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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政府诉紫金矿业事件法律分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信宜市政府诉紫金矿业事件法律分析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事件回顾: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因 信宜钱排镇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造成损失的初期赔偿问题,信宜市人民政府已于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50万元,超出1950万元的损失待全部核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日前,当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王思鲁曾在十年前代理过陈锦洪状告佛山经委行政侵害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如今在面对这起“中国官告企第一案”时,认为主要问题有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信宜市政府作为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将公益诉讼挡在了法院的大门之外,当然,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但这并不能说明检察机关就有原告主体资格,毕竟其民事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此次信宜市政府起诉紫金矿业,同样也会产生信宜市政府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该来说,信宜市政府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水流、海域的一级国家机关,是有权就上述国有财产要求紫金矿业进行损害、污染赔偿。至于人员伤亡的人身损害,房屋等私有财产的损害,由于信宜市政府不具有通常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所以难以越俎代庖,代为提起诉讼。

第二,关于溃坝事件造成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要分开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紫金矿业对于其所属的尾矿库溃坝所造成的信宜市钱排镇人员伤亡、楼房坍塌、村庄被夷为平地等财产损害,如果是因为尾矿库工程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未实际取得许可和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所造成的,将为其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此次溃坝完全是由于台风、洪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紫金矿业如无过错则可以免责。如果有过错,同样还是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是环境污染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紫金矿业作为污染者,无论是否有过错,若无法证明此次溃坝导致的泄露与黄华河鱼类的大量死亡没有因果联系,就将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不过,此次溃坝与台风侵袭不无关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的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如果完全是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溃坝泄露,而污染事件又是在紫金矿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后仍不能避免的,那么紫金矿业可以幸免于难。当然,溃坝的真正原因仍有待查实。

三、明确了政府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及相关的责任承担后,回归到案件,我们只能看到众多媒体从不同角度进行的报道,但是中间涉及到诸多法律上需要进一步落实的证据。

第一,尾矿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十分频繁的国家,信宜市处于热带季风气候带,每年出现暴雨洪涝实属正常,紫金矿业在尾矿库选址及工程建造时对此应当预见。因此,在工程建造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对工程进行严格把关,甚至可以说紫金矿业有责任根据特定的气候环境而对工程进行特别的矿库加固、坝体安全观测设施、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及防洪预警系统建设等必要措施。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到位需要相应证据进一步证实。

第二,库址选取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选址是否存在违规?

溃坝事件后紫金矿业发布公告称,“本次降雨集中在高山环抱、地理位置特殊、集雨能力强的山区,形成了很强的‘水涡’冲击力;由于山洪猛烈,大量的土石及河沟两侧的风化岩、树木杂草等被冲入库区沟谷,造成库区水位急剧上升,导致高旗岭尾矿库初期坝漫坝后坝体右侧决口。”紫金矿业在此公告中提出了地理环境、自然灾害等原因共同造成了溃坝,似乎可以因此免责,其实不然。

尾矿库地处高山环抱、地理位置特殊、集雨能力强的山区,矿尾矿库距离下游的达垌村仅约,银岩锡矿尾矿库坝顶与山门口村落差达约,在如此短距离及大落差,尾库矿对下游人口密集的村庄来说无疑是一枚“定时炸弹”。紫金矿业选取这个“地势险要”的高地作为库址,即便是当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也不排除违规许可的可能。

第三,事故发生当时紫金矿业内部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及补救措施?

库坝是否安全稳固关系到下游村庄所有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发当时紫金矿业是否安排监控人员进行实时监控?这些人员是否具有专业的资历?安排了多少人?安排的人数是否能达到足以防范意外发生所需要的最低要求?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和管理不善?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积极有效?

第四,是否实际造成下游河流水体污染?

据凤凰网、民主与法制时报、南方农村报等多家媒体的报道,银岩锡矿尾矿库被泥石流冲垮后,27万立方含有铜、铅、镉、砷等重金属的尾矿直接冲入河中。事发地位于黄华河的上游,河水流经岑溪水汶镇、南渡镇、波塘镇后,在藤县县城与浔江汇合。大量的污染物质进入到流域后,发源于广东信宜市的黄华河,从开始,沿岸的许多网箱养鱼出现大批死亡现象,死因目前尚未查实。下游大量鱼类死亡是在溃坝后发生,而且不排除更大规模鱼类死亡的可能。除了鱼类死亡以外,流域内水体及地质是否受到污染还需相关部门的检验结果证明。

第五,紫金矿业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库坝工程安全信息之情形?

据有关媒体报道,银岩锡矿目前尚处于试生产阶段,但据紫金矿业上市时招股说明书显示,信宜紫金2007年初开始建设,原计划于2008年投产。对此紫金矿业证券事务部赵姓工作人员解释称,因为之前相关证件还没有齐全,银岩锡矿尾矿坝到今年才验收完成。对于原计划08年投产的银岩锡矿到目前仍处于试生产阶段,这中间可能涉及到施工工程不合格以及隐瞒工程安全信息等问题。

身为律师,遇到各种案件,除了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从专业角度对其全面准确的分析以外,当中隐含的深层次问题也值得我们去思考。

我们看到了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政府主动站出来承担起了它应有的公共责任。在行政权力膨胀的今天,政府选择了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公共利益,意味着对法治的尊重,这毫无疑问是一种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同时看到,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间,类似于“苏丹红”、“毒奶粉”、“黑煤矿”、“黑砖窑”等丑闻比比皆是,企业社会责任感令人堪忧。责任感缺失而引发的重大损害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事后补救之上。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逐利益无可厚非,但却不应逾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社会发展中折射出来的问题需要每一个公民、法人、组织进行反思,法治文明建设也同样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同心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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