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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获利毒品大要案无罪辩护成功后的烧脑感悟 ——兼论无报酬型毒品案件无罪情形的梳理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9-21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无获利毒品大要案无罪辩护成功后的烧脑感悟

——兼论无报酬型毒品案件无罪情形的梳理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律师 黄坚明

 

【中文摘要】有偿交易毒品,从中谋取暴利,是诸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反之,对被追诉人没有赚取暴利,没有获取高额报酬,雇佣方对受雇者也没有作出高额报酬许诺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方理应坚持无罪辩护,坚持未获利被追诉人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起码无法排除其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无关的合理怀疑。基于此,笔者结合自己亲办的三起无罪案例和其他相关案例,以被追诉人是否获利为切入点,对无报酬型涉毒案件无罪情形进行分析和梳理,以证实行为人“是否有偿交易毒品,是否从中牟利”,系认定其是否参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中文关键字】高额报酬;高额报酬许诺;毒品暴利;无罪辩护

 

【全文】司法实务中,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是否查获高额毒资,被追诉人是否已实际赚取高额毒品暴利,是否已实际取得高额报酬,雇佣方是否已对受雇者作出明示或暗示的高额报酬许诺,是认定被追诉人是否参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笔者结合自己亲办的三起无罪案例和其他相关案例,以被追诉人是否获利为切入点,对无报酬型涉毒案件无罪情形进行分析和梳理,以证实行为人“是否有偿交易毒品,是否从中牟利”,系认定其是否参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女毒枭”分文未获有违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

行为人甲某,系香港籍居民,独生女,案发时已满30周岁,未婚未育,长期居住在大陆。其因涉嫌走私数十公斤毒品被刑拘,正面临“牢底坐穿、人头难保”的窘境。笔者经多次会见,反复沟通案情后,发自内心的相信甲某是被大毒枭利用的无辜者,核心理由之一是甲某从中分文未获,没有获取毒品暴利或高额报酬,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人对其作出高额报酬的许诺。幸运的是,经办检察官采纳笔者的无罪辩护意见,最后当事人被羁押37天后获取保释放,此案也早已被侦查机关撤案了。

对此,笔者坚持:没有毒品暴利,没有高额报酬或高额报酬许诺,就不应认定被追诉人参与涉案的、人命关天的毒品犯罪行为;否则,相应的有罪推理逻辑就明显违背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

二、“男毒枭”分文不取有违常识

行为人乙某,和其妻子在某校饭堂经营餐饮生意。案发前,其坐牢时的狱友丙某,和其见面洽谈合作经营服装生意事宜;恰巧,乙某的表弟是从事服装出口生意的,乙某便同意和丙某合作做服装生意,最后实则转介绍给其表弟处理。为此,乙某还专门垫资租赁某仓库,用于临时存放涉案服装。丙某没有汽车,便借用乙某名下汽车到涉案服装厂家洽谈购买服装事宜,达成交易后用上述车辆将涉案服装运输到乙某租赁的仓库里。结果,乙方、丙某正在涉案仓库里重新打包涉案服装时,办案民警冲了进来,将层层密封的260公斤涉案冰毒查获在案。乙某、丙某也同时被抓归案,此案可谓“人赃俱获”。

对此,在充分了解案情,对此案进行充分法律论证的基础上,笔者坚信乙某是没有获取任何收益的、被利用的无辜者,核心理由包括:丙某没有实际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某、乙某自行垫付涉案仓库租金、乙某无偿出借其名下车辆给丙某使用、交易服装即便有利润也主要归其乙某表弟所有。本案除了乙某主观上不明知,客观上被丙某利用、被丙某蒙骗之外,别无其他合理解释。幸运的是,经办检察官也采纳笔者的无罪辩护意见,对乙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却其牢狱之灾。

显然,乙某没有获得暴利、高额报酬或高额报酬许诺,是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核心理由所在。

三、被追诉人供述其获取高额报酬的口供内容不实

行为人陈某是打工男,月薪8000元至10000元,这样的收入在广州工薪阶层属中等收入。所谓的涉案“毒品上线”李某是其朋友,托陈某到某码头代其接收一物品。陈某到涉案某码头处,接收到涉案男子朱某交付的一个密封购物袋后便离开,结果刚离开不足50米,就被早已埋伏在现场的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侦查人员打开上述密封购物袋后,发现涉案购物袋里夹藏有毒品可疑物500多克。归案后,侦查人员利用诱供等侦查手段,逼迫陈某承认其帮忙李某接收上述包裹后,可获取4000元报酬的口供内容。

同理,在充分了解案情,对此案进行充分法律论证的基础上,笔者坚持:陈某客观上没有收到任何毒资、其朋友李某也没有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其作出高额报酬的许诺、所谓的4000元报酬相比陈某工资而言并不高、接收涉案毒品后其将获得4000元报酬的口供内容明显是诱供所得的非法证据。显然,在案证据并不能陈某参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最后,经办检察官亦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案件最后取得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已撤销的辩护效果。

事实上,笔者还遇到过这样的真实案例: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陈述其赚取了130万元毒资,涉案毒品上家是通过国外银行汇款方式,将涉案款项汇到被追诉人指定银行账户上的,但该案缺乏相应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无法证实被追诉人所述的其已收到130万元毒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反之,在案书证可证明被追诉人口供有假,不排除系刑讯逼供所得的不实口供。

四、明示或暗示的高额报酬承诺是否客观存在存疑

在司法实务中,受雇涉毒人员无需实际取得高额报酬,只有涉毒雇佣方作出高额报酬的承诺,受雇涉毒人员表示接受,办案机关便可据此认定其涉案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就具体个案而言,有明示方式的高额报酬承诺,有暗示的、默契方式的高额报酬承诺;有可用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的高额报酬承诺,有没有任何证据印证,完全凭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思维推导的高额报酬承诺,甚至还有如上述纯粹是被追诉人归案后被诱供、刑讯逼供所取得的高额报酬承诺口供内容。

对此,就个人执业感悟而言,只要被追诉人客观上没有收到高额报酬或赚取毒品暴利,在案证据又无法证明其存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更无法证明涉毒雇佣方曾对涉案受雇者作出高额报酬的承诺,在被追诉人客观上没有获利的前提下,辩方完全可以主张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与没有实际获利或将来也不可能获利的被追诉人无关。

五、是否有相反理由可证实被追诉人无罪

笔者认为:对被追诉人没有实际获利的毒品案件被追诉人而言,辩方还应考虑涉案被追诉人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可观的收入、案发前其可支配款项的多寡、家庭经济状况好坏、涉案毒品数量的多寡、报酬或许诺报酬金额的多寡等诸多因素,进而考虑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存在诸多异常之处。如:笔者曾办过这样的案例,涉案被追诉人案发前曾出售不动产,售房所得金额超过千万元,在此前提下,除非其参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可预期的收益高达数千万元或数百万元,否则辩方有理由相信其不会轻易涉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钱的问题,毒资的问题很关键,在毒品案件证据链不完整的前提下,在某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习惯有罪推定、机械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只要涉案被追诉人实际收到高额毒资了,其被认定为毒贩子、大毒枭的机率就大;诡异的是,被追诉人没有收过钱,甚至还是被骗的,客观上也确实是垫钱、亏本的,其被侦查机关认定为无辜者的机率却很低,甚至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追诉人已获释放的前提下,侦查机关仍“紧咬不放”,仍需立大功,蓄意久拖不撤销案件,这就是司法现状,这才是烧脑不解的地方。人人远离毒品,远离毒资,远离刑罚,天下无冤,这就是笔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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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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