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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你,为何涉嫌高利转贷罪会作无罪处理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0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会对何种行为作无罪处理呢?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搜索到27起不起诉决定书,并通过对每份法律文书的认真梳理,总结出该罪的无罪方向及具体辩点如下:

一、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之辩:无转贷牟利的目的,不应认定高利转贷罪

行为人构成高利转贷罪,主观上,要求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在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渝酉检刑不诉[2016]25号不起诉决定书中,酉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其个人的名义,以酉阳县**建材有限公司做抵押、以酉阳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需要原材料生产为借口,在重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随后将该贷款中的100万元以其公司员工伍某某的名义借给阳某某,期限3个月,并收取其15万元的借款利息,同时还约定如超期,则按8分/月的利息计算违约金,并要求阳某某承诺在其酉阳县**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4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直接从阳某某的工程款中扣除182.16万元,其获利82.16万元。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余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故对余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类似案例: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梓检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数额未查清之辩:行为人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具有欺骗性的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才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套取贷款和牟取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未能查清,则不能达到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

在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的义检公刑不诉[2015]12号不起诉决定书中,黔西南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分别两次在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某东支行、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某南支行各办理贷款20万元,后全额转至黔西南州某信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共计牟利15万余元。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即,以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司法实务中,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具有欺骗性的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即本罪的套取行为需要一定程度的虚假性和欺骗性。如果以正当目的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则不认定为套取贷款的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未能查清被不起诉人套取贷款和牟取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故法院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材料之辩:违法所得应由所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产生,并且数额要达到较大的程度,不满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况,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可知,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10万以上为数额较大。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观点认为,违法所得是指高利转贷所得的利息;而在司法实务中,本罪的违法所得是指高利转贷所得的利息与应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之差。并且,该违法所得是由行为人所套取的金融机构资金而产生。

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澄检诉刑不诉[2015]5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甲使用虚假的采购合同,以公司的名义,套取工商银行江阴支行1000万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牟利20.46万元。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顾某甲及江阴**服装有限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10万元的证据不足。因200万一笔及800万一笔贷款在高息借给他人时,转账账户上均有其他资金进出。其中,800万一笔贷款在高息转借给徐某某时,借款账户上另有350万元进入,不能排除所借出金额中有350万元,为非工商银行贷款资金的合理怀疑,故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类似不起诉案例还包括: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的景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宿区检诉刑不诉[2017]61号不起诉决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的贡检公诉刑不诉[2016]6号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澄检诉刑不诉[2015]5号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澄检诉刑不诉[2015]7号不起诉决定书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的怀检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广区检刑不诉[2015]15号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的启检诉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的甘公诉刑不诉[2017]54号不起诉决定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麻检刑刑不诉[2017]5号不起诉决定书

三、未造成实际损失之辩:高利转贷罪的客体是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信贷资金出于高风险的状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但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桑检公诉刑不诉[2016]29号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桑植县农村信用社某某分社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后,其于2013年6月9日以三分的月息转借给田某某40万元。截止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18344.17元。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高利转贷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将在金融套取的贷款全部归还,未造成严重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四、行为人在涉嫌高利转贷罪,具备下列情节,检察院也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或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等。

主要案例包括: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吉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吉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的齐铁检刑不诉[2017]4号不起诉决定书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的鄂松检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的前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不起诉决定书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的修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56号不起诉决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甬北检公诉刑不诉[2017]67号、甬北检公诉刑不诉[2017]68号不起诉决定书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浔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不起诉决定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州检刑不诉[2017]19号不起诉决定书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高利转贷罪罪辩护律师;高利转贷罪有效辩护

 

撰写于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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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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