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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疫苗案看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31

何观舒: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擅长税务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类案件辩护。


7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此公告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大量关注,很多网友都斥责为何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该如何区分?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又有何不同呢?

 

一、劣药与假药的含义

在对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区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劣药,什么是假药。劣药与假药只是一字之差,但其差在哪里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具有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等按劣药论处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或者具有以下按假药处理的情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只有了解了什么是劣药,什么是假药,明确侵犯的是哪种客体和对象,才能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如犯罪客体都是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犯。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罪的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本罪由之前具体的危险犯,变成了抽象的危险犯,也可以说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每个具体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目标。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意义

假疫苗案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定性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而不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样会有什么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则符合本罪的入罪标准,且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量刑档次也只有二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且本罪的入罪标准并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入罪标准,量刑档次有三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如定性为生产、销售劣药罪,假疫苗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刑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附《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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