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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等理财产品中的年化率就是年利率吗?跟民间常说的“2分利”又是什么关系?非法集资犯罪是否必然存在“高息揽存”?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30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在近年来爆发的善林金融、金赛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频频出现“年化收益率”。那么“年化收益率”是否等同于“年利率”?和我们平时民间借贷“2分利”又是什么关系?在金融犯罪辩护中,到底多少才构成高息呢?

先来厘清几个概念

先看看年收益率,根据公开的网络搜索结果可知,年收益率,就是一笔投资一年实际收益的比率。而年化收益率,是投资(货币基金常用)在一段时间内(比如7天)的收益,假定一年都是这个水平,折算的年收益率。因为年化收益率是变动的,所以年收益率不一定和年化收益率相同。而理财产品一般都有认购期,清算期,这期间的本金是不计算利息或只计算活期利息的,对于较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来说,认购期,清算期这样的时间也许可以忽略不计,而对于7天或一个月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来说,这个时间就有非常大的影响了。比如银行的7天理财产品,号称年化收益率是1.7%,但至少要占用8天资金,那么实际的收益率为1.7%*7/8=1.48%,所以看年化收益率,绝对不是只看它声称的数字,而要看实际的收入数字。

年利率,指一年的存款利率。所谓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就是指一定期限内利息额与存款本金或贷款本金的比率。

笔者认为,年利率和年化收益率都是一笔投资一年收益的比率,其区别在于,年利率相对比较稳定,一般常见于银行存款。而年化收益率相对来说波动比较大,周期较短,属于浮动收益,一般常见于P2P平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再来看看司法实务中的“高息”如何认定?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来说,高息揽存只是此类犯罪的行为表现之一。那么,在P2P平台及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中,年化多少属于高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规定:“近来,一些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部门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问题(简称高息揽存,下同)时有发生...”。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即构成高息揽存。由此可以得知,P2P平台及金融机构的年化收益率,折算成年利率,只要高于国家法定利率,便属于高息。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把所有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均明文认定为高息。比如,在吴某、刘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号:(2017)沪0106刑初776号)中,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在表述该案理财产品的6%-8%年化收益率时,并未使用“高息”、“高额回报”等字眼。而在岑某、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号:(2017)沪0106刑初776)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将年化收益率8%-13.2%,则认定为“高额固定回报”。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中也往往存在高息揽存的情况,而通常民间借贷中的“几分利”,指的是月息。比如,我们常说的“2分利”的意思就是月息2%,其年利率为24%。这样的约定是合法的,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正规的P2P平台及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折算后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利率。

那么,非法集资犯罪与“高息揽存”是否存在必然关联?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司法实务中,比如,王强诉张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8)沪01刑终161号,被告人王强等,“承诺5%至13.5%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理财产品,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根据2018年银行三年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75%。

综上可见,虽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中,承诺回报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但结合司法判例可知,现实中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高息揽存”。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年化收益率;年利率;高息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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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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