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论坛 >> 内容

[金牙大状论坛]第四十六期:携手以个案促进公正推动法治: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携手以个案促进公正推动法治: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

王思鲁 律师

注:本文是博主王思鲁律师接受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邀请,出席盈科大讲堂做“以个案促进公正推动法治: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主题讲座文字稿。



图/本博博主王思鲁律师在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演讲

北京市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卜传武主任:欢迎各位能够光临北京市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王思鲁律师给大家做讲座。这次讲座的主题是:以个案促进公正推动法治——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我跟王思鲁律师是去年才认识的。去年6月我在广州第一次见到王思鲁大律师,就被他的学识、风度所深深吸引。后来,我几次前往广州,都不忘邀请王思鲁大律师,希望他能找时间到昆明来为我们开一场讲座。2010年12月11日,盈科(广州)开业的时候,王思鲁大律师正式接受了我们的邀请。现在,王律师不远千里来到了昆明,我们首先对他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关于王律师,我还要再简单介绍一下。王思鲁律师是金牙大状律师网的首席律师。什么是金牙大状,一开始我也不清楚。当时我还奇怪:“王律师到底有几颗金牙?”后来我了解到,金牙大状是整个粤语地区(包括广东、港澳)对于资深大律师的一个美称。

王律师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专家库专家、中山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导师,曾(现)任全国、省或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担任上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而且有很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成功案例。

我相信今天王律师的讲座一定会非常的精彩,我们掌声有请王思鲁律师。

王思鲁:对于我来讲,昆明市乃至云南省是一个令人感动的地方。10年前,我办理一个涉嫌贩卖海洛因10500克的案件,当事人就是云南西双版纳人。这个案件在广州中院审理,最终判了无罪。之后,《广州日报》就针对这个案件做了一个专题报道——“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

报道出来以后,我掉泪了。为什么呢?因为我被这个成功的案例所感动。我知道这个案件会成就我的一生,也意味着我一生将坐拥过千万的财富。我坦诚地跟大家讲,我是喜欢金钱的人,但是,我并不会因金钱而出卖自己的良知。

大家平时都很忙,今天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到盈科法律大讲堂,我没有理由不讲真话。我还是秉持我一贯的作风。如果在书本上或者网络上能找到的东西,我尽量不说。我仅把我自己认为成功的经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海明威在《真正的高贵》中讲到:“在风平浪静的大海上,每个人都是领航员。”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我所讲的也只是我自己的独到之处,如果大家能在从中得到一些启迪,对我来讲已经是最大的安慰了。

今天讲座的主题是:以个案促进公正推动法治——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我这里所说的“公正”是律师眼中的“公正”,跟一般意义上的“公正”是有所不同的。律师眼中的“公正”,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支出,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便于大家认识到这一点,首先播放一些我亲办案件的新闻报道视频。

(播放短片)

王思鲁:视频中讲述的案件,我们留待讲座中结合我的观点再具体分析。这个讲座,我还是想多留一些互动的时间。我主讲的部分大概是一个小时左右,主要包括四部分:

一、律师的天职。

二、律师解决案件常用的三大手段。

三、律师与媒体同盟的基础。

四、以个人经验谈律师如何跟媒体互动,与促进个案的公正处理。

我主讲部分结束后,大家可以互动交流,这个专题以内、之外的问题,大家都可以展开讨论。

一、律师的天职

那么,律师是干什么的?这个问题我有我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律师都不能代表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正。如果律师说他不偏不倚代表公正,那就是口是心非。

大家可以想象,如果法官说他代表公正,检察官说他代表公正,律师也说他代表公正。如果所有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员全都代表公正,那最终还有公正可言吗?律师是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是在整体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一极,在司法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与检察官一同“追诉犯罪”,与法官一同“主持公道”。

尽管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的价值与作用也是体现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过程之中的,但是,律师终究不是商人。为什么呢?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社会发展已经习惯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商言商,商人肯定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律师是商人,就会出现“小事”变“大事”,“一事”变“多事”的怪象。面对当事人,作为商人的律师总是愿意“无事生非”,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将律师看作商人,这也是极其危险的一个观点。

但是,律师不是商人,是否就意味着律师就不追逐利益呢?律师并非完全代表公益。如果一个律师从事公益事务,或者脱离个案来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这种情况下,他有可能是一个对社会很有帮助的人,可能是一个“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政治家,但他本质上已经不是律师了,只是他还保留律师这个职业标签而已。

那么,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大家可能有点糊涂了,到底律师又是干什么的?

我认为,律师所需要做的,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帮助当事人以最少的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通俗的来讲,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效地解决当事人问题的律师就是好律师、称职的律师。这是评判律师优劣唯一的标准。有的律师屡败屡战,胜诉率很低。那么,他有可能是一位执着的律师,是一位坚强的律师,是一位有良知的律师,但是,很难说他是一位成功的律师。

为失落者雪中送炭,给创业者防范未然,使成功者锦上添花,无论是为企业、为政府,还是为个人,律师都必须围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当然,如果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竟没办法过上体面的生活,那这个社会是很不正常的。律师兴则法治兴。对权利的重视彰显社会的文明程度,而权利的维护又系于律师职业的成熟发展。

关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准确定位,是我今天讲座的一个基调,也是我十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体会。能否真正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对于自己职业的定位非常重要。这里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在不久之前,我跟朋友晚上品茶的时候(我很喜欢你们云南的普洱茶),遇上这位朋友的另一位朋友,他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老总。他企业主要生产导弹发射的重要配件,是专供国家导弹发射基地使用的。但是,他这个企业生产核心产品的技术,被之前与企业签有保密协议的一个离职核心技术人员擅自使用。离职的技术人员“自立门户”,与他争夺市场。

那位老总非常恼火,于是想要到法院起诉。他当时找了一位相关领域比较资深的律师处理问题。这位律师给他提供什么方案呢?肯定是分析法律要点,是否有构成犯罪或者侵权,收集证据,然后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除此之外,这位资深律师还有没有做其他工作呢?没有。而这起官司又打了多久呢?一年多。

一说到这里,那位老总就显得非常焦虑:“现在还没有下文呢。”其实,他说到律师为他提供的方案时,现在的结果就已经在我预料之中了。这位律师在法律层面的分析十分专业,但是,他疏忽了一点:我们国家现在还处于法治进程之中。光和对方谈法律,是否能走得通?

在法治国家,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最害怕就是对方说:“我找律师告你!”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律就是唯一的规则。法律是一种武器,可让权益受侵之人得到合理的赔偿,让违法犯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但是,在中国就恰恰相反。在中国做生意的人应该是深有体会,最怕的就是对方跟你说:“我是绝对不会告你的。打官司是弱者所为,是富人玩的游戏。你明天最好不要开业了,我会找几个人坐在你的店里。他们不会闹事,你不付钱他们就不走。如果你想报警,悉随君便。”

大家可能接触过一些信访的案件。面对信访,有关部门的人通常都会跟他讲:“你这个问题要想得到解决,要按法律程序来走。”  但是,选择按法律程序来走,最终胜诉的通常却是对方。

结合我们的国情,这个案件按照常规思路进行处理,久拖不决当然就在情理之中。失败是必然的,因为那位老总找的律师并没有从动态上考虑问题。

第一,在这个案件中,侵权人是有一定活动能力的。如果单纯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他一活动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二,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很多,但是大多不具备可操作性。一纸胜诉的判决很难弥补当事人自身的损失。赢了官司,输了企业,这是得不偿失。

打官司并不见得就对当事人有好处,当然,打官司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律师。在任何时候,我们作为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时,都应该拷问自己:律师就是干嘛的?律师不是靠鼓动诉讼创收的。律师是在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增值的过程中实现创收的。说白了,律师是可以帮你赚钱的。

还是回到刚才那个案件,围绕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增值这一目标,除了举报、起诉这些常规做法之外,还需要找一个噱头。高科技企业被大规模侵权,而侵权人正是之前这家高科技企业的核心员工,“忘恩负义”是这起案件中的绝佳新闻点。因此,在发动诉讼的同时,可以主动向媒体“曝料”。因为这个纠纷当中,那位老总的企业是高科技企业,被大规模侵权,所以存在新闻点。这时你可以主动向媒体提供材料。我国的媒体有一部分是倾向于政策宣传的媒体,有一部分是倾向于民生透视的媒体。前者的报道容易引起官方高层的关注,后者的报道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且,对于有价值的新闻,有一家媒体介入了,其它媒体很快便会闻风而动。

在整个过程中,侵权的事实被公诸于众,那位企业老总是以“受害者”身份出现的,而侵权人则是以“叛徒”、“小偷”身份出现的。那位企业老总将在道德上占领一个制高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这个案件的法律分析、专家论证通过恰当的途径呈递给领导,再加上之前已通过专业律师撰写的控告函、起诉状启动司法程序,会收到什么效果呢?即便对方“朝中有人”,那也只能缩回企图幕后操控的“黑手”。因为这个案件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这也就意味着案件必须在阳光之下进行处理。

当然,仅仅停留在索赔这个层面,还不能真正实现利益增值。那位老总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可能有其他意想不到的收获。因为,对这个案件的报道,同时也是对那位老总,那位老总的企业以及产品的宣传。花一笔律师费,却能附带收到花几百万乃至上千万才能收到的广告效果。这种情况下,还有谁会质疑律师能够为当事人实现利益增值呢?

当然,光有这样一种思路还是不够的,律师想要在同行的竞争中胜出,还需要胜出的手段与技巧。

二、律师胜出的三大手段

律师想要真正帮助当事人有效地解决问题,那么,肯定就是要追求赢的结果。律师胜出的三大手段就是强有力的法律分析、强有力的媒体监督以及强有力的官方反映。律师应三管齐下,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展开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

我这里所说的三管齐下并非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动用这三种手段。律师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手段。既不要过分强调单纯的法律手段,墨守成规;也不要完全寄希望于媒体监督或官方反映,舍本逐末。

有一些案件,事实很清楚,理由很充分,从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可能通过起诉乃至协商就可以解决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一场普通的感冒,没必要杞人忧天,非找专家教授问诊不可。与法律有关的纠纷,并非都是那么复杂,也许当事人自己翻翻法条,有时也能解决问题。真正需要花钱请律师处理的,往往都是比较复杂的事情,有时不仅需要依靠专业方面的技能,还需要三管齐下才能有效解决。

可能我轻描淡写的讲述会让大家觉得三管齐下“不外如此”,只不过是平时没有人“一语道破”而已。其实,讲座里我只能讲一种思路,最多就再举一些案例,加深大家的理解。但是,真正操作起来远没有这么简单。有些问题,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比如我在其他地方开讲座时,都有律师问这么一些问题:怎么让媒体来帮助你?如何介入?到底要不要花钱?媒体报道时会不会按我的思路来进行?这些问题很难用三言两语讲清楚。不是见不得光,而确实会存在辞不达意的情况。关于具体层面上的问题,或许还是留到互动环节,大家提出问题我进行解答,这样更有针对性。这里我想说的是,律师为何能与媒体携手呢?

三、媒体是律师的天然盟友

大家都清楚,法律分析这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官方反映也是转型时期“以其人知道还治其人之身”,以“干预”排除“干预”,实现司法“独立”的另类做法。但是,媒体监督呢?我所说的律师与媒体携手,并非是建立经济利益上的某种联系。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媒体则以“阳光下的真相”为追求。律师与媒体虽然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殊途同归,律师与媒体均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律师与媒体是天然的同盟者,他们同为民主法治的产物,同为权利的呐喊者。

律师以追求个案中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这经常需要借助媒体的力量;有良知的媒体,关注现实中国,“客观报道”一切,这也离不开权利代言人——律师的专业声音。

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同样需要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阐释。在讲座开始之前,大家都看了《今日说法》报道的那个案件。那个案件我现在还在办理之中。

这是一起离婚系列纠纷,我是女方的代理律师。男女双方结婚16年,从创业当初的一穷二白,到几年前的千万身家,这本来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女方却无意间竟发现男方在外与她人重婚长达12年。东窗事发后,男方同意离婚并大方放弃千万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但是男方早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良性资产转移到二奶名下,同时他还提出有多达20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想让女方承担。这些债务中,多数是男方制造出来的“假债”。而且,里面还有部分“假债”已经通过生效判决与调解确认。

为什么这些假债能够通过生效判决与调解确认呢?我们现行的民事审判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在双方都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原被告可以不出庭。由这个离婚案件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纠纷中,男方就可以“自己告自己”,凭借自己伪造的一个借条,在法庭上由律师“唱双簧”。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旦形成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就不轻易推翻。我们常说公检法一家,法院不认错,公检一般也不轻易介入。那么,怎么办呢?

在打官司的过程当中,哀兵必胜。我今天在这里讲话很大声,是因为担心大家听不清楚。但是我在法庭上,讲话不见得就这么大声。是和风细雨,还是狂风骤雨,这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定夺的。在这个案件当中,女方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弱者。衣衫褴褛,不断地向妇联、政府反映情况,不断地上访。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转移、诉讼诈骗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有了足够的铺垫之后,事件就逐步进入了媒体的视野。对这起离婚案件,最早进行报道的是广州三家平面媒体。这三家媒体有着共同的理念,关注社会,挖掘真相。三家媒体接连发表的三篇报道,一下子将公众视野聚焦至这起离婚案件之中,其他媒体也就顺理成章地进行跟踪报道。

媒体的密切关注,案件无法“和谐”,有关部门也只能顺势而为,接受媒体监督。但是,此时我们并非以媒体监督要挟或绑架有关部门。其实,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也是打造经典案例的一个重要契机。既然是人心所向,又能歌功颂德,有关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处理之中。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男方涉嫌重婚、诉讼诈骗的情况,相信不久就会有结果。

其实,三管齐下,在个案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举这个例子主要还是因为正在办理,“现做现卖”。

四、以经典案例注释律师与媒体如何良性互动

但是,律师与媒体即便是天然的盟友,也有“反目成仇”的时候。因为,从个案来看,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必须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这个中心而展开。律师服务于当事人,媒体却服务于真相,立场不同,难免产生冲突。这也就意味着,媒体有时是“良药”,有时也有可能是“毒药”。良性互动也应分“正反两面”来看。这里,我同样举两案件来说明问题。

第一个是我在去年处理的一起金融机构系列受贿案,涉及几位处长。我是这个金融机构法律专家库的成员,基于这个原因,当事人委托我为其辩护。我的当事人是因为反贪局在侦查其它案件过程当中被牵扯进去的。当时,反贪局掌握了我当事人涉嫌受贿的线索后,就连续审讯了他两天。在没有突破的情况下,就让他做俯卧撑,喂他吃迷幻药,然后编造口供让他签名。

可能现在社会上仇富、仇官的情绪特别严重,大家都觉得这些官员是罪有应得,但是,实际上,刑讯逼供在官员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应该是最严重。因为,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一般有“双规”以及纪委的介入;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也存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看守所并非中立机构,刑讯逼供需由辩方举证等制度缺陷。这为刑讯逼供提供了种种便利,在这个案件中也不例外。

为了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让“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反贪局的办案人员做了一份长达14页的讯问笔录,但是,这份冗长的笔录所记载的讯问过程竟只有1个小时。而且,笔录所显示的讯问时间,在看守所的记录中并无法找到。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瑕疵,这里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

这种情况下,哪怕是有天大的理由,也不能让媒体介入。为什么呢?一方面,这个案件,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入罪是有问题的,但是,从情感的角度来考虑,老百姓肯定相信我的当事人是贪官;另一方面,一旦刑讯逼供的情况被曝光,那有关部门非但不会轻易认错,而且必定“背水一战”,想办法入当事人的罪。

案件最终进入了审判阶段。当事人的想法是无罪释放。但是,涉嫌受贿的数额有100多万,如果做无罪辩护,极有可能判处13-15年有期徒刑;如果做有罪辩护,即使减掉一些受贿金额,也有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那怎么办呢?

在座各位都是律师,大家可能会有这么一个经验:公安、检察院的一线办案人员大多都是25—35岁之间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立功心切,但又缺乏经验。面对这些年轻的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想规避被刑讯逼供的风险其实很简单。比如,办案人员说你涉嫌受贿60万,你就大胆地说自己其实受贿达到了150万。接着,你就把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全部打乱。这时办案人员肯定喜出望外,以为抓到“大鳄”了,就把你移到看守所刑拘。庭审的时候,你全部翻供,一口咬定口供是假的,并提出不在场的证据。

虽然这个案件我们已经掌握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过想要完全翻供,还是存在困难。这时还要谢谢检察院一位经办人员的一句话。这位经办人员也是年轻气盛,当着很多人的面说了这么一句话:“这个案件,就算找到我们地方的最高领导人都没用!”于是,我就针对这个案件存在的种种问题,撰写了一份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再把这句话加进去,呈递给那个办案人员口中的“最高领导人”。结果,领导看到这句话,立马签批,要求无条件释放我的当事人。

不过,此时的检察院仍不愿罢休。于是,他们就找我去“谈话”。他们的第一句就是:“王律师,有人反映您曾经去找过证人。”我笑了一笑:“律师有没有找过证人,有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你们完全可以去调查。”一看无法威胁我,检察院的态度又温和了许多:“王律师看能不能做做当事人工作,供认数万元的受贿金额,我们以酌情不起诉处理?”

没错,整个案件的证据都是有问题的,检察院“折衷”的方式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损害,但是,当事人一人,立马就可以获得自由。在与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商量之后,这个案件也就这么了解了。

那么,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公正的呢?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如果从事实的角度来考虑,有罪是公正的;如果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无罪是公正的。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没有媒体的介入,可以获释就是最大的公正。

第二个案例,我想谈一谈10年前讲座一开始所讲的云南那个案件。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10500克海洛因,最早是因广州一个涉案60000多克海洛因的案件牵扯出来的。云南方面有人举报,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大毒枭,所有这些毒品都是他贩卖的。证据方面,有两个人指控他具体在什么地方他贩毒,但是毒品当中没有他的指纹。当时在场的总共有四个人,有两个人指控我的当事人,他跟另一个人不承认参与贩毒,仅承认在酒店里谈其它与毒品无关的事情。

这个案件是当事人在云南省这边的一位亲戚,找到广东那边的一位领导,然后由我介入的。刚才聊起这事,原来卜主任还认识这个当事人在云南的亲戚。这证明卜主任在云南这边还是相当有分量的。

在侦查阶段,我们两个律师13次要求会见,办案部门不准许。与我一同办理这案件的那个律师是军人出身,因为这事,差点和办案人员打了起来。

当时会见受阻,我并没有急着争辩。但是,我就想:“不让我们会见,恰恰说明这案件有问题的。

俗话说:“先礼后兵。”我们先分别以当事人和律师的名义写好情况反映函,呈递办案部门,要求会见。但是,他们仍不让我们会见。我们前后十几次,总共写了20多万字的材料,分别向上一级公检法以及有关领导反映,不过也是石沉大海。尽管如此,这些函件还是有作用的,因为它们会进入案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这些函件了解情况。

但是我们为后面做了铺垫,我们的反映材料会进入案卷,法官在审理时可以了解这个情况。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终于可以会见了。阅卷的时候我们就发现证据严重不足,仅有言辞证据,而且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存在。

案件最终进入了审判阶段。这起案件总共有几位被告人,有七位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公诉人员是一位省检检察长的女儿。主审法官呢?是一位处于上升期而且廉洁的法官。我有不少的案件都是由这位法官主审的,基本上也都是胜诉的。但是,我至今还未与这个法官吃过一餐饭。

这位法官就是凭借当年这个案件成为第二年度的“中国十大法官”。我也是借助这个案件的影响,开设了金牙大状律师网。这个案件堪称经典。如何通过经典案例成就自我呢?我很坦然地告诉大家,这个案件没有任何人脉方面的沟通。那么,又是什么造就了今天的我呢?那就是专业与宣传。

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庭上的尽情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庭上最高的境界是什么?有人会情不自禁地为你哭,为你笑,为你鼓掌。千军万马之势,所有人都屏住呼吸,就连一根针掉下来,都可以听得到。

这个案件中,由于律师间的出色配合,庭审的方式几乎都被我们所掌控了。见势不妙,检察官在几近词穷的情况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转向事实部分的辩论。检察官当时问我:“没有贩毒那被告人为什么在火车站那个长板凳上睡了两天晚上?”我说:“这个问题应该由我的当事人来回答。”当事人摇了摇头说:“检察官你不知道啊?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检察官以为抓到把柄了,就接着问:“那你为什么在第三天之后请一个人吃饭就花了8000多元?”当事人又笑了一笑:“检察官你不知道啊?我不像你们广东人,有钱就去嫖娼,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热情好客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这样,一天半的庭开完之后,法官很明确地对当事人讲:“无须这么激动,如果你是清白的,相信法律会还你一个公道的。”结果,这个案件拖了半年时间,最终以一纸无罪判决为句号。

就在那一刻,我掉泪了,真的掉泪了。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律师的据理力争以及媒体的深度挖掘,这样一纸无罪判决,法官的专业尽职背后,也有律师与媒体的合作推进。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与媒体形成了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也铸就了律师的品牌。品牌意味着永恒,如果今天说自己的劳动法的专家,明天又说自己是公司法的专家,频繁的变动不利于品牌的构建。

在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之中,不断地将案件办理的过程与结果展示出来,也反映了律师的专业与敬业。

<, span="" style="FONT-SIZE: 11pt; LINE-HEIGHT: 200%;  mso-ansi-language: , ZH-CN">  对于这点,我是深有体会的。就拿金牙大状律师网作为例子。金牙大状律师网是基于刚才我所讲的那个贩毒案件而建立的。就在当事人被判无罪之后,  2001年3月1日,有关媒体就这个案件对我做了一个专访。一开始记者定的题目为“魅力不仅仅在于雄辩——解读学者型律师王思鲁”。后来编辑基于案件结果的轰动性,将题目改成“金牙大状——死刑变无罪”。那个报道一出来,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这个报道后面也为我带来了很多的案源。

受到这个报道的启发,我就创建了金牙大状律师网。金牙大状律师网的最大特点就是原创,是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将我以及我团队办理过的案件,包括过程、文书、办案后感、媒体报道等,以文字的形式在网络上展示出来。网站从2001年开始运营直至现在,我投入和产出的比例是1:30以上。去年通过网站找到我们的案件中,律师费100万以上的就有三单。

这里我想跟大家说明什么问题呢?

律师与媒体形成良性的互动,不是做秀,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一种打造品牌的路径。

以实力形成影响力,以影响力决定未来。

好,今天我就讲到这里。



卜传武:从2010年底至今,王思鲁律师在广州、武汉、长沙都做了非常精彩的讲座。之所以精彩,不仅仅在于王律师主讲部分的抑扬顿挫、倾囊相授,还在于互动环节的思想交流与碰撞。现在请大家不要“吝啬”,与在座各位分享你的问题,踊跃向王律师提问。

王思鲁:在正式进入互动环节之前,我还是善意提醒一下各位。我认为,一个有实力的律师,要走向成功,还必须深谙营销之道。今天的讲座,将会通过书籍、网络等多种渠道展示出来。因此,我觉得提问的各位朋友不应该做一个无名英雄。提问之前应该先报上大名和单位,大胆说出自己的看法,然后再与我互动,走向共赢。

提问一:有人担忧,律师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关注案件,但是媒体,则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报道案件。毕竟,律师与媒体的立场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引入媒体,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王思鲁:律师在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之前,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律师要判断案件是否适合媒体介入?我刚才说过了,律师与媒体这两个职业是殊途同归。律师通过个案来实现公正和推动法治,跟媒体是和而不同的。遇有媒体介入会损害当事人的情况,律师应该忠于职责;遇有存在司法不公、不当干预的案件,律师则应该当机立断。那么,是否适合媒体介入,律师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二、律师与媒体互动,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媒体本身也有层次领域之分。有些媒体喜欢吸引大众眼球,需要的是聚焦眼球,因此发布的新闻尽是丑闻和绯闻;有些有媒体则更多地关注社会民生与法治,凭借良知与新闻精神,挖掘事件的客观真相。比如,《南方周末报》、《南方都市报》、《潇湘晨报》和《今日说法》等一系列媒体都比较适合与律师互动。其中,深入报道和时政评论栏目是律师发出专业声音的前沿阵地。当然,找对“门”还要找对“人”,最富职业激情的记者肯定是年轻、有胆略、有良知且处于上升期的。而且,律师在与媒体接触的过程中,如果想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该怠惰,而应该让媒体省心些,最好是“越俎代庖”地为媒体准备好一份详尽的情况反映函,通过你最专业的意见,争取媒体的理解和认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关于打击盗版书籍的那个案件是我亲办的,但是被采访的律师却不是我。为什么呢?有时通过别人的口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会更有说服力。

律师如何与媒体互动,这要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思考、不断总结。

提问二:盈科的协调机制如何?年轻的律师如何利用盈科这个平台,快速成长起来?

王思鲁:我觉得在盈科这个体系里面,年轻律师有很多成长的机会。

一、盈科为律师提供了很多交流和培训的机会。我在武汉做《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和维护》讲座时,有位叫王涛的年轻律师,说了这么一句话——跟着牛人就有牛奶喝。年轻律师要好好利用盈科提供的这些机会,向牛人学习。

二、盈科是一个朝气蓬勃的律师事务所,很符合年轻人的特质。贺卫方曾经说过,律师是年轻人的世界。一个有激情的律师事务所,一个用激情燃烧生命的团队领袖,才能点燃你们带来未来。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不管是人治国家还是法治国家,不管是大团队还是小团队,领袖至关重要。盈科有一个这样激情昂扬的领袖——梅向荣主任,他正带领着盈科走向全世界。

当然,卜主任也是一个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相当了得的人才,同时,他也是一个很有“野心”的人,他想在盈科这个舞台之上,带领大家在昆明扎根、发展,共谋未来。

提问三:今天很荣幸能与各位律师一同听取这个讲座。久闻王律师大名,我们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第一家民营企业,现遇到一个法律大难题,我请我的同事为大家介绍一下。

提问四:今天慕名前来,顺便提一下我们这个案件的情况,希望各位律师能给我们出谋划策。

卜传武:请简要地介绍一下案情吧。

王思鲁:既然这两位朋友对我委以重任,这是对我的信任,作为回报,免收咨询费。

提问四:1992年云南省政府和国家科委决定创建云南省民办科技园,并且批准为全国国家级高新区的第一家民办科技园。创办民办科技园过程中国家政府没有投资一分钱,都是由科技人员和职工入股建立的。科技园建立后,发展得很好,净资产将近3亿。1998年云南省政府新任的领导上任后,根据省科委的报告,决定把科技园交给昆明高新开发区管理。昆明市政府成立了一个新的领导小组,责令科技园停业调查,由此科技园停业13年,职工没有工资。公司停业,股东到处哭诉,该案在2005年被列为云南省10大信访案件之一。

2010年底,省政府通知科技厅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按照公有制企业办法安置科技园的职工。为此,我们今天来到盈科律师事务所,请教王律师,我们能否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王思鲁: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案件。第一,时间太长;第二,牵涉面太广;第三,利益链条太复杂。但是,你们从一开始就走错方向了,不断的上访解决不了问题的。相信“按法律程序走”这句话,你们应该听到不止一百遍以上了。

要有效处理这种案件,就应该跟我今天所说的一样,要三管齐下:第一,委托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文书,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第二,除了发动诉讼之外,还要向能主导案件处理结果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呈上法律意见书和专家论证报告;第三,邀请当地、北京、广州甚至香港一些媒体,深度介入报道,引发高层的关注以及社会的讨论。

在这个案件中,你们这方主要有两种权益收到了侵害:一方面是职工权益。这方面涉及到群众的基本生活,当地政府已经出台了安置方案,如果能够委托律师合理反映自己的诉求,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另一方面是股东权益。这里情况就比较复杂,在现实当中由于利益格局复杂,而且涉及3亿资产,无论怎样,处理结果都很难满足你们的诉求。

提问五:王律师,您好!我是云南网的一位工作人员。您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律师和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我有一个疑问,您说律师主要的职责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媒体关注的是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是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您说律师胜出的手段是三管齐下,在法律分析、媒体介入和官方反映这三个方面实现强有力的互动之后,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律师与媒体勾兑的情况。也就是说,为了确保某个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可能与媒体联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此时的媒体是缺乏公信力的。但是,如果媒体选择维护自身的公信力,那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又是以当事人利益的受损为代价的。在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况下,良性互动可能就不存在了。我想问的问题就是,当遇到这个矛盾的时,您怎么解决?

王思鲁:我从您的一番话中可以感受到,您是一个很有良知的媒体工作者。在整个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媒体一直都扮演着推动者的角色。如果我不是律师,那我会完全赞同你的观点。但是,作为律师,就必须首先考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这次讲座的主题是“携手以个案来促进公正、推动法治”,为什么强调是个案呢?因为,律师不能离开个案谈公正,也不能离开当事人的利益谈法治。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从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应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和解协议。被害人在获得相应的赔偿后,当事人就可以从轻发落。如果律师认为这种做法损害公正,不主张获取被害人的谅解,那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在当事人合法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时,律师应该选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这里我强调是合法权益,而且,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代表着律师应该接受任何人的委托。是否接受委托,让他/她成为你的当事人,律师是有选择权的。

还有,我谈的是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一旦律师与媒体相互勾结,那么就不是我所讲的良性互动。礼尚往来很重要,但是绝不能勾兑。

提问六:我是盈科昆明分所的客户部经理,叫张晓冉。之前在广州也跟王律师见过面,今天已经是第三次见面了。王律师给我的印象就是特别懂得与人分享。盈科是综合型的律师事务所,盈科(昆明)现在已经进入到打造专业部门的阶段。我想请教王律师,您在团队建设方面的经验可否与我们分享一下?您认为盈科在团队建设上又有什么优势?

王思鲁:团队建设方面,我确实深有体会。这里,我先谈自己的经历,再谈盈科的优势。

我在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里只办理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有两种,一种是对推动法治进程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种就是案情复杂、涉案标的巨大的案件。其它的案件都由团队的其他成员来处理。

团队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分配机制。完全承包制的律师事务所很难胜任一些大的法律服务项目,因为一个大的项目需要各专业领域的律师相互配合。在承包制律师事务所成长起来的律师,都是靠自己摸爬滚打出来的,是“万金油”律师。

这种律师很难融入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什么都会一点,但没有固定的专业特长。他们的收入有时候也不错,律师团队成员薪金一般吸引不了他们。大型法律服务项目,需要律师团队里每一位专业律师的紧密配合。“万金油”律师自由散漫、单打独斗的个性决定了他们不适合这样的团队。

虽然我十几年来基于发展的原因辗转更换了几家律所,但是,现在的盈科,包括我之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内一流的顶端律师事务所。

我律师生涯的第一站是广东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事务所;第二个所是现在广东省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任主任的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之后,我又去到了当时全国十大所之一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去年,我由大成律师事务所转到了我认为更适合我发展的盈科律师事务所。一路过来,我发现,优秀的律师团队都诞生于综合性的大所。像盈科这种律师事务所,目标客户是世界500强及中国100强企业,网点遍布全球,要强势介入相应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

回归到团队建设。为大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与团队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当你想要创立一个团队时,第一桶金非常重要。你是否有第一桶金来作为构建团队的起步资金?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提问七:王律师,您好!今天我想向您请教两个问题。我是今年3月份开始才从事律师这一行的,所以想先请王律师给我们刚入行的后辈一些建议。还有,我发现很多朋友做了7、8年律师之后,就不想再做律师了。这点我就觉得很疑惑。我现在选择这个行业,就是因为我对这个行业的前景充满信心和希望,但为什么走在我前面的人最后却做出离开的选择呢?

王思鲁:我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吧。律师感觉前途迷茫,最终选择离开,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可能他不适合做律师。发现自己不适合从事现在的工作,这种情况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不足为奇。第二,律师是“天生我才(财)自己创”的行业,而且存在很多灰色地带。做的时间长了,很容易出现迷茫的状态。我个人的体会是什么呢?做人走正道,做事讲公道。在潜规则丛生的当下,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通过合法的手段,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同样也可以有发展。

这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律师刚入行,就要想办法跟着牛人,这样才有牛奶可以喝。在盈科这个体系里面,就有很多这样的机会。

提问八:王律师下午好!我一直都很关注您,非常荣幸今天能来听这个讲座。在昆明,我们所与媒体接触比较多,也有一些感触。我想问三个问题:

一、我发现刚才讲到的案件几乎都是刑事案件。因为刑事案件有一个天生新闻点,就是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更多涉及私人之间的争夺,公众可能不太关心这个领域。那么我想问,在办理民事案件时,怎么找到新闻点,律师如何跟媒体良性互动?

二、我注意到你是从刑辩律师转向非诉律师。我也认为刑辩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最高,那么,您认为刑辩是否是非诉的必由之路?刑辩是不是你一直坚持做律师的理由?

三、正如刚才我所讲的,我们所一直跟媒体接触比较多,我本人也跟媒体有一些互动。您对年轻律师在与媒体互动方面有什么样的忠告?

王思鲁:你问的三个问题都是难回答的,但是都问到点子上了。

一、不可否认,刑事案件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民事案件怎么让媒体关注呢?这方面,与婚姻、家庭伦理相关的民事案件最容易吸引媒体的介入。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中,如果司法受到不当干预,比如行贿、伪证,那么也很容易找到新闻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要看你本身对社会新闻需求的了解,对有关部门的了解以及对媒体特点的了解,综合起来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二、从诉讼过渡到非诉,这一方面我也有不少的感触。前天晚上在广州,我跟一个从英国留学归来的博士沟通演讲风格的问题。他说他演讲的内容都是比较专业的。我问他为什么讲得这么专业,讲得别人听不懂?他说:我认为我唯一有价值的就是留学背景以及博士学位。说到分享经验,我还谈不上。王律师您的情况就不同,您走过的路、读过的书、发表过的文章、办理过的业务,大家都可以找到。您的经历如何、文章如何、能力如何,大家都可以一目了然。这种情况下,您自然可以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表达最专业的内容,如果换做是我,肯定会贻笑大方。

用最通俗的语言表达最专业的内容,这除了需要经验的沉淀,还需要生活的阅历。那这个跟从诉讼过渡到非诉又有什么联系呢?我认为,没有诉讼仲裁经验的律师,是没办法做好非诉工作的。非诉工作是日常性工作,比较杂乱,可能很多律师认为这项工作就是纯粹的案头工作,殊不知,做好这项工作,同时需要处理问题的经验,需要以诉讼仲裁经验形成的逆向思维,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我们现在从事的政府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对传统法律顾问服务的一种突破与拓展。这项工作涉及两种分析问题的模式,一种是定性分析,一种是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就是分析什么样的行为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有法律法规为据,作出判断并不难。但定量分析不同,没有丰富的仲裁和诉讼经验,很难判断相应行为引发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比如,一般律师发现公司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都会危言耸听地说道:这可是犯罪的!但是,他不知道,在我们国家,只要公司安安分分地运作,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就可以万事大吉。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诉讼仲裁经验(主要是刑辩经验),是做好非诉工作的必要条件。

三、年轻律师与媒体互动时,要懂得如何与媒体相处。这时你必须要懂得这个行业的基本规则。媒体工作者是有思想,有灵魂的。如果你的良知、你的态度、你的专业能与他达到心有灵犀的效果,自然会有很多合作的机会。我有很多经典案例都被媒体报道过了。这样既成就了我本人,也成就了那些媒体朋友。应该来说,年轻律师的机会很多,关键是要提高在媒体公关方面的能力,学会展示自己的才华。

在盈科这个舞台之上,有相当多展示自己的机会。总所有很多对外宣传的渠道,鼓励盈科律师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如果你本身在某一业务领域很有发展潜力,或者已经成长起来。那么,在盈科提供的平台上,年轻人会有很多机会营销自己。

大家试想一下,我们暂且不谈盈科之外的影响力。如果盈科律师都知道云南昆明有你,那在这边有案件,他一定会找你合作。因为他想节省时间、节省成本。去年,外地律师交给我办理的案件,就给我带来了超过50万的收入。小的律师事务所不可能给你们带来这样的资源网络。

提问九:王律师,您好!我是云南大学法学院即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很高兴今天有机会能向您学习。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您。首先,对于以后想要做律师的年轻人或者现在已经在做律师的年轻人来讲,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需要考虑哪方面的问题?还有,盈科模式比较适合什么样的律师呢?

王思鲁:第一个问题我是最怕被人问的,因为会得罪很多人。但是,依照我一贯的作风,又只能回答。

我认为,目前法学院的毕业生,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应该说是一个时代的特征。

第一,不负责任,来去随意。比如我有些实习生,学校还没放假,他们却一声不响就跑回家去了,我交给他们的工作也没有完成。

第二,只想索取,不愿付出。最近,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的戴社长觉得我们团队的年轻人都很优秀,于是他想让我帮忙给他招聘几名应届毕业生作编辑。在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当编辑,如果是我当年刚毕业,肯定会不假思索地去应聘。谁知,信息发布后,基本是无人问津。少数几个“意欲求职”人也是很让我吃惊:有的学生上来就问工资多少;有的学生响我电话一声就挂断,要我打回去给他。更有甚者,竟还问我法律出版社是不是在广州。这就是现在大学生找工作的缩影。

第三,缺乏独立,依赖性强。我接触的部分大学生,他们并不注重通过努力来提高自己,创造未来;他们只注短期的利益,待遇太低,宁愿不干,然后找同学蹭吃蹭喝,再不行就回家“啃老”。

也许我说得太尖酸刻薄了,让很多人听起来都不舒服,但我说的确实是我的所见所闻。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盈科适合两种律师的发展。

第一种就是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律师。盈科目前很多行政人员都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年轻人。他们在目前的职位上可以积累很多资源,同时,还可以向许多优秀的律师学习。

有这样的学习平台,得益于所有分所均由总所投资这一建设模式。盈科体系有统一的理念。志同道合,自然也就相处融洽,合作的机会也比较多。如果像有些大所,以收购当地小所的方式开设分所,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像娶一个中年丧夫的寡妇,不仅要照顾她,还要照顾她与别人的小孩。

盈科目前还是一个处于上升期的律师事务所。有全球的发展战略,有成就品牌的雄心壮志,因此需要律师通过媒体来扩大影响。相反,如果一个所的老板想当官,或者经常勾兑,那就肯定不允许律师大张旗鼓,对外宣传。

除了年轻律师之外,对于资深律师来说,盈科则是一个绝佳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一,你在所内的影响力可以给你带来相当多的案件。比如,大家都知道我在毒品犯罪方面是比较专业的。如果在座的各位律师有当事人在广州那边遇到相关问题,很自然就会想到我。案件由我来做,对于当事人来讲,则花更少的钱,得到更便利的服务,他也会更加感激你、信任你;从你的角度来考虑,除了可以收取相应的提成,还可以留住这位客户。

第二,在盈科提供的平台上,能有效充分利用各方专业律师的资源。在小型律师事务所中,遇有客户需要大型法律服务,比如上市或风险投资,律师就会跟客户打包票,然后买几本书来“临时抱佛脚”,再动用各方面的关系。但是,这种做法90%是行不通的。去年年底,我承蒙《财经》杂志总部一位朋友的关照,参加了2011年《财经》年会。到场的嘉宾大多都是中央的高官和身家20亿以上的企业家。与很多朋友交流后,我有一种很深的感受:非资本市场方面的专业律师,现在很难摇身一变成为这方面的专家。举个例子,上市业务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已经开始,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早已形成了垄断的局面。不过,在盈科体系中,律师如果不擅长某方面的业务,那么他也可以将这方面的业务交给其他专业律师来做。不过,即便是这样,也可以有20%—30%的提成,同时,还可以跟进业务,从旁学习。

无论是年轻律师还是资深律师,在盈科这个体系里,都有很多发展的机会。我很坦诚地告诉大家,我与其他律师的合作很多。别的律师交给我办理的案件给我带来的收入基本占我律师业务收入的一半。当然,我也有很多案件交给其他律师主办,原因就是他在这方面比我专业。交给他处理,我既可以解决客户的难题,又可以培养自己的团队,还有不菲的收入。

提问十:王律师,您好!我是盈科(昆明)的李江。请问您有没有听说过或者了解过最近在昆明轰动全城的天骄北麓事件?

王思鲁:之前听说过,但如果能够详细介绍一下,这样我才能展开分析。

提问十:2009年,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楼盘叫天骄北麓。当时开发商打出的广告是“起价3666,均价4300”。于是,就有一大批小业主,以团购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意向金协议》,但是《意向金协议》里面没有对房价进行任何约定。同年12月,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按照广告上的价格出售,而是大幅提价,严重侵犯小业主的利益。很多业主在楼盘开盘当天,就去砸那个楼盘。请您以律师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件,律师应该如何来处理这个案件?

王思鲁:这种事情在现实当中是相当常见的,特别是最近房价又开始上涨了,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第一,如果开发商当时没有明确房价或者承诺均价,小业主们肯定不会交意向金。那纠纷为什么会出现呢?那就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楼,同时价格又远远高于当时广告上的价格。这种情况在民事方面属于欺诈的行为,因此,开发商除了退回所收意向金之外,还必须进行差额赔偿。

第二,开发商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我国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太过笼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有证据反映当初开发商就是想筹集资金,之后通过延迟开盘,抬高价格的方式来“逼迫”小业主退款,这种情况下实际已经涉嫌犯罪。

第三,在我国要考虑“和谐”,特别是在这种群体性事件中。而且,这里面开发商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背景?面对千丝万缕的利益格局,必须要做一个综合的分析。这个案件是按照常规处理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虽然这仅仅是一个个案,但是却有典型意义。涉及民生问题,媒体肯定十分关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媒体监督。同时,律师还要准备相关法律分析,必要的时候,应该委托专家进行论证。两方面结合,让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个事件形成清晰的判断。最后,官方反映也是十分重要的。当然,我反对无理取闹的上访。因为,这种案件不断的进行群体性上访,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容易把事情弄复杂。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想保护小业主的合法利益,就应该三管齐下,通过个案的处理推动法治,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促进社会和谐。

卜传武:王律师离席几分钟,我们可以继续讨论。

提问十一:如果我们选择盈科的话,那盈科对我们这些马上要毕业的学生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呢?

卜传武:我觉得盈科的要求很简单,之前也在很多中场合说过。首先最主要的就是人品,其次盈科很看重年轻人的上进心。在招聘的时候,我们总说要看应聘者的能力、学历。其实,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他爱不爱这个事业,是否能够真正融入到团队里面?真正喜欢做的事情,那么你赶都赶不走。很多人学历很高,素质很高,但是并不爱这个事业,他认为他的事业在美国,将来准备出国留学,准备到哪一家企业发展。不将盈科的追求当作自己的事业,我认为都是不适合盈科的。

提问十二:王律师,您好!我就是刚才说的天骄北麓小业主。天骄北麓这个事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现在我想就这个事件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昆明有许多律师在接受我们咨询的时候,都说我们事实上等于陷入开发商一个几近完美的合同陷阱,非常的被动,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王思鲁:我回答两点,第一点是针对你这个问题的,第二点是答非所问。

第一,刚才已经分析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没有收到开发商价格广告的诱导,除非是神志不清,没有可能签订这么一份《意向金协议》。这表面上是一个完美的合同陷阱,但实际上已经构成民事欺诈,严重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第二,这种案件的处理不能停留在法律层面上,这个我在讲座中已经多番强调。这个案件里有这么两个特点:一是涉及群体性事件;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情况下,本土的律师想帮助你解决问题会面临很多方面的压力。另外,如果是委托向来与政府或开发商作对的律师,那么将彻底丧失谈判的基础。而且,律师一旦脱离案件完全站在了社会公益的角度,过于偏激,那么极有可能会损害你们的利益。

处理这个案件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但必须围绕着维护你们的利益而展开,这样才有可能解决问题。

提问十三:王律师,您好!我一直有这样一个疑问:如果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弱势群体,最终无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不是法律的缺失或者悲哀呢?

王思鲁:你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肯定是法律的缺失和悲哀。但作为律师,我们更应该注重怎么解决问题,而不是怨天尤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多管齐下。专业的法律分析,强有力的媒体监督和巧妙地向领导反映,这我刚才在讲座的过程中都已经讲过了。

提问十四:王律师,您好!我是昆明这边的一位律师。我正在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涉嫌受贿175万。正如您所讲,这种案件是不适宜媒体监督的。在这个受贿案中,有25万的赃款不翼而飞,确切的说是拿去行贿其它人了。这笔款项的去向是不清楚的,但最后却算到了我当事人的头上。现在二审的庭审已经结束了,主审法官也知道他没有拿这25万。结果呢?他因为不承认拿过这25万,连自首和认罪态度良好都没有被认定。

请问在这样的困境下,如果王律师接受这个案子,您如何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呢?

王思鲁:你有没有申请再审呢?

提问十四:现在二审的判决结果还没出来,但是我知道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

王思鲁:我建议你不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申请再审了。这个案件应该是无法挽回了。举一个例子,假设你是一名“坏律师”,收了当事人100万,送了70万给法官。最后查这个案件的时候,有证据反映你跟当事人讲过,我收100万,其中70万是送给法官的,讲得相当具体,但是法官不承认收到你70万,也没有银行相应的记录。最后怎么定这个案件呢?那你的说法肯定不会被采纳,法官也无罪。但是大家都知道,法官很有可能收了你70万,不过,法庭是不相信情感判断的,只能看证据。

提问十四:我知道,因为我做刑辩也十多年了。像赵作海那样,就算坐牢11年,也有重见天日的机会。但是毒品案件、贪污受贿案件,永远不会有真凶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知道证据不足,因此,我们都做无罪辩护。我办理过另外一个毒品案,也是只有言词证据,但做了无罪辩护之后当事人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真凶出现,他就是一个被冤枉的人,永远被关着。我觉得在中国,赵作海是非常幸运的,因为他等到了真凶出现的那一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律师应该怎样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呢?

王思鲁:你说得非常好。你办理的这个案件,是没有现实被害人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对你的当事人是相当不利的。在现有体制下,很难取到相应的证据,证明那25万是用来行贿他人的。这种情况下也只能独吞苦果。相反,如果证据是很充分,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他在什么银行提钱,什么地方交钱,对方拿到以后存到哪里。就算对方不承认,对你的当事人还是有帮助的。

站在律师的角度,在无法帮助当事人的情况下,我是不太主张接手委托的。如果要接,必须明确告诉他们机会渺茫。以前我也遇到一个案件,我明确告诉当事人,100%枪毙,没戏的。最后他还是委托我们了。他是想委托专业律师,尽人事,听天命。除非这种情况,否则我还是认为不要接案了。

我写过一篇文章《当事人是否满意不是衡量律师工作的标准》,律师的利益跟当事人的利益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有时候,官司打得很完美,但是当事人却不满意。我们只能安慰自己,我们办案子,一个是为了谋生,二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三是为了推动社会法治的进程。如果律师本着天地良心,尽了最大的努力,当事人还有意见的话,你这么对自己说:你所做的一切,对这个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的进步,已经尽了一分绵薄之力。

提问十五:王律师,您好!感谢您精彩的演讲今天讲座的题目是以个案促进公正,推动法治。我想通过几个例子与王律师交流。

第一个例子,在座的很多律师应该都有这么一种经历,前往公安机关、派出所去调查有关人员,包括自己的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户籍信息的时候,遭到拒绝。确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国家安全局曾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提供案件证据以及出具信息证明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公安机关有他们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但这是一个次要的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律师查询户籍信息受到了无理阻挠,有些地方甚至直接拒绝查询。

关于这个问题,我曾经以个案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后来我发现不仅是个案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于是,我又写了一份情况反映函呈送云南省律协、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协等相关部门、单位,但都没有回音。在跟有关领导私下沟通这个问题的时候,领导也含糊其词地说:你反映的情况是正确的,但没法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这个涉及律师权利的问题,不知王律师有何高见呢?

王思鲁: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很多律师面临的问题。对此,我想讲三点意见。

第一,你所讲的问题还是有一定地域性的。在广州,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户籍资料,只要通过司法局出具手续,不会存在什么障碍。应该来讲,昆明这方面还是比较保守的。

第二,问题的根源出在我国立法没有赋予律师足够的取证权利。为什么律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能取证?这本身就是很荒谬的。为什么律师取证得不到立法的保障?因为立法过程中没有广泛民主的讨论,没有多种声音的博弈。律师在立法中势单力薄,无法占据一席之地。

第三,有关部门误读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律师调查取证。个人信息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领域,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拒绝律师合理调查取证的理由。

提问十五:刚才只是抛砖引玉,我还有一个问题。不仅在户籍查询方面,律师在很多方面都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有些地方对此出台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是不是跟立法存在冲突?面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律师个人或者律师组织应该怎么克服?

王思鲁:无论是从树立律师个人行业影响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律推动法治的角度考虑,我都觉得,律师乃至是律师事务所应该发动诉讼,由有良知的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引发社会关注,乃至推动立法变革。

提问十五:谢谢!我还想问一个问题。2009年在昆明发生一起非常出名的汽车拖人案。一人无证驾驶,把一个被别人撞倒的人拖死了。当然,我并非要讨论这个案件。我国有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也有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当时我想介入这个案件,但因为当事人是外地人,无法联系到他家人。所以,我就想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介入。我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给我出具一个介绍信,这样我就可以会见了,但是他们认为这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所以不能出具证明。而我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公安机关也不会批准会见。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怎么办呢?

王思鲁:我觉得你很善于在实务中总结和思考。我也一直思考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苦楚。

第一,我国的法律援助在立法上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最大的问题不在于你刚才所说的情况,最大的问题是民告官没有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二,十年前有一个律师跟我讲,没有人能在刑事案源开拓方面超越他。为什么呢?他直接把他的简介和联系方式发到每一个看守所的监仓里,在看守所做广告。在西方国家,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暴力倾向的,都被保释在外。哪怕被关押,也无需花任何费用,就能够通过多渠道了解当地的律师,获得他们的联系方式。但在中国,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及时获得律师援助,这个问题很难解决。

提问十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让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律师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如何追求这种境界?在我提完最后一个问题后,我还有一个请求,王律师是否方便把您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大家?

王思鲁:让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就是如何把真正的客观事实转化成为证据。我觉得做律师能思考到你这个程度是很难得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取证的困难相当之大。比如刚才那个案件中25万去向的问题。其实一开始律师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来取证,与有关人员免谈,在漫不经心地过程中落实证据。当然,律师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协助,在取证的过程中往往还需要承担很大的职业风险。因此,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的时候,首先要学习保护自己,如果连自己也无法保全,那么就谈不上帮助当事人了。

至于我的联络方式,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里面有。一个星期以后,我会把今天的讲稿以及互动部分的文字都上传网络。

卜传武:因为现在有很多媒体,包括云南电视台等还打算采访王律师。现在是最后一个机会,看哪位律师还想跟王律师交流。

提问十六:律师是追求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这是不是会出现与社会的良知出现冲突呢?如果出现了,您又是怎样处理的?

王思鲁:你有没有看过我在广州关于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那个讲座提问环节的内容呢?

提问十六:没有。

王思鲁:那说明你问这个问题还是经过思考的。10年前,我办理一个抢劫杀人案,最后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在法庭上,死者的家属又哭又闹,说抢劫杀人犯花了10几万来请律师给他洗脱罪名。面对死者家属的辱骂,我一言不发,心里不是滋味。他竭斯底里地嚎哭打骂,伤心欲绝地瘫倒在地上,直至被法警拖出去。那一幕震撼了我的心灵,出来以后我就想,为什么美国的律师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可,我国的律师就做不到呢?律师作为一种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办案的时候应该有取舍,选择符合你做人准则的案件来办。

如果是弱势群体找到我跟强势进行对抗的,我会很乐意接受他们的委托。我每年都办一些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不收取他们的费用。如果同等情况下强势找到我,我肯定会收他们昂贵的律师费,当然,我也会竭力维护他们的利益。因为我是律师,不过,我会与他沟通,得饶人处且饶人,尽量争取案件的和解。

卜传武: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讲座就到此结束。一会儿王律师会接受媒体的采访,以后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盈科法律大讲堂,欢迎以后继续光临。谢谢!

阅读量:602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顺风车司机拉到偷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辩护?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告人聊天记录进行综合质证?
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严惩与教育: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影响与启示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