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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论坛】第三期刑拘专辑:专业刑事律师在刑拘阶段如何影响案件发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5-15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

侦查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后,往往会首先采取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通过这种隔绝犯罪嫌疑人与外界沟通的方法以求案件侦查上的突破。侦查机关绝大多数的证据均收集于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一方在刑事拘留期间的应对在不少情况下会在根本上影响了案件的走势。

但是我们经常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由于对刑事司法程序的不了解,往往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寄希望于侦查机关“自行查清”事实,到了案件要开庭审理的时候才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但律师此时再介入却已经回天乏力。

事实上,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在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阶段能够在多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一些实在的案例来说明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刑拘阶段的主要作用。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告知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后果,确定诉讼策略

如果不是累犯惯犯,第一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往往会惊慌失措,而且对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完全无知,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根本不知道如何应对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在侦查人员的诱骗之下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又或者,当事人在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仍基于某些想法而坚持作无罪的辩解,最终导致罪轻变罪重。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律师的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了了解法律知识的机会,使得当事人能够知道自己具备何种诉讼权利,能够借助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指导清楚自己案件的发展趋势和预期结果,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

[案例1] 朱某是一名象牙制品收藏家,某日在市场上购买一件象牙制品时被当场抓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被刑事拘留。我们接受朱某的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朱某,向其说明只有现代象牙制品才是禁止收购的范围,而猛玛象牙则不在此列,因此侦查机关必须要对涉案的象牙制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朱某购买行为的违法性,而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要告知朱某,朱某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后来,侦查机关第一次鉴定报告采用了“直观法”(形态学方法)对象牙进行鉴定,得出涉案象牙为现代象牙的结论,朱某在被告知此鉴定意见后向侦查机关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指出应当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对象牙的DNA成分进行鉴定。侦查机关重新进行鉴定后得出涉案象牙为猛玛象牙的结论,遂解除了对朱某的刑事拘留,撤案释放了朱某。

[案例2] 谭某与简某在电话中发生了口角,便纠集冯某、左某、杨某到一饭店殴打简某,简某因此受了重伤。案发后,冯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刑事拘留,我们作为冯某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会见过程中,冯某跟我们说他虽然跟着谭某等人过去找简某,但主观上只是要和简某谈判,自己没有要伤害简某的意思,而且在殴打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动手,只是在一边观看,因此自己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我们向冯某提供了法律分析,指出冯某在承认自己有参与事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简某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有指出冯某在这个过程中有实施殴打行为,那么冯某所谓没有实施殴打行为的辩解就难以得到采信。与此同时,由于被害人愿意在当事人赔偿后予以谅解,但如果冯某“认罪态度恶劣”,就没办法通过刑事和解以谋求从宽处罚。由于被害人所受的是明显是重伤,如果冯某没有被法院认定为从犯,一旦被定罪将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被判缓刑的机会。

我们提供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坦白、刑事和解后的从宽处罚规定,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最后,冯某在听取我们的法律分析后,在后来的讯问笔录中如实地供述了自己在事件中的作用、地位(事后证明的确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强调了冯某的从犯地位以及积极赔偿的情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了冯某缓刑。

二、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是重要的一项工作,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时亦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无须再在当事人被逮捕后才有权利提出此项申请。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的条件往往严重得多,而且提出取保候审的时机也很重要。

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往往会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并在拘留期限临近届满的时间呈请人民检察院批捕,因此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必须要赶在公安机关呈捕前。但是要赶在公安机关呈捕前并不意味着越早越好,由于公安机关办案压力较大,要查清基本的案件事实往往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如果辩护律师取保候审的申请提交过早,而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在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就会拒绝取保候审的申请。而且在案件基本事实查清之后,即使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的条件,也碍于先前已经作出的不同意取保的决定而不再同意取保。

因此,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合适的时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

[案例3]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们接手此案后发现此案疑点甚多。首先是被害人已经接近70岁,身体状况不具备实施强奸行为的条件;其次被害人是张某家保姆李某的女儿,而案发地点在张某的家中,而案发时李某也在现场,但是却没有阻止犯罪的发生;最后,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选择了私了,一个多月后才选择了报案。我们在会见张某后,张某向我们详述了案件经过:“张某是一名退休妇科医生,李某有一天跟张某说自己的女儿因为在外面乱搞而患上了妇科疾病,为了节省医药费,希望张某能够在家里帮她女儿诊断一下病情。张某在为李某女儿看病时,李某在门外隐蔽处趁机拍下了照片。事后,李某拿着照片对张某进行了敲诈,张某无法满足李某条件,因此李某选择了报警。”

我们从张某处了解到案件事实后,并得知其供述也如实陈述了这一过程,认为可以为张某争取取保候审,但考虑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需要时间来核实这一情况,马上申请取保候审并没有绝对的把握,因此在张某被刑拘的第25天才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指出该案存在李某以强奸为名行敲诈之实的可能性,并且说明张某年纪较大而且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同意对张某取保候审。

三、提出辩护意见,阻击批准逮捕决定

提出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最主要的工作之一,也是辩护律师专业水平的集中表现,即使是律师尚未阅卷了解证据情况的侦查阶段,也能够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侦查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事实有多角度的认识,从而实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效果。

在侦查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要抓住两个重要的时机,一是侦查机关呈请批捕前,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申请时。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抓住这两个时机往往能够使当事人避免牢狱之灾,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往往所能了解到的只是侦查机关的“一面之词”,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使侦查监督部门多角度地了解案件事实性质,从而客观地掌握案件。

[案例4]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们在介入案件后即从李某家属处了解到李某所涉嫌的“诈骗”其实是一起贷款纠纷,是债权人为了逼迫李某还钱而采取的极端措施,案发后李某家属也一直在跟债权人进行沟通还款事宜。

当事人被刑拘十天之后,李某的家属将借款还给了债权人,取得了债权人出具的收据,并将此事通知我们。我们认为侦查机关此时应该已经根据当事人的供述中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初步认识到此案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于是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出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并且附上了李某家属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公安机关收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后,认为案件事实性质未明待查,遂通知我们可以变更李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5]刘某在饭店吃饭时与邻桌的谢某发生了激烈的口角,在这个过程中刘某打了谢某头部一拳,再无其他身体接触便被旁人拉开。谢某被拉开后,突然摔倒在地,送院后经抢救不治身亡,医院诊断病历载明谢某的死因是高血压导致的脑出血。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刘某刑事拘留。

我们在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提交了辩护意见,指出谢某的死亡原因是高血压导致的脑出血,虽然刘某“打击”行为和“辱骂”行为,但其 “打击”和“辱骂”行为与谢某的脑出血之间无因果关系,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A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后,认为的确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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