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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璧金融和唐小僧,从产品模式角度分析他们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6

联璧金融和唐小僧,从产品模式角度分析他们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联璧金融:消费返利+理财产品

2018年6月25日,在钱宝网、雅堂金融、唐小僧等网贷平台纷纷爆雷之后,联璧金融传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15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至此,民间四大高额返利P2P平台全部停业。

联璧金融主要业务模式是两种,一种是出售常见的金融理财产品销售(活期和定期),一种则是与硬件制造商斐讯联合推出的路由器、手环等产品的0元购计划,笔者讨论此两种模式所涉及的非法集资相关问题,最后结合唐小僧、云联惠等案,对他们的业务模式、投资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初略进行探讨。

并不是所有的爆雷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所谓爆雷,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或者商业上的定义,公认的定义是“因逾期兑付问题或经营不善而停业”。很多投资者或者网友一听到“爆雷”两个字,就马上联想到非法集资、庞氏骗局。

其实这并不合理,爆雷仅仅只是经营状态的通俗说法,不代表经营模式一定出现了违法犯罪的情况,也有可能就是出现了风控不严或者是突发性挤兑、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导致平台无力经营,也叫爆雷,今年就有不少平台以合法清盘的方式退出互金行业。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庞氏骗局,爆雷是早晚的事。

投资返利的模式是否构成非法集资?

投资返利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比如在联璧金融所出售的金融产品中,其推出的金融理财产品很多都是投资送礼、投资返利型产品,比如投资3.6万元送2999元的手机,投资9000元送329元的遥控塔扇,投资8.7万元送价格为6688元的iPhone8手机,部分返利高达投资额度的近10%。

还比如唐小僧的在其公开的广告宣传中,都是以理财平台自居,并承诺高额的返利,比如“5万元活期48小时返900元,5天返1200元,100元3天撸30元等等。”

很多人会认为这种直接的投资返利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实并不一定。

归根到底,这种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送礼品的行为,并不一定和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画上等号。

他们甚至并不违法,因为这种极有可能属于商业销售活动中正常的促销让利行为,并不能将其与非法集资犯罪等同,当然,很多涉嫌非法集资的平台,为了维持平台不断扩张和生存,会跑出各种高额返利、优惠诱惑,但这是结果上的相同,并不能说明经营模式的问题,所以不能轻易把投资送礼行为与投资返利、消费全返等直接划上等号。

另外,由于联璧金融在售卖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出现于K码返利活动绑定的情况,比如要获得399的返利,必须购买4000元的定期理财等等,这种行为,本身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模式,属于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但是,也会成为非法集资的手段之一。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我们要查看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始终要看金融产品本身的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比如对于P2P平台而言,其是否涉嫌自融和资金池、债券池问题。

0元购的全额返利模式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所谓的0元购,其实就是一种消费返利模式,比如最近案发的云联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其就是被指控以高额返利、全额返利模式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联璧金融所涉嫌的0元购模式,方式是与斐讯合作,由斐讯出售路由器等硬件产品,用户购买硬件设备后,到联璧金融注册,获得相关的返现,用户等于不花一分钱就获得了一个免费的路由器,有的网友甚至会将路由器转手,获得实际的现金收益。有的消费者觉得有利可图,甚至会大量购入路由器,然后转手,获得转手收入的同时,获得联璧金融提供的全额返现服务。

对于这种行为,有观点认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其他类型的,可以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视作一种投资,将商家提供商品的行为视作一种利息,商家如果承诺全额返还,那就会变成一种变相的保本承诺。

注意,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这里只要求有这个承诺,不需要实际做到。

返利模式也有可能就是普通的商业促销行为

但是这种全额返利模式,极容易与合法的商业促销混淆,他们中的并没有一个明确数额标准进行区分,比如规定返利额度达到多少算非法集资,多少算正常的销售。在多数司法实践中,区分合法促销和非法集资的关键,就是看这种全返模式的目的是为了融资还是为了销售:

1. 合法的促销返利,商品价格会处于合理的范围内。合法的促销返利是为了提高销售量,如果是为了融资,商品价格一般会远远高于其同等商品的市场价值,而正常的返利促销活动的商品价格,一般不会与市场价格相差太远;

2. 正常的返利活动一般不会维持太久,因为从成本和利润角度考虑,其还是需要通过扩大销售量来收回成本,获取利润;而涉嫌非法集资的返利活动, 高额返利基本是常态和必备属性;

3. 虽然没有明确的金额比例标准,但是在正常的返利促销活动中,多数返利活动的返利不会全款返款,即便有,也是如前文所述在极小的范围和时间内;而涉嫌非法集资的返利活动,一般返利额度高,范围大;

4. 合法的促销返利,目的是为了销售产品或扩大市场,而非法集资的返利活动,本质是一种融资活动;

5. 从运作模式上看,合法的促销返利行为,使用的资金是企业自有的资金,一般有正规的企业项目立案和预算方案,预算用完,活动也停止,不会有额外的危害;而非法集资式的返利活动,支付给消费者的返利,多是来自后来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投入,财务上有明显的“拆东墙补西墙”特征,需要不断地引入新的消费者进入才能维持运转,一旦没有新的投资人加入,整个返利系统将无法维持运营;

6. 多数合法的投资返现、消费返现,都是在消费后马上返还,而大量非法集资类的返现模式,多采用分期返现的模式,提高返现承诺的同时,拉长返现周期,缓解兑付压力。

当然,现实生活动,商业形态的创新和探索五花八门,比如在云联惠案中,根据部分地区云联惠的返利承诺,其根本无法做到百分百全返,同时许多云联惠合作商户所提供的商品售价并没有远高于市场一般售价,因此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深入案情才能确定。

联璧所售卖的理财产品,自融?

截至目前,联璧金融已推出“零钱计划”(活期)、“铃铛宝(定期)等多款理财产品,如果说此次联璧是因为挤兑问题而爆雷,极有可能是因为其所谓的随存随取的活期产品导致。

其中,其零钱计划的借款方是上海迅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根据零钱计划产品介绍,标的投入其“云计算”数据中心运营,从事资源租赁和服务回报,因为服务计划以小时计费,属于高频清算资产,可以做到随存随取的理财产品。对于这种些产品应该如何定义?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关键的问题,就看融资方上海迅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平台方联璧金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有可能涉嫌自融。

根据多方消息,上海迅恒投资、斐讯、联璧之间都存在着复杂的股东持股关系。

当然,对于这种所谓的关联关系,如果仅仅是股东身份上有关联,还很难判定平台自融,一般必须是在资金上存在关联,或者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就是融资人方的实际控制人,一般要达到这种关联程度,即资金的使用人就是平台本身,而平台又是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借款、集资,同时承诺了保本付息,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

否则,如果仅仅是人事上的关联关系,依然很难判定刑法意义上的“自融”存在,可能仅仅涉嫌违规运营,而不是犯罪,如果是如此,则问题就回到了前文所述的消费返利涉嫌非法吸存的问题。

另外,对于出售活期理财产品的P2P平台,本身就涉嫌违规,根据2017年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唐小僧,据其自己宣传,其不是P2P,是P2F模式

唐小僧,根据其官方自己的宣传,其一直是P2F模式,所谓P2F,就是person-to-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ducts,中文含义就是个人对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顾名思义就是从事个人与金融机构产品的借贷。

根据之前的信息披露,唐小僧自称最初是从事银行、券商资管、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代销,因为根据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贷机构不得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等金融产品。而唐小僧不是P2P网贷,是P2F,理论上属于互联网嫁接资管,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对接的产物,其自认为不受此办法监管。

但是2018年互联网资管新规第29条规定,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未经许可,互联网资管模式需要立即停止,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压缩为零。

以上推定的出台,导致唐小僧的所谓P2F模式受到严重的质疑。

而唐小僧本身的业务模式到底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问题,是否涉及资金池、自融问题等等,目前都有待进一步的案件调查工作,笔者此前在《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资犯罪还是违规金融活动》唐小僧的P2F模式,到底是非法集资犯罪还是违规金融活动?一文中对此问题有较详细的阐述。

P2P平台的定位是中介,而且是信息中介,不是资金中介,更不是信用中介。

在大量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定义关键,表面上是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完全不是宣传方式和对象,因为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都是在网络上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因此定义其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就是看平台是否承诺还本付息,一旦承诺还本付息,投资行为就变成了储蓄行为,就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也是为何监管层一直在强调要打破平台刚性兑付,深入来看这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合规要求,其内在的指导精神就是防止非法集资犯罪,要求严格区分自担风险的金融理财和公民存款的界限,而刚性兑付、保本付息就是对这一界限的侵犯。

但是,如果是民间借贷,保本又是必须的,支付利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在民间借贷领域,区分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的标志,就是借款对象和借款信息的传播方式,如果是公开宣传,一般是“口口相传”,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借款,支付利息,那就构成了非法集资。但是P2P的出现,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所以监管层对于P2P的要求就是,严禁P2P出面担保,严禁自融,严禁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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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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