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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20

何观舒: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5月28日,知名主持人崔永元在其微博曝光一份合同,曝光的合同中涉及了明星范冰冰,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第二天,崔永元再度曝光“一人一出戏”,签订一小一大双合同,大合同是5000万元,两份合同共计收入是6000万元,但未说明大合同是税后还是税前。随后,范冰冰工作室的微博发布严正声明力证清白,但显得苍白无力。一石激起千层浪,范冰冰“涉税门”事件愈演愈烈。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现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后,组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那么,暂且抛开这些娱乐成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范冰冰是否存在采用“阴阳合同”逃税的问题呢?税务机关的处理步骤是什么?是否构成逃税罪?

一、“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分析

1.合同的签约主体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不同的税率。有些明星存在着自己的工作室,而工作室的性质一般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两份合同签约的主体是演员个人还是工作室?演员个人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确定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准确适用税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合同的签约时间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人可以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中,分月预缴的,在每月终了之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应在每季终了之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从曝光的合同来看,并未看出合同的签约时间,无论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只要还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内,就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嫌疑。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两份合同被曝光以后,有些法律或者税务领域的专业人员已坐实了存在逃税行为,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税率45%,计算6000万元的收入应缴纳2700万元的税款;或者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2000多万元。但这样的计算方式是错误。他们没有分清楚签约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工作室。如果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个人,那么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劳务报酬所得适用40%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两份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工作室,则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个人,另一份是工作室,则应分别按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另外,在曝光的的合同中,1000万元是属于税后片酬,这是将税负转移给企业承担,因此需要计算出税前的费用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假设两份合同的费用都是税前收入,并且按劳务报酬所得40%计算应纳税额,那么6000万元的应纳税额也只为1920万元(忽略速算扣除数),并未上述所说的2000多万元或者2700万元。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还需在扣除成本费用支出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务机关“阴阳合同”涉税问题的处理步骤

1.调查“阴阳合同”的真实性与否

从崔永元曝光的合同来看,只是复印件,并不是合同原件。因此,税务机关需要调查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合同的真实与否是关键所在,如果查证属实,并存在逃税的行为,则依法处罚,如果查证事实不符,则不能罚。当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行为,如果存在推脱或者其他阻挠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是否存在逃税行为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存在“阴阳合同”以后,会进一步对设置“阴阳合同”的行为进行调查。两份合同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了,如果还没申报,是故意不申报还是在申报期限之内。不申报的目的是否为了逃税,抑或是其他目的。

3.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查实存在以设置“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税务机关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行政处罚相对人,相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和罚款、滞纳金等。

4.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相对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并未补缴税款、缴纳罚金或者滞纳金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法律责任分析

那么,如果税务机关查证“阴阳合同”属实,并且存在逃税行为的,是否一定构成逃税罪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还需符合“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万元。不用计算也知道,此案件的数额肯定超过入罪标准数额,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应该怎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因此,应计算出应纳总额是多少,方可计算出百分比是多少。

另外,有些一部分人根据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得出第一次逃税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两次才构成逃税罪的结论。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逃税罪有一个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但并不是说第一次逃税只是行政处罚,而是说有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才会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仍应按逃税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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