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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得越久越麻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08

关得越久越麻烦

王思鲁:刑事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学科分类】刑法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案情回顾

2006年9月,被告人方X津与被告人胡XX约定:方X津将其从境外购买的柳桉夹板以 “包税”价交由胡XX报关进口。胡XX与安X津商议后,由被告单位东莞市XX公司以伪报品名、低报数量和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以上柳桉夹板伪报为单价270美元每立方米的柳桉薄板740.554立方米,并由安X津、胡XX负责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单证于2006年9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

2007年2月底,东莞市XX木业有限公司老板叶XX(另案处理)将其从境外购买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15-535美元每立方米的“皇冠”牌柳桉夹板369.37立方米以人民币560元每立方米的“包税”价格交由胡xx报关进口。胡xx与被告人安xx商议后,由被告单位xx公司将以上柳桉夹板伪报为单价260美元每立方米的柳桉木板(B)331.27立方米,并由安X津、胡XX负责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单证于2007年3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

安X津,200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07年9月10日,广东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公二诉[ 2007 ]XXX号起诉书指控安X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07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7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安X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安X津对判决结果满意,表示不上诉,并被当庭释放。

正文:

随着法槌落下,压在安X津及其家属心里的大石头也卸下。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它的意义是:当事人即将重获自由。至于罚金,尽管在判决书上白纸黑字,但由于安X津缺乏经济能力,免于实际执行,成为一张不可兑现的“空头支票”。

饱受牢狱之苦后重获自由之身的安X津感叹道:“一开始就应该找个好律师。”一句话,让我万千思绪……

当事人早该重获自由

安X津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但只是一个获利不到一万元、起辅助作用的“打工仔”。

案件还“停留”在侦查阶段时,安X津妻子就通过电话向我们咨询。听完简单的介绍,我们得出结论:马上申请取保候审。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对这类社会危害不大经济类犯罪,司法部门向来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很多同类案件中,由于律师及早介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等,侦查机关一般不会移送检察院批捕,当事人也得以早早“出来”。

但是那番通话之后,安X津妻子便失去了音讯。后来,她不好意思地说,因为“朋友介绍”及“价格实惠”,她委托了另一位律师。

据后来安X津妻子所说,先前聘请的律师侦查阶段就介入了,开始还和当事人家属保持密切的沟通。可是,问到“和缉私局交流的情况”时,他的回答是“等消息”,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起不了多大作用”。

其实,该律师本可以积极地与侦查机关配合,及早地化解安XX的刑事危机。

律师职业生涯中,我们亲眼目睹过:不少律师在“审判”前的漫长阶段“守株待兔”、无所事事。有的律师由于天然的对抗意识在作祟,认为律师与司法机关水火不容,求他们是热脸蛋贴冷屁股,没人格。有的律师一心只打“如意算盘”:程序走得多,律师费也跟着水涨船高。反正,巨额律师费已是囊中之物,最终,即便将当事人拖入诉累,或是官司没打赢,也与他毫无瓜葛。

这折射出律师的职业导向的迷失。律师的职业导向是什么?仅仅只是为名为利?

我们认为,律师的天职是穷尽一切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律师应该通过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精打细算”来打造品牌,从而实现回报。

一错再错,深陷泥潭

安X津妻子再次咨询我们时,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只有几天就开庭了。从我们事后拿到的材料,看不到太多“努力”的痕迹。除了一些例行手续外,甚至没有一份律师意见书。

最佳时机遗憾地消逝,案件被拖进了审判阶段,可以说是“米已成饭,木已成舟”,相当棘手。

随着程序越陷越深,脱身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尽管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可能随时间推移而丰满充实,但真正的罪魁祸首却是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后面的司法机关绝不会轻易否定前面司法机关的判断,否则不光是“打自己嘴巴”脸上无光,更严重的是触动了一连串司法机关的根本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们秉持职业良知,坦诚地告知安X津妻子:安X津不可能“无罪”地全身而退,而且胜诉也有相当的难度。

因为我们中肯的分析,安X津妻子没有多想就委托了我们。这时,离开庭只有四天时间,时间紧迫,看着几百页厚厚的案件材料和密密麻麻的数据,我们感到了压力。

从轻辩护,力挽狂澜。

开庭前我们见了三次当事人,同时紧锣密鼓地进行外围调查,对控方的证据材料有了深入的了解。在对案情认真分析后,我们决定,对安X津作从轻辩护。

如法谚所言“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如果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可能适得其反。无论量还是质上,指向安X津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入罪是毫无回旋余地的。

但是,安X津的自首情节却可以成为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安X津在海关调查人员的盘问中供述了所参与的走私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美国著名律师丹诺曾说:“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因此,我们动员安X津在法庭上积极认罪,争取法官的同情,以达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最后,经过一番努力,他终于在内心和行动上认同了我们。

判决结果和我们经历过的案件如出一辙:“缓刑”。

律师职业生涯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当事人被关得越久,卷入的司法机关越多,打赢官司就越难。如果较早地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地、最大程度地得到保护,并且,很多时候是可以摆脱刑事危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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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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