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时评 >> 内容

拽走耳环致使他人耳朵撕裂构成何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7-01

 拽走耳环致使他人耳朵撕裂构成何罪?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曾发表在《南粤法制报》

吴某在1994年5月至1995年3月间,先后十一次撕裂戴金耳环行为人耳朵,拽走耳环十五只,折价金额达三千多元。1995年3月,在公园作案时当场被擒。在讨论此案时,对吴某撕裂他人耳朵,拽走金耳环行为如何定性有严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应定为抢劫罪。理由是:吴某为强行占有他人金耳环,这符合抢劫中暴力占有特征,故应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应定抢夺罪。理由是:吴某拽走他人金耳环时,并非用暴力协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她们金耳环占有已有,而是乘其不备,公然夺取,故吴某应定抢夺罪。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应定抢夺罪,撕裂他人耳朵行为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伤害(轻伤或重伤)程度,则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达不到伤害程度,则可作抢夺罪去从重情节处理。理由是:

第一,吴某行为符合抢夺罪特征。(1)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面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吴某拽走他人金耳环显属乘人不备,当被害人面公然夺取;(2)抢夺罪主观片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吴某为取得他人金耳环而撕裂耳朵夺以之,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是明显的。因此,吴某行为符合抢夺罪的主、客观特征而构成抢夺罪。

第二,吴某因夺取金耳环而将他人耳朵撕裂行为,并非抢劫罪中所指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有特定涵义的,也即指罪犯故意对被害人采用伤害或杀害等暴力方法的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财物。本案中,吴某虽然在拽走金耳环过程中撕裂被害人耳朵,但他并非故意通过撕裂耳朵方法来夺取被害人金耳环,而是实施此类行为中必然带来撕袭耳朵的结果。因此,对于这种在抢夺他人财物过程中的致人伤害,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吴某对自己行为会撕裂他人耳朵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达到司法部《轻伤鉴定标准》或《重伤鉴定标准》要求的轻伤或重伤程度,吴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如果达不到轻伤或重伤程度,则把撕裂耳朵情况作为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即可。

阅读量:395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被告人X认罪认罚后,可否再次诉辩交易?
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实战文书《L某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申请书》
S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