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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8


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会见是刑事律师办案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工作。会见的任务主要有五:其一,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授权,担任其辩护人。其二,了解办案人员在审讯当事人时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有无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三,了解当事人在羁押期间,监管人员及其他在押对其有无殴打辱骂及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四,给其带来亲人的问候,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其五,了解案情。

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之后,首要任务就是会见当事人,取得他的信任和授权,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和信任,辩护工作是难以开展的。一般的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会直接介绍自已的身份,然后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对于一般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取得当事人的授权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比较困难的。即便当事人同意授权委托,也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也不会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告诉辩护人,对辩护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也是常有的事情,当事人在确认授权后辞退辩护律师也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当事人,本身能力就很强,在羁押之中考虑最多的还是自己的案子,而且有的已经换了好几个律师了,从律师那里也学到了很多知识,有的当事人对自己案子的了解程度及观点看法已经十分专业,甚至比某些律师都要高明,堪称专家型当事人,要想取得这样的当事人的信任更加困难。

本律师的体会,见到当事人后,先不要忙着要求其确认授权,而是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根据当事人介绍的案情为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告诉他案子的基本走向,对当事人的有利之处在哪里,不利之处在哪里,还有哪些可以挖掘的有利情节,帮他制定可行的专业应对方案,帮助当事人树立信心,来打动当事人,征服当事人。律师只要征服了当事人,取得他的信任和授权就是顺理成章了,你推都推不掉,想不作都不行。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当事人在羁押过程中有无受到无受到监管人员及同号被关押人员的殴打、辱骂及虐待,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办案人员在提审过程中是否对其实施殴打、辱骂、诱供、骗供等级非法取证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办案人员及监管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殴打辱骂、虐待当事人的情形的,要打消当事人的顾虑,让当事人将被打骂、虐待的如实讲出来,尤其是细节性问题,要如实陈述,何时、何地,何人用什么样的办法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辱骂虐待当事人的,其姓名、工作单位、相貌特征如何,如实作好笔录,笔录中要告诉他必须如实陈述,告诉当事人说假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实做好笔录请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然后向看守所及其主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及驻所检察室反映,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涉及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级非法取证行为的,还要向办案机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我们还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关线索,申请排除相关非法证据。

了解案情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一个重要任务。如前所述,在律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之后,要引导当事人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再结合卷宗及外围从当事人家属的情况介绍及收集到的外围客观证据,综合判断,基本可以确定案件事实,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有无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确定案件办理方向。律师了解案情是全方位的,所有对当事人有利或者不利的情节都要全面了解,尤其是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们会见当事人,短则一两个小时,长的要会见一两天,上午会见案情没有了解清楚就下午接着会见,有时候要会见持续两天的时间。只有通过长时间的、高强度的会见,才能真正了解案情,和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才能达到会见的目的,为以后的办案打下坚实的基础。那种走形式的会见,不到半个小时就草草结束的会见是达不到有效会见的结果的,是不负责任的。

当事人被关在看守所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对自己的案子将向何处发展尚不知情,对高墙亲人的情况毫不知情,极为惦念,思想压力空前强大;当事人被关在小小的号房内,没有人身自由,面对的是冰冷的铁窗和监管人员及办案人员冰冷的面孔和生硬的训斥,生活待遇与高墙之外也无法相提并论。在这个时候,他需要的是帮助,需要的是温暖,迫切需要了解高墙之外的一些情况。辩护律师除了为其提供专业的辩护之外,还要对其给予亲人般的关怀和问候,要给他带去家人的关心和问候,告诉他家人在关心和帮助他。对于其生活上的困难和要求,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尽量予以满足。实践中,一些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趾高气扬,对当事人大声呵斥,加重了当事人的思想负担,不管动机如何,都是绝对不允许的。"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刑事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给予当事人亲人般的问候和关心能够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增加对你的认可度,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地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有利于整体辩护工作的进行。你在当事人最困难的时候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他会终生难忘。

当事人是案件所涉事实的亲身经历者,他最清楚案件的事实,对案件最具有发言权。一个合格的辩护人,除了依法为当事人做好辩护工作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培训,引导、挖掘出案件的基本事实(绝非教唆当事人怎么说),同时,给他介绍他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介绍司法实务界对所涉案件的主流观点,给他介绍案件所涉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介绍开庭流程,帮他分析庭审当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帮他判断开庭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可能会如何发问,辩护人可能会如何发问,其他同案人的辩护人可能会如何发问,让他精通自己所涉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力争让当事人以最好的精神状态出现在法庭上。如果当事人确实无罪,要让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展现自己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打动法官和旁听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则充分展现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以打动法庭及旁听人员,让当事人成为自己所涉案件的专家。专业刑事律师专业的辩护,再加上专家型当事人的不俗表现,双剑合璧,定是天下无敌。

刑事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会见权被有关部门侵犯、限制甚至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看守所除了要求律师出具法律规定的三证(即律师证,律所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外,还额外要求律师出具律师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有的甚至要求律所在会见材料上盖章确认;有的看守所不正当限制律师会见时间,会见次数,以办案机关正在提审、在押人员身体不适等种种原因拒绝律师的会见,更有甚者,以办案机关不许可会见,案件属于敏感案件、涉黑案件、群体性案件,需有关部门批准等原因不许会见等。

有关部门对律师的会见权利加以限制剥夺或者变相限制剥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数情况下是看守所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了管理的方便,不惜牺牲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利,有些情况下是办案人员为办案方便,通知看守所不让会见,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敏感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关领导指示不许律师会见,不管何种原因,非法侵犯律师会见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当受到谴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律师的会见生涯中,会见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也不少见,本律师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处理。在律师会见受阻时,不要恐慌,也不要大吵大闹,不可对具体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进行人身攻击。律师应当冷静处理,和工作人员沟通交流会见受阻的原因,有关部门限制会见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确实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无条件服从。确属违法限制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一般的限制,比如要求提供法定三证以外,额外要求提供其他证件材料,限制会见时间、次数等没有影响到律师核心会见权利的,要着眼会见大局,宽容对待,不要纠缠于细节,在会见前将各项手续备齐,除了法定的律所介绍信、执业证书、委托书外,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有些看守所还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尽管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为了会见的顺利完成,没有必要在这些细节上面纠缠,最好将这些材料备齐,以备不时之需,影响会见。

当有关部门限制会见次数、时间等影响律师的正常会见时,这种情况多数是会见人数比较多,或者看守所人手紧张而为,看守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见效率,让更多的律师都能会见成功,虽无法律依据,却可以理解。在此情况下,律师要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阐明会见的必要性,争取工作人员的体谅和照顾。本律师曾多次碰到类似情况,通过和相关工作人员沟通,都获得圆满解决。

当律师会见权受到剥夺,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时,这多半是有关领导指令的,非具体工作人员所能决定,在此情况下,律师要保持镇定,一方面和工作人员据理力争,另外也可向所长及看守所主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还可以投书有关部门领导,寻求解决。律师还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反映,依法启动维权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在依法维权时,要态度平和,尊重具体工作人员,不可人身攻击,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可有过激语言,不要上纲上线,要用法言法语,用简练的语言将会见权受到侵犯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讲清楚,讲透彻,同时明确自身合法诉求即可。根据本律师的体会,会见权受到侵犯后,只要方法得当,坚持不懈,问题总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刑事律师在会见在押当事人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范执业风险,严守法律底线,绝不越雷池半步,切实维护自身安全,要做到五个绝不:绝不给当事人和家属及外界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材料;仅给当事人介绍当事人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要件,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案情自我判断,绝不教唆当事人如何逃避法律追究;绝不教唆当事人做虚假陈述;绝不从外界给当事人带食品、饮料、香烟等生活用品;绝不给当事人使用律师本人的手机与其家属及外界其他人士通讯。

会见当事人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见要取得当事人的高度信任,能够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将案件相关事实全面、如实地讲出来,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让当事人对自身案件及所涉罪名有深刻地把握和了解,成为专家品质的当事人,律师依法、严格会见当事人,严守法律底线,有效防范执业风险,当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时,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如此,方可确定律师的会见是成功的,是高质量的。希望所有的律师朋友都能严格、依法、依规会见,实现高质量的会见,为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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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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