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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综述及裁判依据汇总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0-22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各级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组织的正常公务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这里所称的公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政协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活动中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依法从事的国家安全任务。

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国家机关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还危及上述工作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

(二)客观表现形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本罪当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正式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执行公务,还包括国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国家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即临时工)受国家机关领导的指使,从事执法活动,其执法活动本身即违法,不属于本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未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2.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阻挠的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不是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即使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也不构成本罪。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行为人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救援活动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阻碍的活动不是发生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之中的,不构成本罪。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出于故意;必须阻碍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这里的阻碍不要求必须是暴力、威胁方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了妨害的行为,如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正在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了巨大障碍,如侦查线索中断,证据灭失,嫌疑人逃跑等。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妨害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这里的公务活动指的是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机关所依法实施的职权,如公安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侦查刑事案件、抓捕犯罪分子等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的管理市场秩序,查处缺斤短两行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等,如果行为人妨害的不是公务活动,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旅游、赴宴等私人活动)或者说是国家机关的非公务活动工作(如国家机关对外的民事交往活动、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等),不构成本罪。

5.行为人所妨害的公务活动必须是国家机关合法的公务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公务活动必须拥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份,拥有明确的执法权限,公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即使有上述妨害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对一起认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不成立的裁判要旨是这样的:“罗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七名公安某乙在传讯徐某甲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着制服,也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原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徐某甲、徐某乙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6.妨害公务罪嫌疑人所实施的阻碍公务的活动必须是正在执行中的公务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道义义救援活动),这里的正在执行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也包括为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必要的准备活动,如公安人员接到报警求助后,前往案发现场的行为,即管彼时公务活动尚未开始,但这是为执行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准备活动,也应当认定为公务活动的一部分。公务活动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即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赴现场查处假冒伪商品的行为已经结束,在返回路途中,受到妨害的,不构成本罪。

7.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现实生活中主要现为以殴打、拘禁、捆绑等限制人身和暴力打击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主要是以言语给国家工作人员施加精神压力,使其不敢从事公务活动,如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拿执法人员的家属、亲戚的人身安全相威胁,以揭发本人及其家人的隐私相威胁等等。

(三)主体: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此罪。

(四)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仍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挠其执行公务,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若不知道对方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

三、量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红十字会法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人民代表大会法

第四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害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广电总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9]166号 1999年4月1日)

三、国家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经营境外卫星电视及其专用设备,严禁各有线电视台、站和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接收、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严禁未持有许可证的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通过其接收境外电视节目,严禁未经广播电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在检验中,对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可由国家安全部门责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予以封存、扣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2000年4月24日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9号)

第七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商检会[2003]4号)

八、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7]29号)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11月)

七、妨害公务犯罪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妨害公务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5号)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十三)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3〕25号)

9.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法〔2014〕140号)

21.有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依法准确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等刑罚措施,坚决制裁暴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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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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