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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律师代理M国籍G某成功控告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 抢劫罪一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08

张王宏律师代理M国籍G某成功控告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罪一案

张王宏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2017年11底,张王宏律师接受了一起涉及非法拘禁等罪的刑事控告委托,M国籍G某某因经济往来中的债务问题被交易对手非法拘禁20多天,期间,被强迫签订若干抵押、投资合同,还多次被抢劫共计8万多元,共涉案值XXX万多元,涉及被套牢的房产三处总价值1000多万元。

基于多起刑事控告的经验,张律师首先拟定了完善的控告方案,备齐所有案件陈述材料及翻译件,与当事人一道奔赴该国驻某市总领事馆反映情况,一周后,领事告知案件已经由外交渠道传递至中国外交部门。

紧接着,张律师备齐控告文书和初步证据,于12月12日前往事发地派出所提交材料。事后得知,提交材料后的第二日,即13日,办案机关已受理了此案。第三步,根据提交材料时公安机关所提意见,张律师又走访了事发地点及涉案住房、车库、商铺,并拍照取证,迅速整理成书面材料,于14日再次将提交给警方。

其后,张律师每日查询公安机关办案进展,23日,前往警方第三次提交证据材料时,被告知案件已于21日立案。期间,张律师已向公安机关提交包括控告书、案件自述材料、翻译材料、寻求外交帮助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涉案嫌疑人线索等共计110页的书面材料。

目前,刑事立案后的追偿、刑事追诉等工作还在紧张跟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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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WJ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之刑事控告书》

附件2:《关于WJ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之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附件3:《刑事控告所涉证据(目录表)》

附件4:《WJ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的补充证据》

附件5:《W某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等犯罪的第二次补充情况说明、补充银行流水统计及犯罪嫌疑人线索》

附件1:

关于WJ某等人对G某某(M国籍)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之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G某某(外文原名略)

代理人:张王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犯罪嫌疑人:WJ某等人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WJ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等,涉案总价值约XXX万余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G某某与WJ某于20XX年左右认识并成为生意伙伴,由WJ某供应手表给G某某在境外等地销售。20XX年左右以来,G某某陆续收到WJ某供应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超出合同约定数量三至十倍的货物或品牌不符合约定的价值共约N百万元的货物。G某某要求退还上述货物,WJ某称先放在G这里卖。今年5月初前后,G某某中止与WJ某的合作。WJ某提出要G某某偿还“货款XXX万元”。

G某某因为资金运转等问题未能归还“货款”。

一、非法拘禁的经过及殴打情节

1.2017年X月X日下午至同月XX日,WJ某纠集W某某等十多人,采取将G某某拘禁在家、在车上、外出某地等手段,非法剥夺G某某人身自由。

2. X月X日凌晨,G某某被强行带上一部车,在G某某拿出电话准备拨打时,被抢走电话,并被殴打致失去知觉,面部肿至一个星期不能进食。

二、抢劫的经过

1. X月X日凌晨,G某某被强制带上车,在拿出电话准备拨打时,被人抢走电话,并被殴打致失去知觉,面部肿至一个星期不能进食;在非法拘禁G某某的22天中,W某某等人多次说出“把手脚砍下后杀死你”等话语威胁G某某;被拘禁在G某某家中期间,犯罪嫌疑人拿刀等在G某某面前把玩,以此恐吓G某某。

2.X月X日至XX日, 被非法拘禁期间,犯罪嫌疑人曾询问G某某“XX”(毒品的一种)的问题,犯罪嫌疑人称自己会吸食;G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的所有饮食均由W某某等人提供,且第8天开始,意识模糊,疑似被犯罪嫌疑人投食了药物或毒品。

3.X月XX日至XX日,在被非法拘禁期间,W某某陆续在G某某身上抢走人民币XX万余元。

4.X月XX日下午X时,被非法拘禁期间,WJ某、WW某在G某某强行拿走G某某身上的X万元现金,并强迫其在空白的纸上签名和按捺指印。

三、强迫交易事项及经过

1.X月XX日,强迫G某某在某某公司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以G某某房屋作抵押,贷款58万元,收款银行卡由W某某控制。

2.X月XX日,强迫G某某与“L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贷款XXX万元,收款银行卡及密码、USB由W某某控制。

3.X月XX日,W某某强迫与G某某签订《某某投资理财合同》,由G某某投资XXX万给W某某,约定三年后归还,每月返还利息X万元。

由于不认识汉字,G某某对上述三份合同的约定、内容均不知晓,完全系被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后,在被剥夺人身自由情况下签订的。

四、合同诈骗的经过

1. X月XX日,W某某强迫G某某签订《某某投资理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G某某投资XXX万元给W某某托管;W某某按月利率2.5%计每月支付G某某X万元,三年为期;G某某则自X月起,每月支付N万元给Z某某以偿还共约N百万元的“抵押贷款”; 即扣除N万元“利息收入”后,G某某每月仍需支付X万元给Z某某。

2.接收“投资利息”的银行卡由W某某控制,汇入的“投资利息”N万元、转出的N万元均由W某某操作,款项汇入转出G某某只有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才知晓。

3.X月XX日、X月XX日、X月XX日,W某某分别将XXXXX元、XXXXX元、XXXXX元的“投资利息”汇入其控制下的某某银行银行卡,随后转至LD某的帐号,以偿还“抵押贷款”;X月、XX月,S某 (抵押贷款贷出方实际控制人)电话通知G某某W某某将“利息”XXXXX元直接支付给LD某。

4.XX月XX日,S某”电话通知G某某需归还当月“按揭利息”XXXX元,G某某基于恐惧,按要求将XXXX元均汇入指定帐号。

5.XX月至今,W某某逃匿。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代书人:

2017年12月9日

 

附件2:

关于WJ某等人在某某区某某路一带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犯罪之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G某某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之法律问题分析

(一)非法拘禁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WJ某指使W某某等十多人将G某某非法拘禁期间,有殴打的行为,并导致G某某昏厥(失去知觉)、一个礼拜不能进食。构成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二)强迫交易罪规定在《刑法》第226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行为的。根据[高检发释字(2014)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非法占有目的”尚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W某某很明显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情形。

(四)抢劫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构成抢劫罪,需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二是实施了非法占有或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其三是对控告人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殴打致控告人失去知觉、“把手脚砍下来,再杀死你”的话语威胁、拿出刀具在控告人面前把玩等方法,构成了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控告人处抢劫现金共计XXXX多元。

另外,本条文所中称“其他方法”,指其他的指控告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包括用酒灌醉或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控告人暂时丧失知觉而不能反抗,从而将财物掠走。本案中多名犯罪嫌疑人有吸食“缅果”习惯,而控告人被非法拘禁期间的所有饮食均由犯罪嫌疑人提供,且控告人自述从第8天开始至非法拘禁结束,意识模糊,不排除被犯罪嫌疑人投食药物或毒品,进而从事后面的房产抵押、合同诈骗行为。

二、关于G某某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疑难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非法拘禁罪与强迫交易罪系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独立的二罪,强迫交易罪与合同诈骗罪系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独立的二罪,两两均非实质竞合犯,应分别单独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实质竞合,指复数行为触犯复数罪名,由于复数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使数个行为或数个罪名可能最终被一并处罚宣判为一罪的情况。主要包括吸收犯、牵连犯。其中吸收犯主要发生在主行为与从行为、事前行为与事后行为之间,牵连犯常见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间、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间。

本案中非法拘禁罪与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与合同诈骗罪,可能涉及的是牵连犯。但牵连犯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为刑法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其二为司法实践中具备常见的牵连犯情形。而本案所涉两组罪名均未出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中,同时司法实践中亦未见相关判例。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判例更多的是对两组罪名同时处罚。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的乔永生犯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罪,(2001)洪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容乃胜犯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罪,(2011)吉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孙宝民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2013)吉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史锦钟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等。

同理,(2008)桃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龚茂亚构成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等案的司法判例可知,强迫交易罪与合同诈骗罪亦系实务中的独立二罪,而非实质竞合犯。

三、案件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本案中,非法拘禁、合同诈骗属继续犯,该二犯罪发生在某某路G某某的家中;强迫交易的签约地也发生在G某某家中;抢劫罪中WJ某等人对G某某的抢劫、W某某对G某某的部分抢劫也发生在G某某家中或家附近的餐厅。本案涉案金额约XXX万余元,现控告人向犯罪地贵局报案,请求对WJ某、W某某等人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前述四项犯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某某区公安分局

代理人:张王宏律师

2017年12月9日

 

附件3:刑事控告所涉证据(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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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WJ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抢劫、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的补充证据》(略)

附件5:《W某某等人对G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抢劫等犯罪的第二次补充情况说明、补充银行流水统计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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