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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武装撤侨的法律依据----观《战狼2》后引发的思考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17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李伟

目录

一、武装撤侨的概念

二、合法武装撤侨的前提

三、我国武装撤侨的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武装撤侨法律依据的建议

五、结论

正文



(图片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你在海外遭遇危险,不要放弃!请记住,在你身后有一个强大的祖国!”最近,由影星吴京自导自演的影片《战狼2》以33亿的票房超越《美人鱼》登顶华语电影榜首。在影片末尾,这段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放映在荧屏上时,更是引爆了观众的满腔爱国热情。本剧剧情、动作、特效均获得观众一致好评,电影大卖。本剧改编于我国真实的撤侨事件,作为执业律师,出于职业敏感,剧中的武装撤侨事件引发了本文对武装撤侨法律依据问题的思考。即我国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出动武装力量(军舰、军机)进入他国领域撤侨?法律依据在哪?本文以此为契点,论述如下。

一、武装撤侨的概念

撤侨是一国政府应对海外公共危机的方式之一。它指一国政府以外交方式,将居住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撤到本国境内或其他安全地域的行为。而武装撤侨是指武装力量参与撤侨,体现在政府派出军舰、军机参与撤侨,是撤侨方式之一。一般发生在比较紧急的情况下,属于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一种。“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含义是指战争冲突以外的、与军队行动或战争相关但并不包括武装斗争的行为。在真实的利比亚撤侨行动中,我国首次派出了军舰参与撤侨。军舰的主要目的是为撤侨行动进行航行保护、安全维护和沟通协调。

二、合法武装撤侨的前提

合法武装撤侨的前提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现行国际法也没有明文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教授在其《国际法》一书中概括的合法的武装撤侨必须满足如下前提条件的观点值得引用:“(1)本国公民的生命面临严重的威胁或危险,这些威胁或危险来自于恐怖分子发动袭击,抑或中央政权垮台,或者那些政府对于恐怖分子活动或类似的犯罪活动不予追究;(2)无法通过和平的手段营救他们的生命,因为这些方法已经全部用尽,或者使用这些方法完全是不现实的;(3)动用武力的唯一目的是救助或营救本国国民;(4)武力的动用与其所需要消除的危险或威胁是相称的;(5)一旦本国国民得到营救,武力动用即予以停止;(6)在国外动用武力的国家必须立即报告安理会,尤其详细报告它认为不可避免地需要动用武力的原因,以及为此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步骤。其次,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如军舰和军机进入东道国领海及港口,或进入其领空,必须事先获得该国的同意或授权,途径第三国的领海、领空还需获得该国的事先同意,遵守当地国家的刑法、港口法、航空法、海洋法等。当然,如果东道国政府已经完全陷入瘫痪而不能有效行使主权权力的情况下,在十分紧急和危难的情况下,军队也可直接进入其境内撤侨,但仍然应遵守东道国主权,不得卷入东道国内部纠纷”。

看来《战狼2》影片开始时演员丁海峰饰演的舰长表示不能直接派兵进驻解救侨民确实是有道理的。根据联合国确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没有获得充分证据前,他国军队是不得直接进入东道国救人的,否则有可能构成侵略他国领土主权。后来吴京饰演的战狼冷锋将叛乱分子射杀我国侨民的视频作为证据传送到军舰上后,获得安理会最终授权后才向东道国发射导弹解救侨民。可见《战狼2》的剧情确实是经过考察精心设计的。

三、我国武装撤侨的法律依据

(一)、国内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无论是我国公民、华侨,在《宪法》的规定中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对于保障人权、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的规定,是我国撤侨法律依据的基础。我国《宪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撤侨的方式之一,武装撤侨的法律依据也在我国《宪法》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此条款为我国武装力量参与撤侨提供了合法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我国政府保护海外公民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国家保护海外中国公民不受侵害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必要措施”可以包括,领事保护、外交保护、撤侨、护航、救灾援助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运用军事力量为海外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海外利益提供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国防法》的这两条规定,意味着现役军人、武装警察部队有责任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承担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安全保护和海外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工作。对军队的行动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定位,体现了我国武装撤侨中对军队、军人职责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此条款可作为武装力量赴海外参与撤侨的规章制度之借鉴。

小结:《国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武装力量参与撤侨的职能可以提供参考。上述法律法规的条款虽未对武装撤侨进行明确规范,但可适用于武装力量参与撤侨的情况,为军舰、军机赴海外撤侨提供法律依据的参考。

(二)、 国际条约

武装撤侨作为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一种,其行动方式必须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正义性的武装撤侨行动需要国际法的支持。

1.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遵守《联合国宪章》是每个会员国必须承担的义务责任。《联合国宪章》中并未对撤侨行动的具体规范做出详细规定,只是简单规定了国家基于人道主义和国家属人管辖权可以做出撤侨行动。但这不影响《联合国宪章》作为撤侨行动的法律依据。《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2.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领事职务)领事职务包括:“(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中国海外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为保护本国公民撤离,领事可在国际法律允许、所在国和途经国允许的范围及前提之下,尽一切力量进行撤侨行动。

3.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派遣国经接受国事先同意,得应未在接受国内派有代表之第三国之请求,负责暂时保护该第三国及其国民之利益。”这两项条款明确了在国际外交法律规范体系下,本国政府既可以对本国公民采取撤侨行动,也可以在第三国请求时,对该国公民采取撤侨行动,且对第三国公民的撤离行动可参照对本国公民的撤侨行动。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武装撤侨实践中,离不开海军、空军即军舰、军机的积极参与。军舰、军机的过境通行区别于普通船舶与飞机,必须在国际公约的合理范围内进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过境通行权的规定为武装撤侨提供了行动依据,其所规定的过境通行义务,军舰、军机在武装撤侨时也应遵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十八条:“1、在第三十七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2、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在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3、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以及第三十九条(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规定:

“1、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a)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b)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d)遵守本部分的其他有关规定。

2、过境通行的船舶应:(a)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b)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3、过境通行的飞机应:(a)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国有飞机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b)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以上条款分别对过境通行权及其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根据本《公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过境通行权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因此武装撤侨行动,不得不途径或停靠他国领海范围内的,必须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该主权国家国内法对于领海的相关规定。从撤侨的实践经验来看,不能仅仅依靠过境通过权或无害通过权的有关规定直接通过途经国、停靠国海域,还应当提前提前通知途径国或停靠国。我国在2014年的利比亚撤侨行动中,军舰暂时途径希腊海域、停留希腊港口,就提前征得了希腊政府的同意。

四、完善我国武装撤侨法律依据的建议

动用军队或其他武装力量撤侨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鉴于我国此前已有利比亚武装撤侨的成功典范,应将武装撤侨制度化以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保证一项活动制度化、常态化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完善与武装撤侨活动相关的立法工作尤为重要。

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全面反映非战争军事行动方面的法律。引用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副部长罗援少将的观点,中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该法既要符合本国法律,又要遵循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为我国武装撤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依据武装撤侨的各种实际情况制定专门单行法律法规对武装撤侨行动的相关细节予以详细规定,以保障我国武装撤侨行动彻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结论

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师出有名”,即军队走出国门要有合法性理由,许多国家对此非常重视。美国,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均已将非战争军事行动写入作战条令,并为军队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联合国也先后出台了《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地位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明确了维和部队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我国应加快完善武装撤侨的相关立法,为我军在境外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以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 战狼2 武装撤侨 法律依据 广强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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