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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日记之2018年度小结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2-26

我经常思考一个问题,作为律师,要为什么样的当事人服务?辩护空间最大的?价钱最高的?都不是。

律师要为真正信任自己专业能力的当事人服务,当事人把自己自由托付予你,一份委托,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期待。何其沉重,律师唯有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以自己专业来承接、回报这一份信任。

当事人如果寄希望于律师帮他去找关系,走后门,那不是请律师,是请了个法师来害自己,律师之技,唯专业耳。

律师只要接下案件,不管费用高低,就要全力以赴,要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就要有把自己案件力求做成指导案例的霸气,这就要求对案卷材料要无比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要穷尽了解,对相关指导案例和类似案例都要全面梳理,做到每一句话都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努力挖掘无罪或者罪轻辩点,这才是一个律师该做的正事。

回望2018年,在案件办理方面,我会选择性的接下有一定辩护空间、当事人充分信任的金融犯罪案件,穷尽所有合法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涉及案件隐私问题,部分列举如下。

刑事辩护:

案件

主要核心辩点

备注

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张某被控集资诈骗案

1. 本案中大部分资金用于企业运营,不能认定被告人集资诈骗罪

2. 本案中大部分的投资人,其实只是消费者,没有投资目的

3. 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

办理中

某金融城市经理刘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该城市经理不参与总公司资金决策和产品设计,不涉及资金池和自融业务。

2. 员工培训中特别强调了投资风险,严格的明确严禁保本付息承诺

3. 该城市经理并未获得任何正常工资收入之外的利益。

办理中,坚定地无罪辩护

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

1. 本案缺乏针对涉案集资诈骗项目的资金统计

2. 本案资金大量进入项目运营

3. 资金虽然进入个人账户,但集资人的个人账户是用户公司的运营

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的重罪指控

陆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罪案

1. 陆某某仅仅承担介绍借款客户的职能

2. 陆某某并未从介绍中获得任何收益

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的重罪指控

张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金融犯罪案

1. 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仅仅是记账和转账,不具有决策权

2. 张某出于帮助家人目的,并没有实际的牟利目的

成功争取缓刑

梁某某职务侵占案

公安机关的价格认定方法有误,本案涉案资产数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成功取保候审

常年法律顾问

另外,在刑事辩护之外,笔者还常年为全国多家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法律专项服务,为各类线上P2P、线下融资登记服务、小额借贷、私募等等机构提供法律专项咨询服务,首先提出了“所谓很多的行政合规需求,看似不严重,背后其实是为了避免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观点,广受业务和专业媒体的认同。在长期的服务和接触中,深感很多在日常运营中,企业并不重视的细节,往往会成为关键时刻罪与非罪的致命证据和事实,因此也总结出了一套专门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专业研究:

律师如医生一样,都有各自的专业,专业化带来的优势,就是可以提供更优质和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降低沟通成本,提高办案质效。

2018年,我们团队做到了以专业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对案件中的每一个专业问题,都尽量通过结合具体案件专门撰文进行研究,比如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借新还旧”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和扣减,如何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和公平的计算方法?集资诈骗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司法鉴定意见应该如何质证等等问题。也写出了不少受到同行关注、鼓励、批评指正的影响力稿件。甚至会有高校教师专门取得我的授权后拿去课堂做研究,这也让我诚惶诚恐。

部分专业研究列举如下:

《从16个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6大无罪辩点》

《从40个无罪不起诉案例看集资诈骗罪9个无罪辩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律师促使检察院不批捕情形总结》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观目的之辩与客观行为之辩的区别》

《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律师的阅卷要点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中,庞氏骗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口口相传”如何才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案件要求的“公开方式宣传”》

《是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要先刑后民?》

《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的内幕信息认定函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些“私募基金”是怎样陷入非法集资误区的?》

《资金用途和去向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的作用如何?》

媒体采访和报道:

因为2018年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各类专业法治、财经媒体的报道持续跟进,我也接受了不少诸如新华网、新浪财经、证券时报、新浪法问、网贷之家、华夏时报、华商报等权威媒体的采访,从法律人的角度传播了大量的法律知识。

同时,个人的博客、专栏等总点击超过了5千万,为许多人解答了相当多的法律问题,传播了法治精神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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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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