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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克理财一审宣判,各地商务中心的负责人是否必然构成传销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23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导语:

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否认定为犯罪,乃至是否该认定为主犯或从犯,此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大量的无罪案例,也有相关的定罪案例,总体而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是否应该明知)平台的传销犯罪行为,是否积极实施、主导、参与了传销犯罪行为,是否独立运营,资金是否独立使用还是流向总部,是否完全听命于总部进行运营等。

正文:

2018年2月9日判决,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沃客”理财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的主要被告人王某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经审理,全案共有层级关系309层,会员涉及全国31个省份及菲律宾、新加坡等个别东南亚国家共计35万人,涉案总金额达50亿元。

很多人会疑惑,这类案件,地方分公司,各地的沃克理财“商务中心”、分公司负责人是否会构成传销犯罪?是从犯还是主犯?哪个层级的人会构成犯罪?

是否认定为犯罪,乃至是否认定为主犯或从犯,此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总体而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是否应该明知)平台的传销犯罪行为,是否积极实施、主导、参与了传销犯罪行为,是否独立运营,资金是否独立使用还是流向总部,是否完全听命于总部进行运营等。

司法机关会如何确定“商务中心”负责人所发展的参与人数、层级数?

该类案件的爆发,多数情况是因为平台资金链断裂,资金盘奔溃,导致大量的投资人、传销活动参与人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以尽可能挽回损失。因此,在办案机关对相关传销案件展开侦查后,会第一时间向传销参与人、投资人采集先关言词证据,已确定传销活动的层级和参与人数,此种取证方式的优点是直接而简便,可以通过不同投资人、参与人的陈述描述传销活动的大致概况,但是缺点则是由于投资人数众多,侦查机关很难一一搜集,同时不同投资人的陈述出入有时会非常大,并不稳定,同时言词证据本身的证明力相对要弱与实物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重要事实。

认定为主犯的案例:

比如在本案主犯王某妙被判决前,早在2017年9月19日,福建宁德市就审理了一起沃克理财相关案件。该案审理查明,2015年三四月起,王某妙在晋江以经营沃客理财网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5年4月,王某妙送给陈万灿一个沃客理财商务中心,陈万灿明知传销活动仍然经营沃客理财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陈万灿在沃客理财网站中共有20个账号,下线层数为57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59人,获利214.827242万元。

同时,2015年6月,沃克理财控制人之一陈某某送给本案被告人陈派瑞一个沃客理财账户,陈派瑞明知是传销活动仍然经营沃客理财并帮助陈万灿发展下线会员。陈派瑞在沃客理财网站中共有16个账号,下线层数为16层,帮助陈万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40人,获利149.177609万元。

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有传销行为

从以上可知,本案中,陈万灿、陈派瑞在主观上经营沃克理财的相关商务中心和账户,如果他们主观上明知是传销活动仍然参会、主导经营,客观上有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的行为,并且形成一定的层级,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标准,那就可能被法院认为是犯罪。

比如本案中,被告人陈万灿供述,证实2015年4月开始,陈某某和王某妙送给他一个沃客理财商务中心,他开始经营沃客理财并发展下线,层数和会员众多。“沃客”理财产品没有实物,是通过发展下线来赚取奖励,是新型的传销模式,他也知道这是违法的。

法院认定其为商务中心负责人为主犯

有人疑惑,作为沃克理财某一个商务中心的负责人,而不是沃克理财整个组织的负责人,陈万灿是否构成主犯?

在传销类案件中,一旦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被分案处理,在考察其行为的与平台总体的关系之后,比如其实否独立运营,是否与主体平台存在依附关系,资金是否流向总部平台,是否达到3层30人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等,因此分公司负责人在分案处理(起诉)中,存在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

比如说陈万灿案中,法院认为,陈万灿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依靠沃客理财网搭建的平台和传销策略,独立发展下线,犯罪行为自成独立单元,与王某仅在客观上表现为相互关联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上下线关系,因此其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犯。

因此,被告人陈万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认定为从犯的案例:

比如在江西南丰在2018年3月判决的“沃克理财”商务中心涉嫌传销犯罪案,法院查明被告人平某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福建“沃克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平某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以李某1之前购买的会员账号zj12×××12向福建“沃克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开办了南丰商务中心,并将租用的县城大桥路一店面开设为“沃克生活馆”。期间,平某等人通过在“沃克生活馆”内向公众现场授课以及微信发送资料等方式,宣传沃克理财的经营模式,鼓吹虚拟货币CPM的投资效益和价值,引诱公众在沃克理财网站上以购买CPM虚拟货币的方式入会,并大量发展下线会员人数,以此获得商务中心奖、直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等返利。经鉴定,账号zj12×××12成为商务中心后处于整个传销组织结构的第89层,下线层数为58层,下线会员数1281人,根据身份证号重排后的下线人数为966人。

认定为从犯

法院最后查明,由于被告人平某在传销组织福建“沃克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被告人平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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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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