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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死刑案件有效辩护之:毒品命案辩护与法律常识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01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因经常办理涉毒命案,我们深知毒品命案辩护之艰难,但实务中也常常遇到命案判决书里“藏匿”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另类故事。为何用“藏匿”两字,根源是辩方稍不留神,关键辩点就有可能被疏忽了。而办案人员将其不利点或硬伤处“层层包装”起来,那也是常态。一般情形下,没有谁愿意将自己的“死穴”公之于众。当然,有些“梗”并非办案人员不懂,仅因其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致使其判断或论述犯了常识性错误。我们仅仅分享其中几例,供大家思考。

一、审判长如何知晓涉案毒品客观存在

真实案例庭审摘录。审判长问:“陈某某,办案人员发现涉案箱子里夹藏有大量毒品,对此你如何解释?”被告人陈某某答:“我无法解释。”

粗看一下,审判长的提问没有问题,但实情并非如此。核心理由是涉案箱子早已被邮寄到国外,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如何“知晓”涉案箱子里面就藏匿有毒品呢?审判长审案时,其如何掐指一算就敢断定远在国外,甚至早已灭失的箱子里面一定“藏匿”有毒品呢?这样的庭审画面真实发生了,辩方应如何反驳,如何应对此种情形呢?我们查阅庭审笔录,结果是辩方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问题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能否当庭反驳法官吗?能当庭反问审判长吗?辩护律师能否反问道:“审判长,您如何知晓涉案箱子里面有毒品呢?”

针对此种情形,如何应对才是更恰当呢?因此案已处于二审阶段,我们在内心也在反问,假定当时我们在庭上,我们会怎样处理此事呢?对此,我们只能说,不同律师有不同的处置方式,但沉默不回应的做法,肯定是不恰当;退一步来说,辩方在法官发问环节不回应,辩方在辩论阶段也可以对此作出回应,并明确提出诉求,期待合议庭站在客观、中立立场处理此案。

 

二、同案人未“指证”被追诉人便无罪释放背后的逻辑推理

我们正在办理某起涉毒命案,案情细节不谈。我们觉得一份《情况说明》及判决书对应说理内容背后涉及的逻辑推理异常“怪异”。具体说明如下:

其一,“官方”的无罪逻辑是因两名同案人或同案犯张三、李四(均系化名)未指证涉案疑犯王五(化名)涉毒,为此办案机关认定王五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且是王五周一被抓,周二晚上便获释放。假定办案人员都如此“通情达理”,我们的法治早已“大步向前”了,但司法现状绝非如此。

其二,因张三、李四均不认罪,均强调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与其无关;反之,他们均强调《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涉毒行为系王五所为,事实上《起诉书》和《判决书》也认定王五参与其中。对此,张三还当庭控告王五蓄意诬告陷害张三,将王五独立实施的涉毒行为推卸到张三“头上”。事实上,起诉书》和《判决书》均认定张三、李四均实施了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但其同时认定张三参与其中,但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核心理由是张三、李四未“指证”王五。

其三,张三、李四自我辩护的实质是强调自己无罪,自己是“无辜”的,涉毒“真凶”是王五,且张三对王五还当庭提出刑事控告。显然,张三、李四一方面强调自己是无罪的,一方面强调涉案行为是王五“干”的,如何清晰明了的逻辑,结果到了办案人员手中,就“演变”为:张三、李四不认罪,且没有“指证”王五,所以王五就是无罪的。如何推理,如此说理,成立吗?如此论述就出现在毒品命案判决书中,说明什么问题呢?

显然,所谓的同案犯或同案人未“指证”,明显就是托辞!即便张三、李四认罪了,当庭指证涉案王五了,办案机会真会将此案发回重审吗?真的会将涉案王五抓捕起来进行判决吗?未必,这是毒辩律师、刑事律师的直观判断,根源是我们的司法仍在法治路上,诸多不规范现象仍不可避免。

三、汇款行为有异常能否认定被追诉人意图购毒

在某起涉案命案中,被追诉人确实有多次大额转出款项的事实,收款方也确实涉毒,这是客观事实。但案件争议焦点是被追诉人所汇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购毒款,控辩双方对此存在根本性分歧。检方认定涉案款项是购毒款的核心理由是收款人的指证,以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异常情形。但问题是,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有异常,就可以推导出其意图购毒的唯一性结论吗?有收款人的指证就一定成立吗?

对此,我们仅强调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涉案收款人,即涉案毒品卖家当庭翻供了,其当庭明确其有向借款人借款,导致其认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二是异常情形应包括“明显异常情形”和“一般行为异常”。不管是哪种异常情形,异常与否,都是办案人员的一种推定,不具有当然合理性;对此,我们都应听取被追诉人的合理辩解,更要核实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机械性断案,后果必然是荒谬的。

命案无小事,小心方可驾驶万年船!不一样的刑辩和毒辩,不一样的故事,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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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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