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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谈谈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背景下P2P借贷的风险控制

作者:陈克靖 日期 : 2015-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借贷意见》相比,该《规定》有很多变化,如企业间借贷有条件放宽,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定等,本文主要谈谈在《规定》背景下P2P借贷的风险控制。

P2P借贷实际上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产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定,P2P网络借贷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中国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以前在人们的心目中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但是现在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应用如此广泛和普遍,实在令人始料不及,中国人的网购数量比美国多得多,中国的农民卖农产品竟然也用上了互联网平台,所以网络借贷这种‘高端’业务的发展就实在不值得惊奇了。但是,中国使用网络的人数以亿计,精通网络的人只是极少数,通过P2P网络借贷融资有必要加强风险防控。

一、主体的合法性。

1、借贷平台网站的合法性。

目前网络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防不胜防。借贷当事人有必要对借贷平台本身的合法性予以检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据此借贷当事人可以事先查询一下平台网站的备案情况。正如P2P网络借贷属于新鲜事物一样,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措施也在探索之中,《指导意见》并没有对借贷当事人如何查询网站备案情况作出规定,依笔者之见,人民银行可以把经过依法审批的借贷平台网址集中公布,让当事人根据网址登录,保证登录的是合法的借贷平台,防止钓鱼网站的诈骗。

2、借贷双方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

根据《规定》二十二规定,借贷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两种服务:一种是居间服务;另一种是居间加担保服务。当事人主体的合法性是借贷合同合法的前提。借贷平台只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对借贷双方主体的合法性如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当事人之间也应通过借贷平台了解清楚。监管措施也应对借贷平台的责任进行可操作的进一步细化。此外,笔者建议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账户的户名必须和当事人姓名对应。

二、借贷平台的担保责任。

《规定》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借贷平台在网页、广告等对担保作出的说明,借贷当事人未必完全理解,借贷平台再加一条“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则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恐怕心里也没底。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可要求借贷平台方在借贷合同里明确载明‘承担担保责任’条款,保障自己的债权利益。

三、资金支付方式的选择。

在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借款是否实际支付关系到合同是否生效。借贷双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等能查证的方式支付资金,避免日后的举证困难。

四、诉讼管辖地的选择。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的确定对当事人很重要,互联网借贷属于新生事物,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也颇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借贷合同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总而言之,网络借贷属于新生事物,各方面都还在探索中,政府的监管,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行业的自律,业务操作的规范等等都需要努力完善。网络借贷性质上仍属于合同,仍要遵守合同的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生效、按债的本旨履行、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等规定。换言之,网络借贷只是借贷合同增加了互联网因素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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