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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会找上我——刑事律师经验分享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07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    孙云康律师

 

对于律师执业方向定位,同行们有类似的体验,基本上在办案实践中磨合成型,律师首先面对解决吃饭生存,第二步才是做专做强,开始就确定专业方向的律师不多见。此外,专业定位也有个兴趣培养积累的过程,也可能变动。笔者定位刑事辩护方向,可能和自己的兴趣和职业经历有关,大学毕业后,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后来读研,专业方面是刑诉法,后来做律师,逐渐认识到,对于刑事业务,自己较为熟悉,可能在业务方面有些信心,经过多年摸索,目前已经定型,基本以承接刑事业务为主业了。

对于“刑事案件为什么会找上我”的理解,个人理解,它和“我是如何找到刑事案源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连续是个寻找案源问题,区别点在于“找上我”属于被动式,“我找到”为主动式。前者带有委托人慕名而来的意思,后者有律师积极能动寻找客源意涵。从“为什么找上我”角度谈刑事律师执业经验,属于刑事律师执业追求的高境界,回顾刑事案件找上我,简单地总结,不在于个人的所谓活动能力,而是和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有关,从案源的来源,区分情况或许更能说明个人的感受。

一、律师同行推荐

刑事辩护需要专业够硬,同时辩护人需要具备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敬业态度,缺少任何一点,都无法完成有效辩护的目的,自然无法得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信赖。我的许多业务是了解自己的律师同行和他人介绍,并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推荐的,取得信任度的关键在于办案态度和能力。就律师同行介绍业务,又有不同情形:一种情况是曾经共事的律师同行对本人的办案能力有信心,向当事人推荐,比较成功的辩护案例有陆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包某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方某某寻衅滋事案等。另外一种情况是刑事律师同行了解并认可本人的执业素养后推荐介绍案源。律师同行相互了解,在具有相同执业理念的前提下,相互推荐案件办理是很自然的事情。但要取得同行信赖,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同业律师圈不小,让别人想到自己,向委托人推荐,除了业务能力,执业品行上也要过关,谁也不愿意冒着砸自己牌子的风险推荐律师,至少我的心理状态是如此。否则,即便有同行的推荐,执业素养不过关,终究得不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认可,案件委托也办不下来。回顾近年辩护成功案件,同行推荐的陆某挪用公款、贪污案、耿某某诈骗案等案件辩护权的取得皆如此。

 

二、律师同行协作办案,

上述律师同行推荐案件,若从广义上理解,还有个合作办案的情形,出现在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委托上,只有高度信赖关系的前提下,律师同行才会愿意向当事人推荐辩护人,理念不合,观点冲突的律师是无法合作辩护的,勉强凑合在一起的后果是,不仅达不到有效辩护结果,反而容易起反作用,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是有害的。近年来,律师同行合作办案成功的案例有孙某某诈骗案、朱某某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受贿案等案。

同行的合作办案,并不限定于刑事辩护领域,出具刑事法律意见书等咨询服务也应该被纳入合作范围。有些律师同行接办民商事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法律问题,尤其接触到刑民交叉法律争议,鉴于专业储备不足,他们会寻求刑事律师出谋划策。近年来,个人每年都有该方面的委托业务。其实,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过程并不轻松,耗费的精力和工作量不亚于刑事辩护业务,受托律师须全面掌握了解民商事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吃透案情,找出焦点症结,研议维权对策或救济途径。当然,取得其它业务领域同行的信赖托付的前提也是业务过硬,个人感触,承揽该方面的法律服务事项,对律师的法律素养有比一般刑事律师更高的要求,受托人要有比较完备的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否则是无法胜任受托任务的。近年来,本律师接受同行转委托数起刑事法律业务,其中,虚假诉讼受害人孙某某控告黄某某、郑某某合同诈骗案,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警方立而不侦,本律师接受孙某某的委托,出具了黄某某、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法律意见书,《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予以详细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了刑事侦查进度。近期,虚假诉讼被害人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本律师就某公司及公司控制人祝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多起虚假诉讼手段实施诈骗重大犯罪嫌疑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翔实、据实依理的法律意见书引起当地办案单位的重视,拟着手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三、他人介绍、当事人及近亲属慕名

此类“找上我”来源包括两方面:律师同行之外的他人介绍、当事人及其他委托人联系。

他人介绍源自律师朋友圈,通过社会交往活动获取案源,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它和同行介绍案源最大的区别是,很多情况下,并非由于刑事辩护专业方向的缘故,一般公众的观念里,只要是法律事务,律师都能办理。实践中,大多数的刑事辩护案件,并非由律师专业律师在办理,甚至由缺乏基本辩护技能与经验的初执业律师办理。

当事人及近亲属慕名委托的情形,他们主要是通过网络及媒体对律师了解后,主动联系委托,他们一般会对准受托律师进行他们认为足够的了解后,通过电话联系,面谈等方式考察并决定是否委托。忻某某贪污、受贿案的办理是个典型,当事人女儿远在国外,对原聘任律师不满意,通过网络方式了解到我的执业风格后,电话联系后,回国和我签订委托协议的。宁波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办理,也是当事人本人通过网络方式了解本律师后,主动联系委托辩护的。

当事人或近亲属慕名的情形,还存在一种以案生案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律师有效辩护,对辩护人的执业素养有了高度的认同,对于后续审判程序的委托,或者关联案件的代理都有积极影响,本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案件中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当事人几乎没有更换本辩护人情况,在成功辩护陆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后,陆某坚持要求委托本人代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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