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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周伯云为什么会以集资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24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周伯云),执行总裁田某某等12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有4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侦查阶段结束,主要证据搜集完毕

刑事一般三个阶段: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本案目前已经进入到第二个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也意味着本案主要的证据搜集工作结束,警方将案件全部材料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嫌疑人,以何种罪名起诉嫌疑人。

最近备受关注的刘强东案也是移送给美国检方,也是进入了类似的审查起诉阶段,当然两国的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区别很大,不可一概而论。

侦查阶段花了5个月

善林案侦查阶段自周伯云2018年4月9日自首后立案侦查,4月24日逮捕周伯云,9月20日侦查阶段结束,历时五个月,对于被逮捕的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可以达到七个月,本案在五个月内侦查工作结束,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规定的。

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最长6.5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院可以在最长一个半月内做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

而如果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多可以两次,侦查机关每次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月,补充侦查之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又可以得到1.5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换言之,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可以得到6.5个月(1.5+1+1.5+1+1.5=6.5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审查起诉的期限则要重新起算。




罪名变化为集资诈骗罪

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从立案到刑拘、逮捕周伯云等人是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时,罪名变更为集资诈骗罪。这种罪名的变化在最近的几起大案中都有类似的情况,如钱宝案,联璧金融案,案件在立案、拘留嫌疑人一般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时,罪名变化为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是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处罚最重的罪名,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曾经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两者都属于集资类犯罪,都是要求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还本付息吸收资金的行为,他们的区别,就在于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以欺骗手段集资。

为何会变更罪名为集资诈骗罪?侦查机关认为资金被非法占有了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办案机关会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本案中,善林金融此前宣传的多个PPP项目,资金是否真实流向了这些工程,是有有大量资金被不明挪用等,都会成为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

此段描述,主要是强调周伯云等以欺骗手段集资,并且资金用于借新还旧、个人挥霍和平台运营。根据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等情况,可以视作一种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会重点审查善林的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核实其集资对象、投资对象、是否承诺保本等等。还包括与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证据,比如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等。比如资金是否真实流向了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还是流向了集资人个人的账户等等。另外关于诈骗方法集资,检察机关还会重点审查善林是否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是否隐瞒资金实际用途、是否隐匿销毁账簿等等。这些要点,在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中都会成为重点考察项目。

本案罪名变化,也有可能导致办案机关变更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则是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因此,本案目前由上海市浦东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并不排除之后会

由于本案罪名改为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集资诈骗罪,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最开始的警方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最高刑是十年,侦查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其对应的检察机关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而考虑到本案已经变更罪名,所以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并不排除案件会改变审查起诉的检察院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比如在钱宝网张小雷案中就有此种明显的变化。本案最开始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立案侦查,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本案最后的起诉机关,变更为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判的法院也变更为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就严格遵守了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为何还有41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有人疑惑,在善林金融案中,为何会出现12人以集资诈骗罪被审查起诉,4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这是因为即便是在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行为,司法机关也会根据不同的行为进行行为定性。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他们可能分别会被起诉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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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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