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黄坚明律师:点评“一案两无罪”之朱某某被控三宗重罪一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24

黄坚明律师:点评“一案两无罪”之朱某某被控三宗重罪一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律师  黄坚明

 

2015年12月22日,广州中院对朱某某被控受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就案件辩护“结果”而言,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此案辩成“一案两无罪”;忧的是,朱某某被判有罪了,且刑期不轻。作为经办此案的王思鲁、孙云康律师的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中一员,本律将针对此案的案件背景、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性、一审判决有何错误、甚至谬误之处、此案为何要上诉等方面展开详细分析和论述。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严格依照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广州中院理应作出朱某某彻底无罪的判决。而朱某某本人对一审判决也不服,已当庭提出上诉。

一、朱某某被控三宗重罪及其家属委托律师的背景情况

朱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后,经上海某著名律师推介,其家属便和我们见面洽谈过案件委托事宜,但其家属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最终没有委托我们作为朱某某的辩护人,而是委托了其他两名律师。其中一名是北京的律师,八十年代的刑法学研究生,学术功底不错,出版过不少书,且是从最高检出来做律师的,当时朱某某家属对其认可度比较高。该律师收费不菲,此案委托合同约定的律师费高达百万元,且其要求先将三十万元律师费直接打入其私人账户,还要求不出具律师费发票,总共才会见过朱某某一次;更关键的是,该律师和汕头市检经办检察官预约好了阅卷时间,结果到了检察院,经办检察官以“忙开会”为由,不安排该律师阅卷,在将此情况告知朱某某家属后,该律师便想飞回北京。对此,朱某某家属认为,因错在检察院,且阅卷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前提,该律师理应作出一定的抗争,但该律师断然拒绝,理由是律师只负责办案,抗争也应是由家属去抗争。后来,经律师、家属和检察院沟通后,经办检察官安排该律师阅卷了,但具体阅卷情况是怎样的就不得而知。案件侦查阶段结束,案件移送汕头市检审查起诉时,朱某某家属发现了不妥之处,朱某某涉嫌的罪名竟然有三个,即: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详见附件1:《起诉意见书》),且根据控方指控的数额,朱某某涉案三宗罪将面临的刑期都很重。朱某某涉嫌的受贿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旦入罪,刑期都在十年以上;滥用职权罪,一旦入罪,刑期也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朱某某家属已失望透顶,认为该律师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导致出现朱某某被控三宗重罪的严重后果,且该律师也没有提出任何有针对性的后续辩护方案,更换律师已在所难免。

朱某某家属聘请的另外一名律师,是汕头本地的律师,挂着当地律师协会主要领导的头衔,但其接手此案后,汕头市检一找其谈话,给其做“思想工作”,该律师态度便转为“妥协、配合”了。显然,再委托其为朱某某辩护,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至此,朱某某家属已陷入困境当中,反复斟酌之后决定再找我们,要求我们介入此案。接受委托后,我们和家属一起到汕头,找该汕头律师要此案卷宗,发现该律师提供给我们的卷宗资料甚少,明显不全,且态度不是很友善。最后,我们只能和汕头市检沟通阅卷事宜,并于当天就拍完全案卷宗。良好的开端,为我们和朱某某家属建立长期信赖关系打好了基础。

在汕头市检审查起诉阶段,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撰写并提交了大量的法律文书,但此案件是当地纪委移交的案件,汕头市检很难摆脱当地纪委的影响,最终还是“照单全收”,将此案移送汕头中院审理。

当地办案机关曾设想在汕头市内“内部消化”此案,即:安排在汕头市内的区级法院审理此案,若朱某某不服,上诉至汕头中院案件便可作出终审裁决,了结此案。但因朱某某涉嫌三罪名,量刑可能为无罪徒刑,且当地办案部门也不想“轻判”朱某某,最后此方案便没有实施。

以上所述,便是经办此案的王思鲁、孙云康律师介入此案的背景情况,这也是朱某某面临三宗重罪指控的背景情况。对此,本律认为,此案背景,再度诠释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家属而言,聘请了错误的律师,除了损失巨额律师费,甚至还会出现“聘请律师来害自己”的灾难性后果,因此聘请律师也要步步小心。

二、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在此案中是如何做到有效辩护的

第一步,管辖权异议成功,首战告捷,为后面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我们介入此案时,如上所述,朱某某已陷入被汕头市检指控三宗重罪的险境,辩护难度极大,且案件已诉至汕头中院(详见附件2:《起诉书》),汕头中院也想快审快判此案,并明确公告了开庭时间,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和空间都非常有限。

显然,汕头中院审理此案的阶段,对我们而言异常重要,我们也不得不打破常规,在开庭前便出具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给汕头中院,告知汕头中院此案的案件背景情况,告知此案背后另有隐情;对案件涉及的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详尽的法律论证,并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详见附件3:《管辖权异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最终目的是让汕头中院充分知悉此案是“烫手山芋”。最后,汕头中院主动向省高院请示,要求异地管辖,由其他地区的法院审理此案。显然,管辖权异议成功,为摆脱当地纪委的不当干预和影响,为了被移交的法院能更公正地审理此案,创造了条件。

第二步,我们在广州市检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对朱某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可谓乘胜追击,再下一城,将此项指控辩成第一宗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在广州市检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继续尽职尽责,出具详尽的“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4:《法律意见书》),最后成功“打掉”对朱某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后案件移送至广州中院审理。对此项指控,我们最核心的辩护理由是:此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汕头市内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容积率超标问题存在普遍性,若控方指控的逻辑成立的,有罪的不仅仅是朱某某一人,规划局、国土局所有涉案人员都有罪,历任规划局领导、国土局领导也都有罪,且汕头市政府也难脱干系,有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又何止千万?同时,朱某某也对规划局其他涉案的局领导、科室领导进行举报。最后,广州市检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没有指控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详见附件5:《起诉书》)。

第三步,在广州中院阶段,我们再次“打掉”对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的指控,再次辩成“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

对朱某某被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广州中院完全“复制”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并认定:“惟认定朱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书中还载明,我们对此项指控的核心辩护意见是:“朱某某购买并收藏犀牛角制品的行为属于民间古玩爱好者的收藏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且据以定罪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鉴定方法不科学,并不能排除涉案17件犀牛角制品系年代久远早已进入流通市场的古董工艺品。”一审判决对朱某某及我们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亦作出如下综合评判:……第一,关于朱某某于何时、何地、向何人购买涉案的犀牛角制品,仅有朱某某一人的供述,其他证人的陈述属传来证据,公诉机关并未举出任何一名出卖人的证言,故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朱某某“持有”涉案的犀牛角制品,并不能证实其为“非法收购”;第二,鉴定报告的结论,并未就涉案犀牛角制品的年代问题进行鉴定,无法排除朱某某所陈述的即便是真品也属于已进入合法收藏领域的民间文物。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详见附件7:《一审判决书》;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8689)。

显然,对此项指控,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无罪,无疑是正确的。对此,我们认为,朱某某之所以无罪,最核心的理由应是:中国最后一头小独角犀(爪哇犀)于1922年被猎杀,自此再也没人见过中国的犀牛。而朱某某所购买的17件涉案物品,绝非来自非洲或印尼等其他亚洲国家的新鲜犀牛角原材料及当代犀牛角制品。朱某某因家庭原因,自幼爱好犀牛角制品,具备初步辨别涉案物品所属年代的专业能力,15件样品提取不到动物遗传活性物质DNA亦印证了这一点,也足以证明17件涉案物品系文物古董,允许民间收藏。因此,未对涉案物品确切年代进行鉴定,法院理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而本案恰好缺乏能证明涉案犀牛角所属年代的、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某涉案行为侵犯国外犀牛等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资源的法益,司法实务中也不存在单独追究买家刑事责任、而卖家则无法核实的实务案例。当然,我们在辩护词中对此项指控也作出详尽的法律论证(详见附件6:《一审辩护词》)。

第四步,我们成功地将此案“拖延”至《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法院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此案,遗憾的是,朱某某及此案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的受贿罪指控没有被“打掉”,一审判决仍认定朱某某犯受贿罪,且在认定朱某某非法收受现金110万元、港币44万元(总额约15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对朱某某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需要强调一点,由于辩方强有力的抗辩,法院也考虑本案特殊的情况,一直等到《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其目的应是为尽量轻判朱某某创造条件。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认为此案的辩护工作也是成功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就刑期而言,应当说是“偏轻”的,但基于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我们始终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本案依法应宣告朱某某无罪。

基于以上案件事实和理由,基于“一案两无罪”的客观事实,本律师认为,此案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有效的辩护。尽管我们一直期望的彻底无罪判决并没有出现,此案仍留有“尾巴”,朱某某本人已当庭提出上诉,我们也将继续介入此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

三、此案为何要继续上诉

朱某某为何要继续上诉,根源应是朱某某始终坚持其根本就没有收受过贿赂,控方指控的受贿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事实,均与客观事实不符,此案本是冤假错案。我们也始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本就无法得出朱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更关键的是,一审判决存在太多经不起推敲的地方,更不是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铁案”,且不排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最高检、最高院就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数额问题通过新司法解释的可能,犯受贿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起点”存在数额大幅度提高的可能。基于以上理由,我们也建议朱某某上诉。下面,本律主要针对该案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问题一:本案最大疑点是明明可以调取能证明朱某某“无罪”、能证明其在纪委“双规”阶段遭受刑讯逼供的同步录音录像,但办案机关均没有提取,公诉人甚至当庭以“国情”为依据拒绝提取。对此,我们认为,这本身就涉嫌违法、犯罪了,也足以证明此案存在重大疑点,即:主要靠言辞证据,能否证实朱某某受贿的事实客观存在。

朱某某被“双规”期间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证明朱某某遭受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还能直接证明朱某某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受贿事实。为此,朱某某本人及我们辩护律师多次口头、书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均未果。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公诉人在庭审中亦以“国情”为由,拒绝调取,这明显已涉嫌违法、犯罪。我们法律人都知道,办案机关应依法调取一切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须知,我们的媒体也多次公开报道中纪委查处“内鬼”的相关事实,我们的官方媒体也不断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但涉案纪委人员是否是合法查办此案是存疑的,办案机关拒绝公开、调取朱某某遭受“双规”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本身就是最大的疑点。官员在被“双规”期间遭受刑讯逼供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更不用说遭受刑讯逼供案例也不少。当然,我们也深知,在现实国情下,官员受贿确属常态现象,且甚少人真心相信官员是不受贿的,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朱某某有利的上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客观存在的,朱某某也提供明确的线索,本案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为何均不调取?为何不敢将该证据向法庭公开?这本身就是本案重大疑点之一。

问题二:据以定罪的朱某某三份讯问笔录内容,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大篇幅地引用朱某某本人作出的三份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作为证实朱某某收受贿赂的最核心证据。对此,本律提出如下质疑:

其一,本案最大特色是一审判决很明显地“选择性”认定朱某某口供内容,对朱某某不利的口供内容一段、一段地“摘录”,对朱某某有利的口供内容“一字不提”,不知所踪。本案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是朱某某口供内容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其二,一审判决大篇幅地引用朱某某作出的三份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与办案机关“选择性”地录制的“录音录像内容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例如:明明是办案人员单方核实的“受贿”事实,在讯问笔录中就变成朱某某自己供述的受贿内容,在一审判决就变成法院认定的受贿内容。一审判决如此审案,很难保证不出错,其背后的逻辑就是想当然地认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查明、认定的事实。

其三,侦查人员没有对讯问朱某某的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地同步录音录像,这本身也是重大疑点,这也是侦查人员公然涉嫌违法、犯罪的“铁证”,这绝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收集的主体、形式、程序上存在瑕疵”,绝非“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一旦侦查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公开地合法化,所谓的法治就是一句空话。

其四,朱某某讯问笔录内容本身就是不完整的,侦查人员明显有意识地隐匿了部分对朱某某有利的口供内容,我们依法申请调取亦未果;更关键的是,三份长达十几页的笔录内容竟然不可思议地“高度雷同”,制作时间也不可思议地“神速”,均是一小时或一小时多几分钟完成,这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及司法实务经验。一审判决对此为何仍“习惯性”选择“无视”呢?难道如此之多的冤假错案仍不值得我们法律人惊醒吗?

问题三,涉案的11家房地产开发商及涉案的18名开发商老板和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核心理由如下:

其一,涉案11家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涉案的18名证人,在交代问题时普遍性存在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错误、相互矛盾的问题,且朱某某可以提交众多证据,证明证人所述的“受贿时间段”朱某某根本就不在汕头,不具备收钱的时空条件。本案为何会出现“大规模”的时间、地点、数额等细节性错误的问题,根源不在于“开发商老板们”集体“健忘”的问题,也绝非一审判决书所述的“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收受多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相关人员钱款的时间为春节、中秋前后,是指时间段”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钱”能说话开发商所述的“贿赂款”是从哪里来的?是从银行账上来的,还是公司财务人员手中来的?哪个时间点提的钱?提款人是谁?提款过程需要哪些签收确认手续?相关银行能否提取到相关的交易资料?但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再一次选择“选择性健忘和回避”,不管是几万元的“贿赂款”也好,还是30万元的所谓“贿赂款”也好,都是“凭空”产生的,都是莫名其妙地就送给朱某某了。

其二,当然,上述的贿赂款来源不明的问题,仍然不是此案最核心的问题,本案最无法解释的问题是为何作为“行贿人”的开发商老板们通通都“安全无事”,而偏偏就唯一的、所谓的“受贿者”朱某某一人有罪,这足以证明本案是“选择性执法”的产物,无法排除所有涉案证人“默契”地指证认朱某某“受贿”,以换取办案机关不调查涉案11家公司及涉案证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合理怀疑。

若假定一审判决是准确无误的,此判决恰好证明涉案的侦控人员、纪委办案人员明显是在“选择性执法”,且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犯罪,不彻查此案,怎能让朱某某服判?怎能让人不怀疑朱某某是无辜的,被冤枉的?理由很简单:朱某某收了11家开发商、十几名证人送的钱,被认定犯受贿罪了,且受贿数额高达150万元;那么,行贿人呢?为什么不定行贿人犯行贿罪呢?以什么理由就可以不定行贿人罪呢?是谁决定行贿人无罪呢?朱某某能不能检举所谓的“行贿人”犯行贿罪呢?

不可否认,就社会大众而言,没几个人相信官员是不受贿的,也没几个人相信开发商都选择不行贿,但可以质疑的是:所有涉案的开发商都仅仅向朱某某一人行贿,就可以办成所有的事情吗?所有涉案的开发商都是无罪的,就应朱某某一人有罪吗?汕头市楼盘容积率超标的情况就仅仅涉案的几十个楼盘,还是具有普遍性,这是一查即可查明的事实。显然,此案不仅违背社会常理,且明显是另有隐情。

问题四:在案的书证,只能证实明朱某某等几十名涉案的规划局工作人员涉案的规划审批行为是合法的,否则他们就应构成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但此案最诡秘之处在于:涉案的书证,一是能证明朱某某等几十名涉案的规划局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是能证明朱某某“一人”存在违法审批行为,存在为涉案开发商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他涉案的规划人员通通都是没有问题的;三是把规划局十几名涉案人员集体规划审批行为,强行“分割”认定为朱某某“一人”实施的违法规划审批行为;四是在案证据已证实,本案不存在朱某某命令、指示、暗示、打招呼或以其他形式,要求其他规划局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规划审批的客观事实,怎能得出朱某某自己一人为开发商谋取利益的结论?在案证据已证实,涉案的规划审批行为,均是规划局涉案规划人员按业务流程正常审批,且经相关科室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确认的,绝非朱某某一人“暗箱操作”所致。

我们始终认为:本案的书证,只能证实汕头市普遍存在楼盘容积率超标问题,且是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控方之所以认定朱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本原因是若认定朱某某有罪,汕头市规划局的所有涉案人员都有罪,历任局长、副局长、业务科室领导都要坐牢,相应的国土局涉案领导、涉案人员,汕头市涉案领导、涉案人员都有罪,有罪的又怎能是朱某某一人呢?但一审判决将汕头市普遍存在的容积率超标问题,认定为单单涉案楼盘存在容积率超标问题;将整个规划局集体审批规划的合法行为,认定为是朱某某“一个人”的违法规划审批行为,认定为朱某某一个人为涉案开发商谋取利益的个人行为,这明显是荒谬的。规划局其他涉案人员均已明确,涉案的规划行为均是依法、依规、依延续二十多年历史惯例进行的,朱某某并没有命令、指示、暗示或其他形式要求其他涉案规划人员进行违法规划审批。

问题五:钱、财物的问题。本案最荒谬之处是将朱某某一家所有的财产扣押、冻结,并将所有款项、财物均认定为朱某某“受贿”所得,但朱某某是局长,其妻子是学校高级讲师,其几十年的合法收入数额本来就不少,且朱某某不存在多套住房、多辆豪车的客观事实,更不存在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存在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巨额财产的情况。因此,单就“钱、财物”的问题,单凭“行贿人”所述的送钱时间与朱某某银行账户变动、大额财务支出时间点根本不吻合的客观事实,本案就可以得出朱某某无罪的结论。在案证据根本就无法排除本案是冤假错案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在广州市检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成功打掉对朱某某“滥用职权罪”指控,足以证实朱某某确有被“冤枉”的重大嫌疑;在一审阶段,我们又成功打掉对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这进一步证实本案确实存在朱某某被错误起诉的可能;审理此案的法官为何不愿意对朱某某作出更重的刑罚?背后是否还存在其他更深层的考虑?我们不得而知。本律师深感遗憾的是,朱某某还是被判犯受贿罪了,且刑期不轻。对此,我们始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事实和法律,根本就无法得出朱某某有罪的结论,此案根本就不是经得起历史和法律考验的“铁案”。此案存在太多疑点,存在太多明显违背生活常理之处,案件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最核心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而非相互印证,根本就没有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入罪标准。此案仍在继续,我们将继续追求我们心目中的正义。

附件

1.《起诉意见书》(涉嫌三宗罪);

2.《起诉书》(被控三宗罪);

3.《管辖异议申请书》;

4.《法律意见书》;

5.《起诉书》(被控两宗罪);

6.《一审阶段辩护词》;

7.一审判决书。

 


阅读量:937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