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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十五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例由邓忠开律师铸造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5-18

2017年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

第十五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隆重登场,由邓忠开律师摘取

我不是你的一见钟情

作者:邓忠开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孟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5日,孟某某家属委托了邓忠开律师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案件后,邓忠开律师前往某某看守所会见孟某某,了解到本案系因工作上的原因,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费用的行为,据被害人(单位)《律师函》载明共虚报费用88674元,但在案发之前,孟某某已经通过妹妹还了7000元给公司。其虚报费用大部分用在了父亲突患脑梗的医疗上,少部分用于家庭开支。除了其父亲重病在床外,母亲患风湿病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下有三个未成年儿女,大的7岁,小的才2岁,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照料重病、久病的双亲及年幼的儿女已是不易,现举目家徒四壁,抖袖囊中羞涩,实无偿还能力,孟某某在公司强大的压力下,无心工作,就乘春节之际,请假回老家谢门不见。公司在其长期不归,通信中断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至当地某某分局派出所报案而事发。

办案进程:

4月9日,之前与我有一面之缘的赵哥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情要我帮忙,我说没问题,只要能办得到,一定。赵哥在电话中没有具体说什么事?我也不便问。他说过两天来律所谈,我说好。

4月12日,上午,赵哥与一女子(孟某某的妹妹,下称孟妹妹)来到律所。一见面,孟妹妹就将案情简单地向我作了一次陈述,据其理解,某公安分局不应该以诈骗罪,应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然后就非常急切地催问我的辩护方案,她说要作无罪辩护。我看了她带来的材料,结合她所陈述的案情,当即很清晰地道明此案辩护的辩点及不利情形,并得出此案有一定理由,且有辩护空间,需办下委托,通过会见后,再出详细辩护方案。

孟妹妹说要回去准备一下,她说孟某某已在老家被抓,但家属还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希望在押回广州的第一时间就有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并会见,作无罪辩护,非常赞同我的以专业对专业,不找关系的意见。

4月15日,上午,孟妹妹单刀赴会,再次从深圳来律所办下了委托。

4月16日,因家属只是得知孟某某已在老家被抓,但不知何时羁押回广州?在家属还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我已查实孟某某已被羁押在某某看守所,为避免意外会见不到,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预约登记,并将此实际情况反馈给孟某某家属,第一次获赞!

4月17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孟某某所说的案情几乎与孟妹妹所说一致,我即抛出辩护方案,第一、作无罪辩护;第二、通过对案情分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应用,建议孟某某尽快将没有还清的虚报款项还给公司,深刻检讨并祈求拿到《谅解书》;第三、家庭情况需要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第四、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力争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后,由我及时出具《关于涉嫌诈骗罪的孟某某没有犯罪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应予释放的法律意见书》,孟某某当即表示完全同意,并抱怨看守所里的蚊子太多,没有空调,热,没有会见室舒服。听到他的自言自语,我发自内心地笑了,出现在自己生活中的人,都不是无缘无故的。他已经将自己交付给了我,我们内心已有默契。

4月19日,昨天会见后,即与孟妹妹取得了联系(孟妹妹在深圳工作,住深圳),就会见中与孟某某达成的辩护方案告知,她也表示完全赞同,并积极筹够了款项。

下午,我们一起去了被害人单位,与单位工会王主席就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沟通,并表示会尽快将孟某某虚报的所有费用全部还清,直言不讳地恳求公司尽快出具《谅解书》。

这是一场艰难的谈判,王主席要求孟某某写检讨,公司要看了检讨是否深刻之后,再讨论是否同意出具《谅解书》?而且还款一定要有孟某某的亲笔委托书,公司才收这笔钱。

这次谈判赵哥也去了,听了王主席的话心里有点着急,我就建议容我们三人到会议室外面商量一下。我简单地对孟妹妹和赵哥说了一下,不要急,尽量按照公司的意思走,他们也没有说不出具,只是要有合法合理合情的手续,公司有公司的程序,这是可以理解的。其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这些我事先都有准备,但这检讨书怎么写?倒是要听听你们的意见。孟妹妹说,她写。我说,好。

回到会议室,我们提出由孟妹妹代书检讨,王主席一听就不乐意了,当即拉下脸拒绝道:不行!我说:好了,我明天一早就去会见孟某某,由他自己写来。

第一轮会谈结束,公司也考虑尽快地解决这个事情,主动约好明天下午另行商定。

我将上午收到孟某某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的复印件交给了王主席。

4月20日,上午,第二次会见。本打算速战速决,把孟妹妹代书的检讨,读给孟某某听后,征得他的修改意见后,回律所重新打印出来即可。然而涉及到案件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详细经孟某某说清楚,或确认,故到了其在会见笔录上签名时,我看看了腕表,已接近12点了。

下午,被害人公司的会议室,王主席和物流管理部的李经理看了检讨书后,均认为反省不深刻,不能接受,也无法向公司交差,要求孟某某重新写。并将需要涉及的内容旁敲侧击地点了点。

4月26日,因接连几个庭在开,故到今天下午才与被害人单位展开第三轮商谈。因在此之前,我将检讨书按照公司大概的一个意思重新写了一遍,并将电子文档发给孟妹妹,孟妹妹转发给了王主席后,还不无担心地问我:这次不知道能不能过关(检讨书)?我答道:放心,这次肯定没问题。果然,王主席看后,称好。王主席收了检讨书后,答应尽快交给公司讨论处理,至于是否能够得到公司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还要看股东们的意见。我们说好,请王主席多多关照。

走出公司大门,我还没有来得及舒口气,就与孟妹妹说,你回深圳安心等消息吧,我还得去一趟某某看守所再一次会见孟某某,有些事情不交待清楚,怕他出错。因另一个案件有急事需要处理,明天就要出差四川绵阳

5月2日,收到孟妹妹的短信,短信将被害人公司的《谅解函》的拍照发了来,并说明《谅解函》原件公司交给了某某分局派出所办案警官。我立马将这几天写好的《关于涉嫌诈骗罪的孟某某没有犯罪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应予释放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2张转帐单、《谅解函》打印出来或复印,用特快专递寄了出去。

5月10日,算算,“37天黄金营救”时间差不多了,某某分局没有一点动静,我即追加向其快递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

5月11日,早上在去律所的路上,收到办案郑警官电话通知,要我前往领取《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简称通知书),我一听有点懵……通知书上写明不予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因孟某某作案后为逃避刑事责任一直潜逃在外,对其取保候审不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当我将通知书转发给孟妹妹时,孟妹妹慌里慌张地追问我,下一步怎么样走?我答,会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已经递交了,不构罪的分析已经陈述得非常清楚,且事实清楚,理据充分。不管会不会被捕下来,我这两天都会向某某区检察院出具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为此,我几乎郁闷到——不言不语了两个整天。

5月16日,下午,我将撰写好的《关于涉嫌诈骗罪的孟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予释放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快递向某某区检察院案管中心寄出。

晚上21点46分左右,我的电话响了,但此时正在洗澡。后拿起手机一看,是孟妹妹打来的,翻看微信一看,留言:邓律师!晚上好!我哥(孟某某)刚给家里打电话,让人去(派出所)带1000块钱,取保他出来。

我一看,顿时大吼了一声:有效辩护。将正在整理书台的妻子吓了一跳。我随即穿好衣服,与妻子说了一声,我出去一下。拿起公文包就出了门。打电话与孟妹妹联系后,又与赵哥联系,赵哥说正在前往派出所的路上,说好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接人。

办案结果:

今天11点左右,接到某某检察院案管中心的电话,电话中某某检察官称,已收到我寄的法律意见书,因此案已经取保候审,建议此快件作销毁处理。我答,同意。

此案感言:

在法律面前,我们永远要保持谦卑。有效的刑事辩护结果,不是必然,也不是偶然,是必然中的偶然,偶然中的必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客观了解事实,反复来回穿梭法律规定,审视把捏犯罪构成,适当跳出案件本身寻找辩点,以无罪案件有罪辩的上乘辩护思路,实现完美辩护。我以题目:《我不是你的一见钟情》,就是切中刑事辩护的显著特征,刑事辩护是大爱、精专、谦卑,如此,会将必不负如来不负卿。

法律文书之一分飨:

关于涉嫌诈骗罪的孟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予释放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受孟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在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会见以及向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了解到的案件有关情况,得知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就广州某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桥公司),控告其单位司机孟某某于2014年——2016年1月虚报路桥费88674元一事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4月10日对孟某某进行刑事拘留,现羁押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孟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予释放,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及《高检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孟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请求贵院核实情况,尽早释放孟某某。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辩护人通过会见孟某某后,所了解到情况如下:孟某某于2014年8月入职某桥公司,系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从2014年07月30日起至2016年07月31日止,工作内容:派驻某桥公司任生产人员,用工地点:(用工单位)某桥公司。工资为1825元/月。但据孟某某说,招工面试都是由某桥公司完成,后以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名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某桥公司的岗位是物流部的司机,具体负责驾车送货工作。其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每次出车都安全、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

孟某某工作时,发现每次送货的载货量远超过车辆限载量的40%以上不等,因担心走高速,会被罚款,故大多数时候是选择走国道。因走国道,不但可以避免超载被罚款,也不产生路桥费,因此,问题就来了,某桥公司对驾车司机送货是否走高速公路,还是走国道?对此并未在管理制度上予以明文规定,路桥费实行实报实销。所以,包括但不限于某桥公司的驾车送货司机孟某某都通过走国道,或走一段国道又走一段高速公路,走一段高速公路又走一段国道,来规避被罚款风险,并相应虚报路桥费以谋取部分不当得利。根据某桥公司向孟某某发来的《律师函》称,某桥公司在2016年1月,在审批孟某某申请报销路桥费的过程中,发现孟某某提交报销的路桥费与实际报销的金额有出入,经过核对当月司机行车路线,又发现其提交的路桥费发票所记载的行驶路线与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不同,从2014年8月-2016年1月期间虚报路桥费达88674元。

事情发生后,某桥公司领导与孟某某多次沟通,终因孟某某家庭非常困难,上有年迈重病卧床的父母亲,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儿女,爱人丁某琴(土家族)在家操持家务、忙于农活,全家唯一生活经济来源是靠孟某某微薄的工资收入维持。但孟某某一再表明会想尽一切办法退回这部分费用,多次向妹妹孟某灵等亲属朋友借款求助,但妹妹也是靠打工度日,亲朋好友经济条件有限,尽管如此,妹妹孟某灵还是与丈夫朱某远东挪西借通过平安银行深圳福永支行6230****0705汇了7000元给某桥公司。2017年4月21日,孟某某的亲属们凑齐还没退的81674元,交由妹妹孟琳枝通过平安银行,帐号623058200006410713汇入某桥公司工商银行帐号:6758161704210322435416,经妹妹孟某灵电话与某桥公司王达文工会主席确认,某桥公司已经收到全部退款。

二、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即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可见,诈骗行为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编造客观上根本不是事实,使人信以为真。虚构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使被害人发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地处分财产。具体到本案中,行为人孟某某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只是基于工作上的便利,利用了某桥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以驾车不走高速公路,或少走高速公路,走国道的方法,谋取极少部分利益。驾车从广州送货到深圳等地客户,肯定会产生路桥费,这是不争的事实,且孟某某每次在提交报销的路桥费都低于驾车全程行走高速公路实质产生的费用的情形下,被害人某桥公司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第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成立诈骗即遂,要求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孟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以驾车不走高速公路,或少走高速公路,走国道的方法,以低于驾车全程行走高速公路实质产生的路桥费向某桥公司报销,不但规避了走高速公路因所载货物严重超载会被罚款的风险,还为某桥公司节省了不少费用,某桥公司未遭受财产损失,被害人某桥公司也没有主张其遭受了严重损失。

第三、行为人需有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本案中,孟某某作为一名某桥公司的司机,为人老实,一向表现良好,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单纯是为了在既可避免走高速公路因超载会被罚款,又能为公司节省部分路桥费,自己也有好处的情况下,而后虚报部分路桥费,所以,孟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四、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孟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涉案金额88674元系某桥公司一方得出,未经孟某某核实,也未经相关部门查实,据孟某某所言,自己也不知道其中虚报的金额是多少?对于此88674元是如何构成的?(可能)现有证据,不仅不能证明,也无法证明,根据疑点利益归于嫌疑人,孟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害人某桥公司也没有遭受财产损害的结果,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孟某某基于工作事实,其欺骗程度不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并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对孟某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孟某某已退还88674元,并得到某桥公司谅解,答应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和《高检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嫌疑人孟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根据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2017〕79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第三章诈骗罪第十四条规定,诈骗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孟某某涉案金额88674元,属诈骗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数额较大档,且大部分金钱用在了其父母的医疗上面,小部分用于贫穷的家庭生活(村委会《证明》)。

第二、根据【注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孟某某不但退还了88674元全部虚报款项,并得到了被害人某桥公司的谅解,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贵院理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为人孟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第一时间向某桥公司赔礼道歉(《检讨书》),积极通过亲属退还了全部虚报的路桥费用,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为认罪、悔罪,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谅解函》),因此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因此,综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贵院核实案情后,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尽早释放孟某某。

此致

敬礼!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律师

2017年5月16日

作于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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