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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媒体:于个案的平台上携手推进法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律师与媒体:于个案的平台上携手推进法治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喜欢电影的朋友都知道,一部经典的好莱坞大片一般也就是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我不是好莱坞的大明星,所以今天的演讲我只占用大家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时间不多,但是对于学习工作十分紧张的朋友来说已经是非常宝贵了,因而,我没有任何理由不讲点新鲜的,也没有任何理由不讲点大家可能不了解的。

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为生活得更好而辛勤劳作。但是撇开我们的年龄、追求方式或目标,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我们都会关注我们所取得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但是,这个权益保障问题在当前已经越来越接近危险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治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人民法治意识薄弱,司法知识欠缺,加之人们对律师行业的偏见,致使有越来越多的人的权益被侵害后不知如何去维护。不管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我们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被侵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影响到我们许多人的切身利益。今天,我想谈一下这个问题,看看能否通过一种另类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而且这样一种另类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可以说是我多年在法律战场上的历练所悟,于是凝练成今日演讲之主题:深谙与媒体良性互动之道的实战派律师,于小处不但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大处更能以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当下,社会对律师有太多的偏见与误会,我觉得有必要先予以澄清。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言人,我们律师站在权力的对立面,始终秉持着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这个信念,成为维护公民权利和抗议公权滥用的中坚力量。律师是一个崇高的职业,但转型期的中国,在司法不独立、法官不能独立依法办案的大环境下,辩护质量的好坏常常不能决定诉讼的成败,而且律师有时甚至是公权力限制打压和报复的主要对象。今年重庆发生的李庄案不失为一个强有力的明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李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田文昌律师说:“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虽然被公权力打压,虽然被当事人“出卖”,我们的律师仍然坚守信念,始终坚持站在公正这一方,公正对于我们律师来说,就是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这是辩护律师职责所在。

我为什么要在这里为我们的律师叫屈呢?假如连我们律师自身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谈何竭尽所能的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呢?律师是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导向,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己任。这不是说律师为了某个当事人的利益,故意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应当根据客观的案件事实,依据现有的法律来维护并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偏见和误会是可以化解的,但是律师与当事人两者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时,就如同被戏弄的木偶,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带着疑问,我想先谈谈刑事诉讼法的一点知识以便我们后面的理解。我们知道,理想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模式,法院作为审判一方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检察院作为控诉一方以及当事人作为辩护一方则居于等腰三角形的两端。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而控辩双方则是处于平等的对抗地位。也即是,这个“司法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用法律武装起来的一场战争,法官最好的定位是坐山观虎斗,如果你不安于这样的角色,反而走下战场,来到当事人的跟前,这时候由战争击起的硝烟反而会弥漫你的双眼,使你看不清楚案件事实真相”这是先生的经典譬喻。因此,在这样一种理想模式下而作出的审判结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但是理想总是和现实存在着差距的。现实中公检法犹如一家亲,况且当事人怎么可能与拥有强大控诉职能的检察院平起平坐呢?两者之间的天平已然向控诉的一方倾斜。在倾斜的天平中,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的维护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为一端增加砝码,竭力使失去平衡的天平达致平衡,以此来尽最大努力获得司法的公正判决。然而在现实国情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仅靠律师孤军奋战,并不能总是保证天平的平衡。当事人虽然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前面已经提及,两者在强大公权力机关面前终究是弱者。律师与当事人急需有另外一种力量的帮助。

聪明的朋友,也许马上就会想到了新闻媒体以及舆论监督。没错,中国宪法赋予我们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及建议权等基本权利就是我们手中的武器,作为这几种基本权利的引申物,新闻媒体以及舆论监督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有其独特的现实意义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也不断强调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由于具有群众性、公开性而具有很大的“杀伤力”。而且,事实上,新闻媒体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展开的舆论监督,不仅强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产生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在为新闻媒体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应该直面现实进行反思:为什么先有新闻曝光,后才有司法查处?为什么社会普遍崇尚舆论压力,而不直接求助司法以获得正义?在舆论与法治的对比当中,我们究竟应优先选择哪一个?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对于舆论媒体干预司法是极力排斥的,舆论媒体干预司法审判对法治国家来说,是对他们司法独立的干预,就是最大的不公正;而媒体舆论不轻易干预司法审判才被认为是公正的。但是在一个非法治国家,则恰恰相反。非法治国家媒体舆论的监督干预,有时反而更能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用“非法治国家”一词来形容当前中国的法治进程应该不算失之偏颇吧!对于一个正处于法治建设进程的我国来说,选择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无疑有其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2009年末,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司法解释,分别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扩大司法公开范围,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例如:前一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这使媒体监督司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无此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我们中国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监督权并不是一句口号,这是我们媒体监督权行使的最高法律效力来源。

有了法律依据,那现实情况又是如何呢?这我们得从“第四权力”谈起。新闻媒体是一种“第四权力”,这是西方社会的一种关于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比喻。它所表达的内涵是:新闻传播媒体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对前面三种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所蕴含的力量更凸显了“第四权力”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知道,媒体报道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材料。而在法治进程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重要个案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此种个案往往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中需要破除的一个症结,又可能是涉及到转型期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时,保守势力常常因牵涉到自身的利益得失而迅速抬头,阻挠或者干涉个案的审判,更有甚者是暗中打击报复弱势一方,迫使他们“噤言”。此时,弱势一方可寻求媒体的帮助,将典型个案曝光,引发公众的关注,并将此案带入公众讨论的视野,进而形成一件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若能达到此种效果,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必将大大增强弱者一方的力量,使失去平衡的天平很有可能重新达到平衡,司法机关也会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小心,立法者此时当然也会检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可以说,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在法庭上平等博弈提供了一个契机,也为立法者完善立法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素材。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件就可以作为一个说明。

孙志刚案件,事发于2003年3月17日。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17日晚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后在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某记者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此案在审理期间,一方面,律师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积极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据理力争,而另一方面又通过媒体记者将案件客观事实以及专业的法律分析放之于公众的视野,以此引发同行及公众力量的关注。而且,在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从律师办理的案件等多种渠道,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最后结果也是不言自明的,在舆论的监督及压力之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判决。而且在同年的6月20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也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这个案例可以说是法律人与媒体舆论并肩作战而取得胜利的一个生动例子。可我们也不禁要感叹,以牺牲一个生命的个案换取一部法规的废除,得到的是中国法治进程艰难的向前迈进一步,这是何其大的代价啊!转型期的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卓有成效,但是执法者却倚仗着自己的强权去践踏法律,公然侵犯当事人权益,这不能不令律师及当事人胆寒。我们作为弱势的一方需要寻求实战派律师为我们提供一种另类的维权方式。

梁启超曾说过:“报刊(媒体)对政府是舆论监督者,对国民是引导者”,由此,作为实战派律师对媒体朋友应加重视,适时而动,而不是对新闻媒体无可奉告,敬而远之。对于经办的有可能司法不公的案件,你应当寻求机会,向新闻界说明你方的观点是什么,说明为什么你方是没有过错的,为什么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本次诉讼,而且,你还要说明你诉讼中的全部行为都是有法可依的。你一定要在新闻媒体采访时抓住机会向他们说明这一切。同时,你也要注意,为你与相关媒体的接触制定原则。要知道,你在与媒体接触的时候,你所说的任何内容,就像你对法庭所说的,都有可能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对你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出于这些原因,你可以事先与媒体约定一个原则,要求他们尊重你的这一要求,而且你自己也要把握发表的内容,尽量要说的直接、中肯。总之,与媒体的接触,是为你的当事人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进行的造势,这也是抢占先机,让公众坚定的站在我们这一方。

近期我经办的赖某离婚案就是一个有可能司法不公的案件。但是巧妙的媒体公关运作,我们已经让公众的舆论坚定的站在我们这一方。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南方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对此事亦有报道。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女士与邹某结婚16年,共同在广州花都经营一家皮革商行并有了分店,本以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女士,无意间竟发现老公在外包养二奶长达12年。东窗事发后,老公邹某同意离婚并大方放弃千万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想,与此同时,他也提出有多达200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依法女士承担。而且邹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花都法院一份案值563万多元的调解书及两份认定125万元债务的判决书似乎是无可辩驳的铁证。但是,后来我在仔细查看这两份法院的裁判文书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这两份文书极有可能是伪造的。顿时,我认为邹某很有可能与法院之间私下是否有什么“交易”,才使得邹某可以轻易的拿到伪造的文书。假如我不寻求媒体曝光此案件,而是单枪匹马,直接向法院提出,我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因此很败诉,蒙受不白之冤。因为两份裁判文书时花都法院作出的,他们不可能会承认自己做了伪造的文书,而且邹某又可以轻易的拿到,很显然,法院存在不公。庆幸的是,今日说法报道了,广州的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了,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朋友的帮助显然为我提供了一个有利的舆论,虽然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但是,我相信,阳光之下,我们因此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加大了。

这也说明,作为舆论监督者,媒体将典型个案带入公众视野,聚集不同的声音,这是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好方式;而通过媒体这个窗口,律师的专业意见得以传递、张扬,这也必将开启舆论监督司法的大门,最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标才可能更好的实现。

再来谈谈反面的教材,我想起了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以及今年的赵作海案,这两个案件的正义都是靠死者的“复活”才得到,这样的冤假错案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损害,也是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的一个莫大讽刺。在此,我也不惜为佘祥林,赵作海而感到痛惜。一是痛惜他们的蒙冤受屈,另一是痛惜他们当时的辩护律师没能为他们提供一种另类的辩护方式。当时那样疑点重重的案子,假设辩护律师有与媒体进行互动公关,不难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不难让公众舆论站在他们这一方。

其实,建设法治国家,辩护制度是必需的制度,我国的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得也很明确。但近几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恶化。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遭到公权力的侵害,遭到侵害时却没有救济的途径,律师辩护制度越来越成了摆设。其实赵作海案一审庭审时有商丘律师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也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可惜律师假如不深谙与媒体互动之道,那他将如同当事人一样,在庭审的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一个弱势者。在无可奈何之下,我们应当另辟蹊径,寻求媒体的帮助。对于一个疑点重重的冤案,媒体若加以客观报道,社会舆论总是会偏向弱势者,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时也会多一些小心与谨慎,冤假错案也就不会那么容易出现了。

作为两股推动社会进步力量,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媒体以其传播途径,通力打造法治进程中的典型个案,他们两者就像是并肩作战的亲密战友,针砭时弊,引发社会的共同关注,甚至影响到立法的存废问题。总之,转型期的中国,律师与媒体有着共同的使命——忠于所调查的客观事实,为权利正义而呼。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至少在现在看来,对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是大有裨益的。

但是我们不能越俎代庖,媒体舆论监督的方式毕竟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是在当前转型期的中国,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罢了。前面已经谈到,媒体舆论干预司法是一个非法治国家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我们在运用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应该面对现实,力行法治,让舆论监督为法治服务。同时更应该培养人们的法治理念,提高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让法治为舆论的良性发展提供现实的温床。诚然,我们应该重视舆论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毕竟,舆论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我们也不能形成对新闻媒体的狂热崇拜,依靠舆论治国,那将与人治如出一辙,与法治将背道而驰,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且,由于媒体舆论的强大“杀伤力”,我们的律师办理案件,也应当慎用媒体。假如遇到那些有典型法治意义而司法可能不公的案件,积极寻求媒体介入才不失为是聪明之举,但是,律师也不应一味地“做广告”,而是要运用证据与法律,通过媒体,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报道客观真相及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与推动法治进步的方式张扬自己。

或许,通过媒体成就的经典个案,律师的形象与观点能够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但是,律师与媒体互动并非是“金钱的勾兑”,律师并非利用媒体混淆视听,媒体也并非利用律师哗众取巧。有良知的媒体是关注现实中国,“客观报道一切”,监督政府,引导民众,而这离不开作为权利代言人律师这一亲密战友的专业声音。律师的尽职是与媒体的良知相对应。“志同道合”的律师与媒体,其通力合作才能有效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有所贡献。一句话概括起来,便是由现实意义达致法治意义的实现。

回到我们演讲之初谈到的我们共同面对的问题吧——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障。谈到到了这里,我想或许各位朋友都早已经从我今天演讲的主题中得到答案了。没错,就是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在这样一个信息发达的转型社会中,善于与媒体打交道,是一个实战派律师信心十足及充满睿智的表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致的目的也是为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毋庸质疑。吕良彪律师认为: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而老师(中国著名民法学者,有“民法泰斗”之称,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则更进一步提出: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因此,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同,律师职业的兴衰关系到私权的正当诉求能否得到实现,更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同时,媒体作为社会的一面镜子,对进行案件的报道、综合各方评论,是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渠道。总之,对律师而言,在个案中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就是司法公正,而这很多时候要借助传媒这一亲密战友的帮助。中国法治艰难的每一步均离不开律师与媒体的通力合作。这种“默契”来源于促进社会进步的共识。

也许这将近一个小时的演讲并没有像好莱坞大片那么的精彩绝伦,但我期望能够为在坐的各位朋友带去一点启发与收获。我始终秉持这样的信念:在转型期的中国,一个实战派的律师应当是一个能够以善于与媒体互动方式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只有深谙与媒体良性互动之道的实战派律师,才能于小处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于大处更能以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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