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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7-05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法律不会自己开口帮你说话。

——题记

 

 

小时候看大戏,印象很深的,是戏中苦主喊冤的桥段。

 

那因行刑疼痛而致须发皆颤全身抖动的身体、夹杂在戚戚哀哀悲泣中声嘶力竭拖着长腔喊出的“冤——枉——啊——!”

 

但是,明堂之上审判官厉声喝斥,明堂之下,一帮衙役威仪煌煌拽动械枷手舞动脚踢弹…

 

上世纪八十年代,西北的乡村,没有电视。文化生活异常贫瘠,冤案戏,大约是难得的法治教育课。

 

戏,就是那么几出。看得多了,情节都能背下来。但只有逢年过节,或四邻八村有红白喜事,才有得看,所以每次都会跑去。看戏,更多的,是村人闲暇小聚、小伙伴们一起闹腾的所在。大戏台子上的喧闹,成了各种台下活动的背影乐。

 

戏台上,人窜动、锣鼓震。戏台下,好奇地眨巴着眼睛,其实不大看的懂:

 

苦主如此哭爹喊娘地叫“冤!”一眼都能看出来是冤枉的,为什么高坐法堂的审判官,居然断错了案呢?

 

换个说法就是:喊冤,为什么仍然被冤?

 

这个问题一直跟着我,从读大学,到做警察,到做律师。

 

可以说,这成了我思考人际沟通方法的一种潜意识,也是推动我执业人生中不断思考的一种原动力。

 

小时候看不懂的戏,大学时学了社会学、心理学,从警十六年办了2000多宗案,到做律师也亲办了不少不捕不诉的案子。

 

按我现在的理解,“冤”,是一个标签化的符号,光是喊出来,高坐断案台的审判官,断然是不能信的。

 

每个处在被审判位置的人,几乎都会觉得自己是被冤的。但于判官,这样的场景经历的太多了。在判者眼里,这中间有喊冤者自己认识的错误与认识局限的、也有狡猾狡猾想钻空子的。

 

在判官眼里:坏人!你们都TMD是狡猾的坏人!

 

小时候大戏的舞台语言,无疑是粗糙的、线性化的、标签化的。编戏人的知识储备,无法承载现实中,社会之复杂、人心之幽明变化与思想之千回百转以及语言之细密纷繁,更无力承载对应至当今冗杂社会关系下精准司法制度中关于程序与实体的制衡设计以及对实体公正的追求。

 

这也是我们现代社会,律师制度产生、存在、发展的原因。

 

如果,把儿时看戏的不解,投射到身在戏中事不关己的旁观者角度,对应过来,便是当下不少人的疑惑: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呢?

 

 

冤,不是喊出来的,是辩出来的。

 

刑事案件,当事者所称之冤,有的指向有罪的结论为错,有的指向定罪的情节有误,还有的,指向是定罪的依据为虚假。而辩,需要通识之后逆向而袭之,一一而破之。

 

以笔者专注的金融犯罪复杂案件为例。

 

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结构性的、体系性的、制度性的、发散性的,现实的人系关系、政策的前后调整与民刑事法律关系的转换,各种因素互为牵连互相渗透,而每个部分相应的拆解方法,又需要视情而定、各不相同。

 

停留在表面的概念化的问题披露与问题揭示,不能深入剖析并提出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放任问题发展就会造成的后果,其结局,往往只能是隔靴搔痒、于事无补。

 

所以,辩冤白谤,所谓辩,首先需要分辨、辨别,通过会见、阅卷、走访、调查、研究,从事实、证据中,结合法律规定,辨别出案子的问题所在。症结到底在哪里呢?

 

其次,是辩论。

 

口头表达,要在限定的时间内,直击人心。这时所需要的口头表达,要能精准地披露事实、证据、法律中所存在的问题,又甚至,能提出解决问题之建议,给裁判者指出一条出路。往往,高明的口头表达,要起到让裁判者有兴趣去翻查你的书面材料,去搜索有利于你的当事人依据的作用。

 

书面表达,则要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既有判例、现有司法政策性规定及出处,又要预测审判者可能对部分出处的不熟悉、不信任,进而,要将所有证据原件截图附文,以增强说服力、减少裁决者的工作量、提高书面沟通效率。同时,要从谋篇布局到行文造句,考虑文书种类如何选用、提纲式列举与详细内容如何排列、不同字体如何安排、脚注与附件怎样编排又如何关联、附件证据怎样提交以及证据提交人为谁、证据原件在何处、证据是否全部如非全部其它证据可如何补充调取等等。

 

从整体看,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又存在一个互为依托、循环往复不断促进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往往经历口头辩论后,还需要在开庭后,提供补充辩护意见的原因,也是为什么经历长时间的书面材料撰写后,口头表达会更有条理、更加顺畅的原因。

 

最后,还涉及到沟通的方法与技巧问题。

 

所以,先分辨,后辩论,这就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总的方法。

 

由于所有方法,对身处其中的“坏人”,对于技能是不具备的、对全部第一手的证据是不知情的、对辩护的方法与技巧是不熟悉的、对如何口头表达以及口头表达到书面表达怎样衔接轮换是不擅长的、对专门的法庭辩论未经训练是不熟悉的、对不同阶段以及阶段程序转化期间的沟通与判断未曾经历因而也不能掌握,所以,身处其中者,“坏人”,便有请律师代为其行使辩护权的需要。

 

这样,就有了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012年刑诉法,又新增了“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给被追诉的被告人,以辩护权,包括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为自己说话”,从而,把追诉犯罪的国家,与被追诉的被告人,置于平等PK的位置,从而在制度上,杜绝可能产生的“冤”。

 

刑事辩护制度的出现,体现了法治的进步,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避免,一面,是哭爹喊娘的喊冤,另一面,是裁判者正常沟通而不能后的喝斥与痛责。

 

 

让法律开口为自己说话,是个技术活儿。

 

未审先“判”,被世俗以道德的判断钉上“坏人”的耻辱柱,已属不幸。

 

办了许多案子,我发现当事人的主要问题是不会说话,然后,才是不会用法律的语言说话。

 

不会说话,是不会用推己及人的方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沟通,而代之以抵触情绪对抗、怒怼,甚至开口闭口“我就要恶心他”。

 

摊上刑事案件,宛若身处险境,又不能以恰当正确的方法自处,则有如抱薪救火,势必事得其反。

 

不会用法律的语言沟通,则会放大人性弱点在司法场景中的危险。

 

仍以笔者所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为例。

 

不少案件中,固有的基金法律规定、P2P政策调整与刑法衔接等,会造成控方专业上的理解困难,加剧沟通中的不可避免的抵触情绪。如果,再掺杂进司法实务中的,诸如“为什么(侦查人员)那么凶”“吓死我了他的声音那么大”“他当时对我特别客气所以我就签名了”等现实沟通障碍,不可避免会让人的情绪受到过山车般的困扰,情绪影响表达,缺乏层次推演与逻辑自洽的表达,文字编排与口头表达的更替中的技巧与方法,也都无从谈起。

 

这样,在隆隆向前又不可逆的刑事案件中,口误、笔误、与专业不能承接的语病、逻辑推演的错误、被误解被冤屈的愤懑、程序性应对的偏差…每一个,都会成为“坏人”被错误处罚的因素。

 

这就是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话的更深一层原因:“坏人”,其实是弱势。

 

摊上刑事案子,我发现,很多人已被世界抛弃,有的,只是自己孤独的一弯身影。

 

其实,我的委托人中,不少是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官、警察、律所主任等等,不少,是毕业于全国排名第一政法院校的高材生。

 

“我是病者不自医呵!”这是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看到我完成的法律意见后,发出的感叹。

 

我理解,作为当事人,即便是法官、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基于对立的立场,导致观点表述不可避免地情绪化,之前,又缺乏专业的训练,辩护中,甚至不能完整、准确、系统地认知和解读法条与司法解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不能抓住案件的阶段性特征,对沟通对象的立场、态度、作用,有清晰认知,进而会导致判断失准,以至于在表述上,无法自如转换。加上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本人、近家属一般没有阅卷的权利,又导致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缺乏司法经验,就像一个“困在铁屋子里的人”,其发声不为人所闻,或不能清晰地为外人所知悉。

 

我认为,无效沟通、信息偏差、误解,是刑事辩护中,导致错案、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有了出场的必要:为弱势者抒困。

 

所以,我国刑诉法就有了法律援助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有人说:“坏人,是道德判断。罪犯,是法律判断。”

 

这样的说辞,当然是不错的。但刑辩律师更应关注的,应是怎样改变这些判断,尤其是当这种判断可能为错时。

 

这样,刑辩律师就应该关注辩护方法的提炼、使用。而不是,像某些知名“大咖”,公开谈论怎样提高说话的“高级感”,或者如何相互间吹捧而显得“很牛”,以至于可以提炼为“牛的四重境界”。

 

我认为,律师要关照世俗的情感,更要善于跳出世俗的关心,以专业的方法解决专业问题,顺带地,就让世俗的担心不复存在。

 

律师应当关注的,是专业的事情:让罪犯不被认定为罪犯,他当然地,也就不再是世俗眼中的坏人了。

 

当然,按我理解,很多“大咖”之所以关注“高级感”、“牛人的N种境界”,并非天生的消极,只是受困于眼下刑事辩护艰难的现实,感觉无能为力,故转而做起了逍遥派。

 

但我更担心,不少新入行的律师,也会受到这样观点的影响,不免迷失自我,找不到正确的道路,不知正确的刑辩为何物。

 

事实上,就我六年刑事辩护,加上十六年刑事侦查工作经验看,给“坏人”摘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光荣的。这里可以暂举几例:

 

常州史美兰,在被控非吸1.6亿造成损失5688万元的案子中,史同时被控450万的诈骗罪。

 

如果,定格在这个指控,史美兰,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坏人”。

 

这个指控一直到了审判阶段,后来,在我与主审法官沟通后,通过检察撤回起诉重新起诉的方式,对可能判十年以上的诈骗重罪不再起诉,1.6亿的非吸最终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也顶格轻判:3年。

 

至今,我仍记得史美兰开庭当天,在我为她辩护时,泪如雨下泣不成声的场景。

 

邹文生,荷兰人,公安部督办的一起涉外邪教关联案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主犯,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如果,定格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上,邹文生,是一个“江洋大盗”级的“坏人”,而且开庭时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是6年到6年两个月。最终,因为定性错误、证据缺失、非法取证,终被判缓刑。

 

至今,我还记得,他自由后语音微信我时,那因喜悦而颤动的语音。

 

这串名字中,还包括北京不捕的焦永舟、北京不诉的孙岳、深圳不诉的胡歌、广州缓刑的陈美丽、广西不捕的蒙永贵…

 

实战,唯有实战,而非故弄玄虚的制造某种牛气的感觉、运作某种私底下的圈子云云,才是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才是为“坏人”摘帽的正确方法,才是以专业给人自由的正途。

 

这样的道路,不仅是光荣正确的,也是现实可能的。

 

我坚信,唯有入此“窄门”,且持续不断努力,才能达于通途,才能破除世俗,对律师和坏人捆绑的误解。

 

也才能不再受儿时大戏里梦魇般“冤——枉——啊”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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