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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宝典 | 指供诱供应当禁止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11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指供诱供是指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过程中,将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办案人员透露的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以求当事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真实合法有效的结果。

    指供诱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取证方式。在正常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讯问当事人时,是不允许透漏其他同案人、证人及其他证据的内容的。如果当事人在对其他证据内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基本一致,则说明当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反之,则可以排除当事人的作案嫌疑,这也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重要途径。如果办案人员将其他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了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进行供述,办案人员就难以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真的涉案。

    指供诱供涉嫌办假案,其性质比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其他违法取证方式更为恶劣,其后果更为严重。办案人员事先将在案证据的内容告诉给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按照其他证据的内容来进行供述,然后又义正词严地声称当事人的口供与其他在案证据互相印证,令当事人有口难辩,还会给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及律师及社会公众造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态度恶劣等假象,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允许或者放任这种取证方式存在、蔓延,任何人(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都可能深受其害,什么样的冤假错案都可以造成,近年来国内出现的大量冤假错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给案件的纠正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指供诱供严重违反法治,是冤假错案的帮凶,必须严厉禁止,对于因指供诱供而取得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对相关办案人员必须严厉追责,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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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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