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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货配资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是否也涉嫌非法经营罪?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07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有咨询者问我:期货配资居间人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今天抽空就上述问题进行简单回答。

由于多数咨询者关心的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问题,

所以本文只从“居间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角度进行阐述。

 

司法实践存在认定构罪的判例

以何某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为例【案号:(2016)湘0624刑初417号】,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与武汉坤州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期货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以“居间人”身份为该公司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开户条件的客户,向客户提供众期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及公司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给客户操作使用,由公司进行配资,何某以公司返佣获利。最终,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期货业务”,虽然法院在量刑上对其适用缓刑,但并处罚金14万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也是不轻的处罚。

 

笔者的观点

一、为配资公司居间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开户条件的行为是否属于“期货业务”有待商榷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并没有找到具体的条文对期货业务的具体行为方式与涵盖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由此可看出期货业务具体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居间介绍行为很明显不属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那么,是否属于期货经纪业务呢?

笔者对此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期货经纪业务是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业务,分为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何某的涉案行为包括居间介绍客户给配资公司以及为客户提供配资公司的交易软件,既没有接受客户指令进行交易,也没有参与期货合约交易的结算。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居间介绍业务不属于“期货经纪业务”,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有待商榷。

 

二、即使居间介绍者涉嫌非法经营罪,也有理由将其认定为从犯

由于上述居间介绍者所服务的公司是期货配资公司,而期货配资业务在司法实践中被定性为“期货经纪业务”已经成为常态,所以,在期货配资公司因“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前提下,为期货配资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行为就很可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居间介绍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原因并不是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而最大可能是其为可能被定罪的配资公司的“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提供帮助。

由于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因此,如果非要将居间介绍者定罪,笔者认为也应认定其为从犯。

 

以上笔者的观点只是个人见解,对于该类行为具体如何定性以法律法规和既往判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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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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