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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要了解的关键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08

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要了解的关键问题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

 

近期,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各类P2P等)连续爆雷,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影响力较大的如钱宝网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唐小僧案非法集资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等等,在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往往会有不少涉案人员被拘留或逮捕,之后律师介入,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不少朋友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能起到什么作用?或者说,在会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当事人时,哪些关键问题是律师一定要了解和提前准备的?

 

一、先行了解被指控的非法集资行为模式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刑法罪名,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基金)罪等涉众、集资型犯罪的统称。在近期的多数案件中,主要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主,仅仅是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多种行为模式。

 

比如采用开设酒店、养老中心,收取预存款,分期返利的模式,该种模式中就要特别注意是否承诺保本付息,在会见时就要重点核实此问题。

 

比如有的案件是P2P平台涉案,那就重点要在会见时调查平台运营模式是否涉嫌债权转让、归集资金、自融等问题。

 

比如有的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被控非法集资,此种案件的会见异常重要,因为还要重点核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就是集资人)之间关系,以及核实借款的方式,其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是否存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

 

对于这些问题,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会对相关的模式进行大致了解,而会见,就是解答相关疑惑、寻找有利于当事人辩点的关键过程,是否保本付息,与投资人是否是亲友关系,是否公开宣传等等。

 

二、了解当事人的角色和职务

 

辩护律师在介入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时,除了解其被指控的非法集资行为模式,还需要明确当事人在具体行为模式中的角色。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是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还是仅仅是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挂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是否仅仅是普通的员工、股东或者仅仅是为涉案的集资平台提供第三方供应服务等等。

 

不同的角色其入罪逻辑以及无罪辩点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参与案件的程度存在差异,在了解问题上能够获取的深度亦存在不同。

 

三、了解案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下的无罪辩点

 

一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是否以单位犯罪论,对于整体的辩护策略有较大影响。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相对于自然人犯罪一般会相对较轻。比如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高于自然人犯罪,单位是100万,而自然人则只要吸收存款20万就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入罪标准,在同等金额的情况下,如果是单位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需要负责任的员工,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会轻过自然人犯罪。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是,在单位犯罪下,一般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单位、公司或者集团的模式进行相关业务的经营,故辩护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了解单位行为在具体案件中的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的可能性。比如相关决策是否为单位意志,相关行为是否为单位实施,相关利益是否为单位获得等等。

 

在会见时,该类问题都需要重点核实,甚至要落实到证据层面,即辩护律师虽然是第一次会见,但是应该全面了解案件的心态掌握案件的关键点,甚至在没有真正接触案卷前,就大致了解案件的关键证据点。

 

当然,有一定需要强调和明确,辩护律师力求将案件列为单位犯罪进行处理,并不是必然意味着让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贸然作罪轻辩护。比如很多案件中,即便单位的确涉嫌犯罪,但是嫌疑人本身没有参与“面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其仅仅从事一份事务性的工作,此种情况就可能要坚定的作无罪辩护。

 

四、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在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或其所供职的单位在整个指控行为中的角色定位后,我们便可以具体分析自身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

 

以一起集资诈骗罪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涉案单位中可能是涉案公司的的老板、业务经理、财务总监或技术团队的负责人等,他们都承担了不同的职务。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体单位中的角色应做详尽的分析和考虑,不能仅仅依据其职称来判断,而应该看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对于实际控制人、老板级别的人员,则主要考虑其是否授意进行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制定涉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则,是否设计相关合同等;而对于普通员工或者技术、财务人员等,则重点关注其是否从事涉案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之下的“其他责任人员”。

 

五、了解涉案非法集资行为的大致犯罪数额

 

在审查起诉阶段前,由于辩护律师无法进行阅卷,故无任何可能了解到涉案非法集资行为的具体金额;而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辩护律师可阅读涉案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故此时才可对涉案金额问题作出较为有效的质证。

 

但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先行了解涉案的大致数额,对于数额不大的案件,亦可提前作出辩护及准备。如对于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则可推进取不予呈请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策略,随后建议撤销案件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不起诉。

 

而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则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比如犯罪数额到底涉及哪些方面,哪些可以扣减等等。

 

六、了解现阶段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情况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进行阅卷,故只能在会见是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已搜集的证据上的“猜测”。这种猜测,既是一种对案件整体走向的预测,也是带着疑惑对案件进行的布局。

 

首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辩护律师可判断本案存在哪些核心证据,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已经收集;

 

其次,通过了解讯问问题的内容,辩护律师亦可知道侦查机关的调查方向,通过多次讯问问题的转化,可以了解调查进度以及核心等;

 

最后,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签署的文件,可推知本案已被确认的书证、电子证据等材料。

 

了解所收集的材料,主要系希望据此综合进行分析,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所述,撰写《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争取在“黄金37天”进行取保候审,争取在最及时的阶段解决问题。同时,即便无法在此阶段取保,也为之后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做好了预备,律师可以有的放矢的查阅相关案卷,从而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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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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