名有诸多不同点。

虐待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幼儿园老师无法构成此罪

虐待罪只针对共同生活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导致大量不是家庭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逃避了刑事处罚。

著名的参考案例如2012年发生的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案,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但因为当时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因此当事人当时在被公安机关挤羁押后不了了之。

而且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非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其他情况。

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犯罪主体扩大,对相关虐待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以及单位都可以成为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

典型案例即四平虐童案,2016年10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11月发生的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4名教师针刺多名孩子案件宣判,判决4名被告教师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2年10个月不等。

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的法定刑高于虐待罪,本罪属于公诉案件,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被监护、看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完善,加大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虐童案的发生。

幼儿园较难构成单位犯罪,除非是某些以“教育、约束未成年为办学宗旨的机构”

至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在此类幼儿园虐童案中较难出现,因为虐童行为多是相关看护人员的的个人行为,较难构成单位犯罪,但单位肯定要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相关打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是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比如某些以“国学书院”“戒网中心”为名的教育托管机构,如果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相关虐待行为(长时间禁闭、打骂凌辱等),若查证属实,则涉嫌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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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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