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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暴雷潮:股东、高管疑似被错抓错拘的七个特点与法律应对(附暴雷平台名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04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拥有上市系、国资系、风投系等光环草根投资暴雷,互金平台的暴雷似乎已经让人习以为常。虽然今年初以来P2P平台坏消息不断,但7月最为密集。据最新消息,上海对43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情况通报,立案时间从6月到7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与福田分局最近通报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共21起。广州市公安局昨天通报了对礼德财富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刚好笔者今年办理了睿信贷平台、善林金融、联某公司等P2P平台的非吸辩护,有些取得了较好效果。比如睿信贷平台所属公司睿某公司股东在被拘37天后成功取保,而联某公司被错拘的梁某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面临证据不足问题,可能被不起诉。

结合个人办理上述案件的经验,在备案、股灾等引发的P2P平台暴雷潮中,由于基层公安——绝大部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由区县级公安机关办理——警力不足、经验缺乏等问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P2P平台高管,涉及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存在被错抓错拘:

一、是P2P平台所属公司股东

P2P平台与公司属两个主体,两者并不必然重合,在公司股东仅属资金入股、名义入股的情况下,公司高管并不构成犯罪。

在前述睿信贷平台中,笔者的当事人焦某某确系睿某公司登记在册占比8%的大股东,但实际因为人际关系及理念不合,并未参与公司管理运营,在公司成立前已退出管理。辩护律师根据其家属提供的工作邮箱通讯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公开网站公示信息等,固定证据并对人物关系进行梳理,先后提交公安机关法制支队、预审支队、经侦支队、检察院侦监科。最后通过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就认罪认罚从轻等问题与检察官沟通,通过焦某家人退还10万元“赃款”,使当事人回到家人身边。

 

二、涉案平台暴雷后有改换住所、改换联系电话行为

有人在平台暴雷后,虽然没有参与平台管理运营,但由于或多或少存在与平台的密切交往,或者参与过财务管理。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在接到公安通知后,因为怕说不清反而坏事,干脆换掉手机,换掉房子,希望躲一阵子等风头过去就没事了。    

虽然有人接到派出所电话后去主动“报备”仍被公安拘留,比如善林金融案中两个分公司的区域经理Z某某,但积极躲避必然会使公安认为在逃避刑事责任,进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设置为网上追逃。比如涉嫌联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梁某,在咨询过律师后,犹豫不决,自作主张,上了联控系统,结果在投宿时被抓,虽然现在极有可能被释放,但已经被关押在看守所7个多月。

 

三、为涉案平台技术高管、分公司经理、区域经理、会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技术高管、分公司经理、区域经理、会计是否涉嫌犯罪,应以其在单位(公司)中的作用而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中“相关人员”的定义,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所以,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在公司中的“职称”或“股东”地位,就确认其是否需要为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要根据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其在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公司的技术高管、经理,根本没有涉及平台业务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工作,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违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会计一般在公司或平台运作中不知悉不参与运营、决策、管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会要求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在伍水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涉案企业网赢××公司主办会计廖某飞仅作为证人向警方作证。

但财务总监的情况会较为曲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2014年9月14日至12月11日期间,同案人武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杜某乙、陈某某、王某某、杜某甲非法集资,在常德市武陵区设立湖南**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南**有限公司等借款单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段,分别向被害人周某某等19人集资诈骗现金277万元,并将集资诈骗款全部转走,案发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209万元。检察院认为杜某只是负责履行管理公司融资的钱的职责,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四、关联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在(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判决书所载伍水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郁某勇系涉案的深圳市网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担保公司华×通光电股份公司法人代表,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某钦。其中,网赢××公司是一家运营网络借贷平台的公司,基本运营模式是网赢××公司作为中间人撮合投资人借款给华×通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公司网站上有相关投资介绍,包括投资人如何进行注资、利息奖励金如何计算、如何支付等。操作模式类似于支付宝平台。郁某勇是钟某钦的妹夫,他不清楚网赢××公司是否有真实的投资标的。2013年7月19日左右,网赢××平台开始无力支付投资者已经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平台发布公告称会按期(分四次)支付投资人剩余资金。8月8日,钟某钦开始叫郁某勇负责接待上门要钱的投资人,让其向投资人解释公司正在筹钱,过段时间筹到钱就会还钱给投资人。郁某勇在本案中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并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五、在公司领取工资、分红

现实中,基于商业考虑的分红、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在特定领域的声望入干股,列名入公司注册股东,以便于平台招商运作,同时以在涉案公司的挂名股东身份,在关联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不能一概以此作为判断行为人构成犯罪。

实务中,对已错拘错捕的人员,检察机关会就此部分,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与辩护律师就退回赃款进而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处理。

 

六、同室办公,一同参加过招商引资活动

现实中的商业合作关系,有时P2P平台方资本雄厚,会提供办公场所给合作方,以减少对方日常开支,进而谋求长久合作,以便为P2P平台提供稳定的礼品、货物供应。在招商活动中,商品供应者也会参与其中,为P2P平台“站台”。此种行为,并没有参与到涉案P2P平台的运营,而应认定为P2P平台基于普遍的商业规则,遵循市场规则购买服务、商品,进行商业合作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七、公司或平台出事后,参与后续清理接待的人员

P2P平台出事后,相关犯罪活动已结束,此时参与到公司纠纷处理和尾款清退的人员,不涉及前期的犯罪活动,不被认定为犯罪人员,但可能作为证人被通知“说明情况”。比如前文提到的伍水军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郁某勇即是此种情形。  

一方面是P2P平台频频出事,一方面大量人员被抓,在暴雷潮下,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运动式”司法,而倾巢之下,难免有错抓错捕的情形。当家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又可能存在上述几种情形,该怎么办呢?

首先,还是要找专业的律师。什么是专业律师?有大量案例在可公开查询,有实战的法律文书在网络上公开,最好还有成功的有效辩护案例。有此三者,可放心委托。

其次,尽快委托。司法程序具有不可逆的特点,一旦启动,滚滚向前。我国司法实际,无论是不捕、不诉,大量的无罪都是在庭前辩护中实现的。这是中国特色行政化管理司法的产物,由此导致法庭上的无罪仅仅0.0006%。也就是说,真正发现被告人无罪了,法庭能够以实际被羁押期限作为其宣判的刑期(实报实销),或者缓刑,就算是无奈的现实下迟来的“准正义”。如果尽早委托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阻止司法程序,不但减少了行为人的羁押之苦,也减轻了暴雷潮下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因此过滤掉“带病的案子”,避免不应被入罪者进入审判环节,也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省。

 

附:部分暴雷平台名单(以上海、深圳为主)

牛板金、君融贷、石头理财、抓钱猫、礼德财富

上海市:壹理财、旺财猫理财平台,贸金所平台、优储理财、小沙僧平台、鑫荣咖平台、柚子理财平台、赶钱网平台、永利宝平台、火理财平台、巨人理财平台、合盘金服平台、孚汇财富平台、金蜂财富平台、网格金服平台、岳卿财富线下门店、惠民益贷、华泰金融等线上理财平台,沪丰金服平台邑民金融平台、金蛐蛐平台、钱妈妈理财平台、中吴财富理财平台、萨飞资本理财平台、博节金融理财平台、优衔金融APP、YX贸易金融理财产品、米袋计划、花木金融、华泰金融、坚果理财、小诸葛平台、抢钱通理财平台、翡翠岛理财平台、投米乐平台、快点理财、微积金、聚财猫平台、金吉利宝、禧龙来理财平台、聚胜财富理财平台、多融理财平台、随取宝理财平台、X鸣宝理财平台、首投理财、金球所理财平台、溪安金服理财平台、靓钱宝理财平台、金砖国际理财门店、掌悦理财平台、多融理财平台、鑫龙金服理财平台、应文投资理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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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无罪辩护;张王宏律师;金牙大状;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律师写于二O一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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