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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辩护之术 悟攻守之道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参辩护之术 悟攻守之道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注:本文是本博博主王思鲁应邀为段建国律师新作《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所作之序

专于刑辩二十余载,建国兄的名声在业界内外早已远播。我与建国兄神交已久,但苦于天各一方。今年12月,我前往北京参加《财经》2011年会期间,终于一尝宿愿,得与建国兄促膝长谈。一见如故,我俩即以兄弟相称,丝毫没有首都之于地方“高处不胜寒”的隔阂。期间,段律师谈及新近付梓《大律师法庭攻守之道》一事,意欲邀我作序。我与建国兄乃同行同辈,对此抬举,不免“受之有愧”。不过,盛情难却,加之阅其书稿后确有不少感慨,故以下列拙见为序。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这是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经典。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动辄涉及自由乃至生命,公正之于司法,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法院是产出司法结果的终端,对此,孟德斯鸠曾经极端地将法官比喻为“自动售货机”,只需投进诉状、证据以及诉讼费便能生成判决书。这种否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将司法过程“机械化”的观点是值得质疑的,但是,即便是在“投进诉状、证据、诉讼费——产出判决”这一简单的“应用程序”上,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法院之外,司法的“流水线”上,还应有公安、检察院以及律师的参与。

既然司法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那么,司法公正的实现,自然也是多方努力达致的结果。既是如此,参与司法的各方,包括律师,毫无疑问就是公平正义的代表。

确实,法官应是手执天平,追求公平正义的裁判者,但是,律师是否也因参与司法而“顺理成章”地被代表呢?

正如美国著名律师丹诺所说的:“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在这一三方诉讼结构中,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激烈的博弈中,使事实得以在法官的重槌下昭示。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就是为天平的一端增加砝码,使其达到平衡;律师的职业导向,便是在个案中,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竭力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要求律师追求公平与正义,而非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这样一场“美丽的误会”中,若律师为了迎合朴素的社会心态,脱离个案,夸夸其谈,越俎代庖,空论公正,那么无异于哗众取巧。当然,律师也不应走向另一极端,抛弃法律这一专业,成为政治的附属品,奉旨“为”当事人辩护,阳奉阴违,以损害当事人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

但是,在对法治尚未形成信仰的转型中国,想要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并非易事。在面对外来干预与诱惑时,司法常常偏离其本应公正的轨迹。而回归制度框架之内,律师在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竭力呐喊时,也面临很多因错综复杂利益格局所衍生的羁绊。

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示,在“审而不判”的制度怪圈理,律师难免遭遇“失声”甚至“噤言”的尴尬。同时,在我国的权力格局中——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检察院不仅行使控诉职能,而且行使审判监督和反贪职能;地方政法委书记一般均由公安系统的“一把手”兼任……权力与权力之间的暧昧关系,法庭上与控方相席而坐的表象并无法掩盖律师以一敌众的现实;除此之外,还有《刑法》第306条这一时刻悬于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下中国,刑辩之难,无需赘言,从传闻30%乃至更低的律师刑事辩护参与率就可见一斑。但是,大多数人的“遁逃”并不代表一个群体的“放弃”。

本人研习、实践法律二十余载,侥幸保持八成以上的胜诉率,深知刑事辩护这一“龙潭虎穴”并非“孤胆英雄”便可闯。正因为刑事辩护是难度及风险最大的律师业务,所以,就律师而言,除了个人胆略,还有专业水准与论辩艺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的律师,或许是坚强的律师,但绝不是成功的律师。

成功二字,莫不如建国兄者,经典个案、法庭常胜,二者兼具,方可触及。不过,成为刑辩律师中的凤毛麟角,不是脱离成功个案的空谈呓语就可“孤芳自赏”,披荆斩棘,荣誉等身,需要久经沙场的砺练作为脚注。

专业的律师既要对法律有深切的透视,又要跳出法律看法律。法庭取胜之道,往往需要破除法条的窠臼,多管齐下。正如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庭攻守之道,并非精通高谈雄论、口若悬河之术便可捉摸。法庭之上,常胜者并非总是依赖缜密的犀利言辞、缭乱的生花妙笔;渊渟岳峙,运筹帷幄,有时也能决胜千里。法庭之上,是和风细雨,还是狂风骤雨;是从证据的角度据理力争,还是从法条的适用着手切入?不同的辩护方式,瞬间的取舍与抉择,除了对微妙心理的把握,更需要成熟经验的引导。

招无定式,法庭之上的迷踪拳游刃有余,进可攻、退可守,超越套路,胜于套路。无数个成功个案所沉淀下来的宝贵经验汇集升华,方能通过“辩护之术”的参透,悟出“攻守之道”的奥妙。

王思鲁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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