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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君琦律师关于《毒品案中无罪辩护之实例经验分享》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1-16

惠君琦律师关于《毒品案中无罪辩护之实例经验分享》

讲座文字记录稿(500人讲座)

 

主持人齐宝宽律师:

各位文瑞律师事务论坛的群友,大家晚上好。今晚的讲课是文瑞律师事务论坛的第九次讲座,本次讲座,是由云南的惠君琦大律师跟大家分享毒案无罪辩护实例经验,大家表示下热烈的欢迎。

惠君琦大律师长期从事刑辩业务,在常年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维护了一批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惠君琦惠律师讲课非常幽默,非常专业,且深入浅出、易学、易懂、实用,因惠大律师才刚出完庭,非常疲劳,紧接着就给大家分享该无罪辩护案的实例经验,我们要再一次向他无私的奉献表示深深的感谢!

惠君琦大律师是云南(昆明)亚龙律师事务所主任,1986年开始执业,原来学金融专业,由银行工作转行做律师,擅长职务犯罪案、毒品犯罪案、民商案件(经济类)的实战辩护及代理,执业期间办成了很多无罪案、取保案、保命案,缓刑、减轻、从轻量刑案无数,获同仁们高度赞誉,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度极高,仅2015年便办理成功了五件无罪毒品案件,最大数量的两案涉毒24公斤和25公斤。

惠君琦律师第一次授课是在文瑞刑辩专业论坛,他讲课的内容令各位群友非常佩服。他的授课非常经典,且语言幽默,逻辑性强,所以我们再次邀请他给大家讲课。

今天他给大家带来的是他自己今天刚刚出完庭的一个案件实例,这个案件是公安部的目标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超万克,且惠君琦律师是为第一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惠君琦律师对该案的准确、有效辩护,有很强的实用性,故定题目为:刑辩律师在毒品案件中无罪辩护之经验分析。

今天的点评嘉宾,我们邀请了山西的许江大律师,广东的龙元富大律师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黄坚明律师。龙元富律师和黄坚明律师都是我们的老朋友了。许江大律师是我人大的同学,许江大律师也是常年从事刑事辩护,在整个山西省也是个大律师,大家欢迎。

下面有请惠君琦律师给我们讲述刑辩律师在毒品案件中无罪辩护之实例经验点滴分享,顺便提一下讲座是以今天下午他出庭作无罪辩护的一个案件为实例。现就正式请惠君琦大律师给大家分享。

主讲人惠君琦:

各位群友,各位新老朋友,各位同仁们,今天有幸受主持人齐大律师的邀请,再次在文瑞群跟大家分享我的案例。文瑞群给我的印象是学习气氛非常好,所以我也很乐意跟大家在这个文瑞群分享我的点滴工作经验。另外,因为今天下午庭审结束得比较晚,我草草吃了点饭就赶回办公室给大家做讲座,在此首先谢谢大家在百忙当中抽空来听我的分享。现在我用两张图片把今天的大致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张图片是公安部目标案的文件,第二个是我今天在法庭出庭过程中的一张工作照。在讲课之前,因为今天比较仓促,从体力消耗来说也比较的大,所以在讲课之前请大家允许我先放松一下,大家也跟着放松一下,主要是为了下一步言归正转话题有一个更好的分享效果。

我先讲个庭审中的小花絮,该花絮是前天我在我们云南省的一个地级市中院出庭为第一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一涉运毒15公斤的大案,过程当中和公诉人发生的小小摩擦,我们律师再遇到此种情形要怎么应对的问题。

那个案子在开庭的过程当中,当庭是有两位公诉人在公诉席上,庭审中因主诉公诉人有点力不从心,已经不是我的对手了,所以另外一个公诉人就想帮他的忙,出口就涉及到了我,那么,其实我说的问题,比如说毒品可疑物检验的程序、标准,查获现场检查程序,检材的提取、保管等,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她就指向我,说我说的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毫无根据的说法,那么当庭我就进行了抗辩,我说:“作为法律人,对能坐在法庭上的法律人来说,这些都是要具备的法律常识。那么对于公诉人来说,你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在职责、义务方面,你应该掌握哪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刑事案子侦察过程中常涉及的一些侦查行为标准、办案程序是应该清楚的。如果你没学习好,你下去学习,不要在法庭上说无根据的话。且说如果你下去也找不到资料,那我可以找给你。”

那接下来呢,在我每次发言的过程中,他就表现得一副不以为然,甚至我说问题时他就笑,是那种讥笑的表现,这样的素质是很差了,是吧!当时我就决定今天一定要把她这个嚣张气焰打下去,要把她的幼稚、低素质的问题暴露下,批判下,否则,我们律师就显得没有水平了。然后接下来呢,我在发言的同时,就公开地说:“之前在法庭上,我一发言你就公开地笑,我一发言说一个问题你就讥笑一下,那么,你的意思是什么呢?我说的对与不对,你可以通过相关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抗辩,来说服大家,来说服我。你这样,以为是在喜剧剧场吗?是在疯人院吗?告诉你,这是在庄严、严肃的法庭上!”完了以后,她就再也不敢发声了,也不敢讥笑了,但是就是这样,我们还不能停止,我们要用法律的知识、技巧,来对这种行为进行抵抗和发挥。

那么,在我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我搬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论述该公诉人公诉行为的违法性。因为这个案子起诉书上列举的公诉人只有一位,另外一位公诉人并没有列名,那么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另外一个人只能当书记员,是不能够发言的,因为他没有办理出庭的手续。那么,当时我在法庭上就说了,作为起诉书上的这个公诉人是主控人,他的发言没问题,但另外一个公诉人,他的发言是违法的。他刚才的这种违法发言,我请求法庭给予以排除,不能记录在案,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本案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依据进行采纳和参考。

另外一点,公诉人在法庭上是有监督法律正确执行的职责,那么你们自己违法,你们自己该怎么监督呢?我请你们把今天这个违法行为带回去,自己监督自己一下。这样,整个法庭上我对这个问题的抗辩的效果是非常好了。

我每次针对这个事情的发言,其实我也注意到,法官都没有打断我的话,常规情形下,像这样的话题,法官会马上打断我,会马上进行协调,但这个案子,法官到最后我讲完话了才出来做一个样子,协调一下。我认为,应该是法官长期以来,他们也受够了这些个公诉人在法庭上比较强势,律师比较弱势一点。那么经常是他们有一些违法行为,或者有一些过分的行为,律师也不敢抗辩。那么当天在法庭上,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是当地有名的一个律师。因为当天我当地的朋友去旁听了,他们跟我说,类似情况当地有名的律师,他们都不敢抗辩,后来下庭的时候他就对我说:“哎呀!还是你们外地律师胆子大,我们本地律师在法庭上是不敢这样说话的。”所以呢,我们作为律师,不是敢不敢的问题,应该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抗辩的一定要进行抗辩,要把整个律师的辩护人形象充分地体现出来,接下来讲正题。

这个案子被告人有四个,我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人,他是被起诉书上确定的组织者,指挥者而且是货主。那么按照公安掌握的上不了台面的线索,认为他的马仔在这之前已经被抓了四十多个,涉及到的数量非常大,而且作案时间非常长,从2011年就开始,他们就认为我的当事人是在进行运输毒品、贩卖毒品了。因本案缺乏贩卖毒品的事实和证据,办案机关只能是指控运输毒品了。第二被告人是他的女朋友,也是确定的是主要犯罪嫌疑人。另外两个是帮他们运输毒品的,有的人体带毒,有的箱包带毒。起诉书认定的这些事实当中,还涉及到几个已经判刑的被告人。被判刑的,那么他们现在把这个相关的案件证据也拿到本案中来,作为控方指控的补充证据、旁证使用。

这个案子源头是这样的,公安部最近几年来对四川凉山彝族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的行为逐年逐年地提高了打击的力度,而且凉山地区贩毒犯罪活动一直就没有打压下去。那么,该地区的毒品犯罪活动涉及到多个省份,比如我们云南,以及四川、湖北、湖南、甘肃、宁夏等省份。他们在贩卖过程中,有的已经卖到这些省市了,甚至卖到了河南省去。为此,公安部跟这些涉及到的身份做了一些部署,每个省发现了毒品犯罪活动线索以后要报公安厅和公安部,公安部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确定为公安部的目标案子或者省公安厅的目标案子,或者当地州、市的目标案子。由于本案他们报上去的材料,涉及到的人数比较多,涉及的时间比较长,公安部按照相关的 级别规定,将该案定为公安部的目标案子,也符合公安部目标案子的一个硬性的条件,即“打源头”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我的当事人户籍是在缅甸和中国相连的地方。我们云南省有个临沧市,临沧市有个镇康镇,这个镇康镇和缅甸的老街相连,就一步之遥。缅甸的老街是制造毒品、贩卖毒品比较集中的一个地方,而且赌场也比较多,所以就认为我的当事人在当地就是个源头,属于重点打击的目标。确定为公安部目标案子后,经省公安厅禁毒局协调,他们就把这个案子交给了我们昆明市铁路公安局铁路禁毒支队来进行侦办。

那么本案起诉过程中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它案被告人,第三被告人事在昆明被抓的,一个案件被告人是在四川西昌被抓的。那么这个案子显然就涉及到两个省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就说一下我一开始的整个辩护思路。这案子我接手以后,会见了当事人,并且跟办案部门取得了联系,通过办案部门也了解到了一些情况,也了解到了这个是公安部的目标案子,也了解到这个案子涉及的人比较多,现在可能起诉的人没那么多,涉及到的事件是比较多的。按照他们的说法,我当事人的马仔已经被抓了四十多个。从被告人被抓一直到今天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都是零口供,第二被告人在庭审之前也是零口供,但是今天当庭承认了一件事,就是第四被告人在四川西昌被抓的那件事,她承认她帮助过缅甸老板指挥运毒的人。那么这个案子看下来,虽然是零口供,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公安侦查部门掌握的线索确实太多太多了。从已经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刑的被告人,还有我当事人的运动轨迹等等一些材料。能接触到这个案子卷宗材料的,比如说公诉人、法官,还有我们律师,抛开案子的事实不谈,抛开当事人做与没做的问题先不谈,就凭这些卷宗材料来看,心证就肯定会认定我当事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但从事实、证据和法律方面来说,本案确实是一个疑罪的案子。因为这个案子,如果说能够认定我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根据数量,根据危害性,根据现在公安掌握的这些线索,如果都能通过事实和证据来固定的话,那么我当事人的脑袋要搬家了。

那么这个案子到了这个程度,律师要考虑的方案就很关键了。你是做绝对的无罪辩还是做相对的证据不足无罪辩,你能不能做有罪从轻辩?显然,有罪从轻辩是不能做的。因为当事人是没有承认的,是零口供的,当事人也不会同意你做有罪从轻辩,对吧?那么可不可以做绝对的无罪辩,显然也不能,为什么?因为这个案子多少是有一些旁证的,根据自由心证是可以指向我当事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如果做绝对的无罪辩,事实和证据方面的理由都是不充分的,而且效果会很差。那么剩下最明智的办法就是做相对无罪辩。那么,我们就利用律师的长项,认定我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现在展现在我们法庭上的这些证据是不充分的,事实也直接固定不了,你只能够推定当事人是无罪的。

按照大连会议精神,按照武汉会议精神甚至更早的南宁会议精神,毒品案件是可以依据点点滴滴的事实来作为推定依据的。说到推定呢,跟大家说一下,我们国家的刑诉法呢,其实已经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为什么毒品案子可以推定呢?因为毒品案子它往往是在秘密地进行的。如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以及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来办的话,那么这类案子很多案子是办不下去的,所以在我们国家新刑诉法在2013年1月1号实施以后,唯一的一类可以推定的案件就是毒品案件。这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变通的一个规定。那么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给侦查机关一些空间。那么恰恰就是这样的问题,恰恰就是这样的理念,恰恰是这样的形式,也给了我们律师很大的辩护空间。

那么相对无罪辩,我的观点在本案中就确立了,接下来就是怎样进行相对的无罪辩的问题。相对无罪辩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把公诉方的指控证据通过点点滴滴的打击,然后使它的证据被你打得七零八落了,证据链被你打断,使法官直接认定犯罪事实,犯罪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那么他会考虑疑罪从轻的问题,那么这就是本案的关键了。如果按照自由心证的情况,那么我当事人可能脑袋搬家了,如果按照疑罪从轻,那么我当事人的脑袋就有可能保下来了。这个案子就是要通过无罪辩然策略来保命的案子,就是相对无罪辩的问题。

下面我就跟大家介绍一下本案当中是怎么样打控方证据的问题,问题提出来,后面就是打断他控方证据链的问题。涉及运输毒品的人,都是在沿海一带找一些失业的年轻人,因为沿海现在不是工作不好找吗,他们就把他们骗过来,骗到缅甸,然后逼着他们运输毒品,如果不同意运输的话,他们就进行威胁,随便在那里挖个坑埋了,或者说把他们丢出去给缅甸的警方或者中国的警方,把他们抓了,因为他们非法越境,他们都是到了云南的镇康县,然后缅甸那边派一个小摩托车把他们接过去,从小路接过去,没办正常手续的。然后还通过各种方式胁迫他们运输毒品,如把他们的手机扣了,把他们的身份证扣了等等,反正就是用各种方法来迫使他们运输毒品。然后再这个过程中,有的人运一次就得到几千上万甚至几万元,有的犯罪嫌疑人曾经跟他们带过毒的,还不是带一次两次的,还带上瘾了,最多的一个给他们带了四次,然后还有两次压货,就是他自己不带,在别人带的过程当中他们作为领头羊,看着他们,压着货压到目的地去。我的当事人呢,被他们俗称为大哥,是大姐的男朋友(姓名不详),是大姐的媳妇(姓名不详),所以涉案人员一直都不知道他们两个的名字,他们两个也是四个字的名字,所以也很难记,但他们在笔录当中都反应是大姐大哥,没有直接说名字的。

那么,这个案子作为公安来说,他们想到的就是指认照片,那么照片指认的过程当中存在哪些问题呢?本案确实有部份人指认了我的当事人和第二被告人,说是他们叫运输毒品的。但是有一点,问题就来了,希望大家注重一下,指认照片笔录的人,本案当中出示了六个指认照片的笔录,然后照片指认的有关照片还有照片上人的身份等等这些材料都已经提交到法庭了。那我也阅卷阅到了,在阅的过程当中呢,我就发现,辨认人中不管哪个辨认人进行辨认的过程当中,被辨认人的照片,注意了,通通被放在第三号这个位置。本来呢,这些犯罪嫌疑人就不知道具体的名字,那么辨认照片就极为关键,那么辨认不出来或者辨认模糊,那么他们的目的就达不到了,那为什么把所有的被辨认人就是第一被告人的照片放在第三个位置呢?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辨认的这个照片也是放在第三号这个位置,为什么呢?其实公安自己也觉得辨认笔录重要,如果出现了问题,他们指控我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就没有直接证据了。所以他们肯定在操作的过程当中就做了一个明确的记号一样的东西。那么在法庭上,我对这个问题提出来,你可以提高一个档次,提高一个水准打他,这个是最关键的一个证据。那么像这样一个证据,显然是由公安经办人员指明诱供辨认人来进行的指认,那么这些证据是不能够采信的,这些证据上反应的内容也不能收录在案使用,也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它明显是诱供、甚至是骗供的产物,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没有哪一个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再被抓以前,甚至是在被判过刑前说到我当事人的名字,也没有哪个当事人直接说到我的当事人叫他们吞食毒品或者叫他们运输毒品,都是说大姐叫他们运的,钱也是大姐给的,路费这些都是大姐给钱的或者是大姐叫其他人给他们钱。但是,我的当事人始终没有出现过。

那么今天我在法庭上的发问,也问了第二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知不知道,因为她承认了部分事实嘛,既然她承认了,我就问她:“我的当事人,虽然你们两个是男女关系,我的当事人对你做的这些事情知不知道,她说不知道。”那好了,现在就是旁证指证我的当事人,也没有直接的事实依据,只是凭旁证口供的这样一个情况,指控我的当事人说第一、第二被告人是老板,那么第二被告人说我的当事人不知道,那么这个事实方面就不清楚了,那么证据也就不充分确实了,是吧?

那么今天的法庭辩论阶段,我还专门强调这个问题。为什么把我的当事人列为第一被告人,指控他是指挥者、组织者,是老板,现在通过法庭展示的事实、证据情况来看,和我当事人有关联性的事实是不清楚的,直接指向他的证据也是不充分的。你公诉方这样定,显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入罪的证据标准和事实标准,因为如果要认定事实成立的话,可是要有人掉脑袋的。那么死立刑案子是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死刑案件要适用最高的入罪标准,而且有比刑诉法规定的更详细的入罪标准,那么像这样的案子,在案证据明显没有达到入罪的标准,这是辩方的第二个核心辩护观点。还有事实方面,对我当事人要达到指控成立的标准也是很难的,在案证据远远达不到“事实清楚”的入罪标准。

第三个核心辩护观点,可能大家已经有印象了,我一开始说过,这个案子是公安部的目标案子。那么是公安部的目标案子是其一,其二,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省,在两个省抓人,而且犯罪活动也是跨省的。那么像这样的案子,立案程序是非常特殊的,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立案程序。那么,这个案子侦查机关立案程序就有问题,他们单凭公安部、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报给公安厅的文件,然后公安部禁毒局批准为公安部的目标案件,他们就认为这个文件就是立案的依据,程序依据。我跟他们说,这是内部的报批文件,而且这些文件本来就不应该拿到法庭上来的。如果没有,那这个案件立案程序就显然有问题了,我想你们本来就知道有问题了,才把这个内务方面的文件拿来法庭上想弥补这个漏洞,其实立案有立案的专门的法律文书,就是立案决定书。那么如果指定的案子必须有指定的案子办理的决定书是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那么如果涉及到了两省,指定机关必须是公安部,公安部必须有一个盖着公安部大章的指定决定书给我们,这个案子今天的办案侦破部门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那个所谓的我们省报到公安部禁毒局的一个文件,还有公安部定为目标案子的这两个文件。我也清楚地注意到了是我们省的禁毒局报上去的,那么批复下来也是公安部的禁毒局,我们省并不是公安厅报上去的,因为禁毒局只是公安厅下属的一个机构,而且不是办案的独立主体机构,不是办案的主体合法机构,公安厅的办案主体机构就是公安厅,下面的这些都没有出示指定管辖法律文书的权力。那么公安部的禁毒局有没有独立的权力来指定管辖呢?这个在一般的侦查任务上,它是有权力的,但是作为一个案子的指定管辖,它显然是没有权力的。它如果出示了这个指定管辖,那是违法的。那这个案子的指定管辖的决定书必须是公安部盖着大章下来的才为有效。那这个案子的立案程序有问题,那么侦破程序也就有问题了,那么这样违法程序过程当中收集的证据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呢?显然没有,从法律原则来说显然是没有的。这点律师就可以拿出来打,这些证据全部是无效的证据,应该进行非法排除,不能使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吧?

公诉人最后被这个问题搞得下不了台,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他就转过来说,我们检察院是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所以说这个案子的立案程序是没有问题的。我接着就抗辩,我跟他说,省检察院法律文书本身也是违法的,因为它越权了,那么现在涉及到两省,那么必须在两省的上级的中央机构,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那么实际上,跨省的这些案子,公检法都必须通过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指定管辖。省里是没有这类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的。他们的指定管辖是违法的,所以,这个案子程序上有那么严重的问题,也是相对无罪打的一个技巧和重要的一个理由。虽然最终可能不能达到无罪的程度,但是可以从疑罪从轻的这个方向发展。

接下来这个案子在毒品案子关键的证据组,就是技术证据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根据提起检材的笔录可以证实当时在称量的过程当中,经办人提起了检材,提取完后就放在物证袋里就是透明的塑料袋里,准备给鉴定部门进行含量鉴定,定性鉴定,鉴定报告出来以后,因为这个鉴定没有及时进行,因为当时都是在外地抓的人,都是在外地获取的毒品可疑物,所以时间也耽误了一段。然后完了以后,10天以后拿到鉴定部门去鉴定,鉴定部门在鉴定报告当中又说了他们是根据这些案子的毒品可疑物,然后是直接提取了检材装在圆形的容器里,是塑料容器还是玻璃容器?反正我不清楚也看不懂,但不是无证袋子,也不是侦查部门送来的检材是肯定了,是他们自己提取的,那这就存在问题了:第一,这个检材提取以后到什么地方去了,现在没有下文;第二,提起的对象是不是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因为根据现场查获的纪录,还有后面称量了以后,没有保管的纪录,也没有提出保管物的纪录,这些毒品可疑物当时是放在什么地方?谁保管,那么检材放在什么地方谁保管、为什么没有送到鉴定部门去鉴定,鉴定部门进行检材的提取,提取检材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毒品可疑物是不是当时本案查获的可疑物,因为侦破该案的禁毒队在我们昆明市的办案数量还是比较多的,每年基本上不是第一就是第二名,办案数量比较多,那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扣押的毒品可疑物,要检测的毒品可疑物也是很多的,你就能不排除他可能被掉包,可能是用了其他案子的毒品可疑物进行鉴定吗?这肯定是有这样的可能性的,对不对?我们的合理怀疑是成立的。

通过以上主要的点,当然证据方面的瑕疵,比如说,所有的证据笔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抬头第一页是有经办人的名字的,有的经办人不是本人签字,而且是一个人写上去,他是办案部门经办人记录人是谁这样写的,那么按照公安部的办案规程,必须在最后一页当事人要签字按手印,经办人要签字,这是标准格式的要求,但本案中所有的口供笔录,经办人都没有在最后一页签字,我在法庭提出这个问题以后,公诉人说,第一页有就算是合法的了,我说你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其一;其二,我举一个例子,其中有一份第三被告人的笔录。那抬头写的是4日,结果末尾页,我的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写的时间是6日,那就凭这一份笔录的情况,那就可以看的出来你公诉人说的是不对的,一个是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一个,实际这个案子当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这一个笔录,那有效吗?上面有两个时间,所以这些口供笔录方面还有很多很多的问题的。

这个时间过的真快,已经九点过了,但还好,主要的问题基本已经讲了下,是吧?为不耽误下面的点评,互动的活动,先暂时和大家分享到这里,现在我把话筒交给我们的主持人齐律师。

主持人齐宝宽律师:“好的,谢谢惠律师的精彩演讲,惠大律师对一个公安部的目标案件,并且是毒品达到一万克的案件,敢于为它做无罪辩护,本身就很值得我们佩服,惠大律师在今天的演讲中从细节上,法庭上遇见公述诉人的不当言辞律师怎么应对上,给我们上了精彩一课。同时,惠主任在作毒品辩护的策略上,怎么选择相对有罪或无罪,最后决定作相对无罪辩护方略,也是另我们大开眼界,惠主任在今天讲课的过程中,不单对证据的细节,比如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法庭上怎样发问对当事人有利,以及对案件的立案指定管辖问题,均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攻击公诉机关的证据,刚才讲的也是令我大开眼界,我还注意到惠主任对证据的质证上,特别是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上很到位,对笔录的签字不完备方面,以及两个时间的矛盾上,都可以反映惠律师看卷上比较细,我真的佩服惠大律师的细心,对细节的把握。下面是点评时间,点评的嘉宾是我们山西的许江大律师首先点评,许江大律师跟我是人大刑辩班的同学,在天津尚权论坛和人大的刑辩班上均有过交集和交流,许江律师的为人风格,办案风格非常稳重,非常令我敬仰,许江律师是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着临汾市二届的政协常委,弥蒙临汾市市委委员,许江律师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律师职业,许江律师一直热衷于刑事辩护,兼任着省律协理事及其刑委会委员,

许江律师: “各位群友,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许江律师”

主持人齐宝宽律师:许江律师同时是临汾市律协的常务理事、临汾市消协的常务理事、临汾市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市公安局唯一的律师委员,许江律师曾多次被评为临汾市十佳律师,临汾市优秀律师,临汾市首届十大杰出律师,山西省优秀律师等称号,下面有请许江大律师来给我们做精彩点评。

 

许江律师:谢谢齐律师,谢谢主讲人惠律师,谈不上点评,说真的,我很惭愧,对毒品犯罪这样一个很专业性辩护领域来讲,我做过但是不如惠律师做得好,今天的是齐律师和惠律师盛情邀请来咱们群做这个点评,但是,我也是听了一下惠律师做的这个精彩专业的公安部挂牌的、毒品数量达一万克的案件,横跨两个省,对我来讲,我听了以后受益匪浅。从毒品犯罪案件这个辩护的特殊性、专业性的角度来讲,惠律师确实是在这个案件上付出的精力,也反映出其辩护的专业性,想必大家已经听得非常清楚了,说起这个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我呢其实以前有过接触,但是今年在曹春风毒品犯罪培训班济南培训过,后来也接触过几个案件,但是做的都不是非常好,我今天听了惠律师这个案件后发现,他办案的勇气,睿智和办案的经验,让我感觉到,不仅是大家学习的榜样,我觉得更是我应该永生学习的榜样。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我觉得在侦查方面的特殊性尤为明显,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侦查,公安部在毒品案件的侦查,特别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判处死刑方面,有非常严格特殊的规定,他不同于一般的案件,正所谓恐怖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目前是高发区也好,或者是重中之重的一个辩护领域也好,这已经引起广大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做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更应该明白这一点,也就是说,毒品的泛滥从国内形势和国际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一点我就不再多说了,我紧接着就想讲一下这个毒品犯罪案件,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比例是越来越高,因为它是越来越呈上升趋势。我们律师进入这样案件的几率是越来越多,但是如何有效的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做辩护,这个是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应该去思考和分析、学习的地方,惠律师今天这个一万克毒品案件的无罪辩护,无疑给大家做了一个模板,其实他给大家讲述了如何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怎么能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毒品犯罪的侦查过程中,用这种独特的应对。这与其他侦查案件的刑事辩护的特点和有效辩护的辩点,明显是有区别的。我一直以为这个毒品犯罪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就是因为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和别的案件最特殊的地方就是它取证比较难取,认证比较难认,因为它一般都是单对单,一对一,一般都不好取证,特别是更难认证,上线和下线很难能同时抓住,所以呢毒品案件它的证据,也特别是毒品案件的特情介入,有效控制下交付等。我觉得毒品案件的辩护,对我们律师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在这方面我有一些常识,但是我在这方面做得不是特别好,我还是想回到咱们这个讲座上,惠律师在这个案件上辩护非常的成功,非常让人感到需要研究和学习惠律师辩护的观点和思路,犯罪案件像惠律师今天所讲的案件,包括我们平时经常接触到的毒品犯罪案件,它的难度就在于因为证据认定上难,律师把握证据或者是在辩护过程中特别是在数量的把握,这个毒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毒品的提取、检验、封存和送检,由于毒品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很难把握这种证据是否有效,所以在律师辩护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这个案件上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能不能在判处死刑这方面的依据,我到目前为止确实没有很好的把握,但是我感到惠律师今天这个案件让我觉得受益匪浅,所以呢我还是感觉到我还是向惠律师学习,谢谢齐律师今天给我这个机会,我想更多的听听其他两位点评人和惠律师最后的总结,我在毒品犯罪案件这方面还是个小个学生。谢谢大家,也不算什么点评,和大家一样,分享一下,是一个感想,是一个心得,谢谢大家。

 

主持人齐宝宽律师:好,非常感谢许律师的点评,虽然许江大律师非常谦虚的讲自己观点不多,自己谈了感想,我注意到许江律师在点评的中间提到了很多问题,比如毒品案件是高发,给我们刑辩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舞台。以及毒品案件怎么做到有效的辩护和起到好的辩论效果,这都是许江律师在点评过程中已经提到的,同时许主任也提到毒品案件比较特殊,这点我们作毒品案件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毒品案件取证难,认证难,这也是一个共性问题,对毒品案件呢我们现在更多的是从特情介入、控制下交付等辩点,也都是我们在做辩护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和条件,同时也是被告人获得轻判的一个辩点,把公安部定的重大案件,在全国也是较大的毒品案件,这个惠大律师进行了很专业的辩护,相信肯定会取得好的效果。刚才许主任也说了,对于判处死刑的证据要求比较严格,那么对于辩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攻击以争取获得好的辩论效果。当事人保住命或不被判处死刑就是我们最终要取得的效果。下面还有两个大律师,一个是龙元富律师,一个是黄坚明律师。都是我们群的老朋友,也非常支持我们群的发展,在多次听取龙元富律师的演讲和点评,本人均耳目一新,本人每次都是激情澎湃,应该说是受益匪浅。下面先请龙元富律师来给大家点评,龙元富律师是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同时也是广东广强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基地辩护研究院的常务副院长,也是登润疑难案件研究会副主任,广东外语外贸科技大学副教授,广东科技学院的教授,龙元富律师具有法律教学和二十一年经验,形成了独树一帜,灵感频现的具有震撼力的律师,下面我们有请来自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的龙元富大律师给大家做精彩点评。

龙元富律师:各位群里老朋友和新朋友大家晚好,这个案件我是至少第二次点评了,上次因为惠律师是在高速公路上山洞当中给大家讲的,所以没完整讲完这个案件,今天我听完了,很认真的听完了。讲的比较完整。因为有点特殊情况,我不想多讲,而且我的一贯风格也是不想多讲。我就喜欢三言两语,讲三个问题。第一,我一直认为诉讼,什么叫诉讼,诉是主张的意思,讼就是争辩,就是你有你的想法、主张道理,我有我的想法主张道理,所以就形成讼。讼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我总觉得有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里面,公诉人很多时候就不按规矩出牌,不按规矩出牌什么意思呢?他老觉得自己是代表国家,老是高高在上,尤其是我一直是办一些特殊案件的,我实话实说,有些案件你拿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案件是绝对无罪的,是彻底的错案,完整的冤案,完全是人为的做出来的,这个时候公诉人还是一路套话,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这一套话一定是照说的,这表示什么,这表示我们公诉人是彻底的傲慢,还有像今天我们惠律师在讲他的案件,提审过程当中的这么一种现象,什么现象呢?公诉人办手续的只有一个,做在公诉席上的有两个,最多的我记得还有四个的,那其他几个人是干什么的呢?你搞不清楚。有时候搞不清楚还不要紧,你问他他也不答你,你问法庭,法庭也是笑一笑,笑而不答,这是什么意思?这也表现了公诉机关公诉人没有底线的傲慢,面对这种傲慢我们作为律师应该怎么办?这是我们必须思考、面对、解决的问题。那么,我认为怎么解决,惠律师今天这种解决是非常机智非常有智慧的一种,他是叫柔性的解决。就是用一种比较含蓄一点的,就是暗示一下你,法律你不懂,你该去学习学习再来,这是一种方式。实话实说,我有时候就会干脆来一句,我说你给我搞清楚控告双方的基本关系到底是什么,我会告诉他从诉讼基本法理来讲控辩双方他就应该是控辩平等,至少是控辩均衡,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作为公诉人也好,你作为控诉一方,我作为辩护人,我作为诉讼的另外一方,从诉讼的地位来看,我们就应是完全平等的,不能因为你是公诉人你就高高在上,你就颐指气使,你就可以傲慢无礼,这是完全不对的,事实上很多公诉人都有这个毛病,所以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点。第二点讲一些无罪辩护的最基本的法理问题,比如就像今天惠律师讲的案件,他其中有段话我算是听得时候还没注意到,他说有可能最终不能达到无罪的效果,但是他一定要做无罪辩护,这是为什么呢?这个我们把它叫做策略性的无罪辩护,什么意思呢?这个就是中国的特殊国情,就是严格按照法律原则,你这样的辩护,这样的案件是应该做无罪处理的,但是中国这么一个国家,他往往会疑罪从轻,也就是说原本辩护力度如果不够的话,可能就直接判了个死刑,枪毙了,打靶了;辩护力度够的话,法院就会觉得好像不对,不打了,判个死缓啦,判个无期啊,这就是明摆着的事,现在我们也办了很多,比较典型的有,我们在宁波办的中国地沟油第一案,还有我们在封开办的因为拆迁问题打死派出所所长的这样一个故意杀人案,这两个案件都是非常典型的策略性无罪辩护案件,也就是惠律师所讲的我们心里也比较清楚得到无罪结果的可能性确实不大,但是为了达成我们预期的效果,必须做无罪辩护。为什么呢?因为严格从法律原则来讲,当事人确实是无罪的。但在中国这个国家体制之下,诉讼环境和文化当中,我们达不到这样一个无罪的结果,但是我们作为律师,我们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做无罪辩护,这是我讲的第二点。第三点,今天晚上我们惠律师讲的他主要是做证据之辩,当然你们也结合了程序之辩,证据之辩就目前中国来讲一般的刑事案件就面对一大堆笔录,这些笔录是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面对这些笔录我们怎么办?我一直以为,面对这些笔录,我们进行证据辩护最基本的思维,其实没别的办法,只有一个办法,你还原他形成笔录的过程,想办法呈现出来,这就是你律师的本事。如果你可以呈现出来,你这个律师基本功就到家了,如果你不能呈现出来,你这个辩护恐怕很难到位,今晚我确实有特殊情况,所以点评就到这里为止,谢谢大家。

主持人齐宝宽律师:好的,龙主任今天确实很忙,但是还是百忙之中抽出来给大家上了一堂有高度、有内容的点评内容,我非常佩服龙主任这个辩护的策略,技巧以及功底,我本人每次都受益匪浅,龙主任在点评过程中,首先讲了诉讼的问题,其实龙主任说明控辩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不管是控方也好,辩方也好,在法律定位上应该是平等的,作为公诉机关不应该高高在上,大家都应该互相尊重,互相认识到自己是法律专业人员,龙主任讲的第二个问题是无罪辩护的基本原理,讲的无罪辩护要结合中国国情,有些案件在证据上确实是无罪的,但是在现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坚持法治原则,敢于做无罪辩护,也就是说最终可能取得无罪的结果,但是可以取得预想的辩护效果。也就是说我理解为有效辩护的问题,那么采取这样的策略其实本身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龙主任讲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辩护的方法,我始终认为辩护要分三个层次,一个是量刑情节的辩护,一个是证据辩护,一个是程序辩护。对于量刑情节的辩护已经没有出路,很多当事人,量刑机关都能注意到法定量刑情节,这种辩护基本没出路,而比情节辩护更高一级的是证据辩护,考虑证据是否充分,更高一级的是程序辩护,在当下,应当讲证据辩护比较流行,但是程序辩护在中国也在蓬勃发展。今天龙主任给大家讲出了案件辩护中作为辩方能够将证据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还原,还原之后进行强有力的辩护,打掉控方的证据或证据链条,最后设法让法庭采纳辩方的辩护意见。这样讲,是我们应该学习的。下一个点评的是非常有名的黄坚明大律师,他也是热心的群友,也在本群多次授课,我记得黄律师讲过从两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讲过地沟油案件如何有效辩护的问题,我听了之后,那些辩词我在网上都搜索到了,并且详细研读,学到了很多辩护的方法和技巧,黄坚明律师是广东广强事务所合伙人,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律师,是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经办了2012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之一浙江宁波“地沟油”案,在经办众多重要案件的同时患发表多篇刑事法学论文,黄坚明律师比较擅长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办了好多刑事案件,黄坚明律师办案风格和效果获得当事人、媒体、学界的一致好评,下面有请黄坚明律师给大家做精彩点评。

黄坚明律师: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在线听讲座的同仁们,我对惠律师的讲课,评价和上次的评价是一样的,非常专业,相信大家都受益匪浅,回到惠律师的讲座,我认为第一个关键词是死刑问题。这个案件如果辩不好,就可能涉及死刑问题,并且他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人,按常理,第一被告人的责任最重,面对有可能判死刑的案子,对律师来讲,第一个问题是压力问题,敢不敢接的问题,我也经办过多起毒品量非常大的毒品案子,深知律师办案压力非常大,在很大办案压力下,惠律师敢接,并且确实非常专业地,尽他的所能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点值得我们律师同行学习,我们从中可以感觉到惠律师非常负责,非常专业的办好他所接的每一个案子。第二点,我想讲的就是“赢在法庭”,一个律师专不专业,不单看他在其他场合发言,不单看他写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最重要的还要看他在庭上的表现,在庭上能不能说,说不说得到点上,从今晚惠律师讲课的内容来看,他所讲的都是法律本体之内的内容,甚至说是处处针对的都是公诉机关、公诉人的死穴,能不能讲法律本体之内的内容,能不能根据案件状况提出有效的辩护方案,可以看出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第三点是无罪辩护问题。我认为我这么多年也做了很多案子,刚提到那两起毒品犯罪案子,还有其他很多案子,都是做无罪辩护的,主要是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我在12、13年也办过一起猥亵儿童的案子,那个案子我们研读完整个卷宗后发现,最有利的切入口只能从证据入手,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最后也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我也办了好多毒品犯罪案子,那么根据惠律师刚讲的这个案子,确实也只能做无罪辩,我们从今晚讲课内容来看,惠律师从很多方面论证这个案件是无罪的,核心的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案证据合法性有问题,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立案程序有问题,今晚可以推断惠律师讲课内容听出,惠律师的辩护观点和论证内容是吻合的,就是从证据不足角度得出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在实务中,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明明说作无罪辩护,但以旁观者的姿态来看,他不是在做无罪辩护是在做有罪辩护,就是观点和证据有冲突,论证过程不严密,无法论证出无罪的结论,简单来说,真正做到无罪辩护,并非无罪两个字很简单,但无罪辩护对律师的要求很高,惠律师今天的讲课给我们启发很多。水平不高的律师,面对这种案子,处处是棘手之处,不知道从何入手,看了证据不知道怎样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注意也没有发现作辨认笔录时当事人的照片都是放在第三位的事实,也无法发现此现象背后问题何在,辩点何在。除了细心之外,律师的经验也很重要,有经验、有水平的律师,会发现案子里问题很多。惠律师经办的案件,为什么那么多他的当事人能获释放出来,简单来说,为什么惠律师能够在这一案子作出很精彩的无罪辩护,这就如常说的,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惠律师为什么能做好这个重大案件的辩护,那肯定是他以前做了很多类似的重大案件,从众多案件中积累了很多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经验,绝非一飞冲天,谁都可以做好这个案件的辩护工作。这个案件的辩护工作做的那么好,不管最后结果怎样,我认为惠律师已证明其很认真地办这个,其讲课的内容足以证明其专业性和责任心。我还想说强调一点,就是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是否有区别的问题,刚刚惠律师也提到,由此到外地开庭,结果一同开庭的当地律师不怎么说话,在庭上也不怎么发言,我们办理的宁波地沟油案,还有后来办理的浙江绍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件,也遇到过同样的情况,有的案子从法律和证据上判断应是无罪的案件,但是他当地律师不敢说无罪,他说只敢做他罪辩,不敢做无罪辩,我听到这样的说法,觉得还是挺恐怖的,我相信惠律师作不作无罪辩,跟他是否是外地律师关系,根源应取决于他本人对案件、对法律的理解。从事实、证据方面讲,这个案子应然是无罪的,这点惠律已充分论述,我不再重复。最后,我强调两点,一点就是惠律师艺高人胆大的问题,第二点是真正有实力的律师都是有点脾气、有点个性的问题,惠律公开“回应”质疑他的公诉人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我认为我这点比不上他,我做过的案子,整体上对公诉人还是彬彬有礼的,这点我很佩服惠律师,我把时间交给主持人,我的分析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主持人齐宝宽律师:谢谢黄主任的精彩点评,黄主任虽然讲听课的感想,但是在点评过程中让我学习到不少东西,我从几个大律师身上受益匪浅。以后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包括重大案件中向你们学习,也会更加细心,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坚持法治理念,黄坚明主任今天说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要艺高人胆大,有底气有水平对公诉人的不当言论进行回应,应该讲黄主任今天讲的这些重大案件,敢接有压力,敢办更有压力,这样的案件还是公安部的重要案件,很可能第一被告要判处死刑,那么对辩护人的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过程中要考虑到有可能判处死刑,那么,黄主任讲,在法庭上要讲法律规定,辩护人要讲法律本体问题才能体现出里面的专业和水准,黄主任还强调,这个案件主要是采取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也涉及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对于无罪辩护,这个案件是没有口供的,当事人也是不认罪,那么,正如黄主任讲的,如果按有罪辩护,当事人可能立即停止委托。这里也涉及辩护的伦理问题,当事人不认罪,辩护律师能不能做有罪辩护的问题,我认为当事人不认罪的,辩护人做有罪辩护是违背职业伦理的,那如果辩护人认为这个案件是有罪的而当事人坚持说无罪怎么办,我的建议是你退出,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当然是从论证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不能证明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等。那么,这是做无罪辩护应从证据收集程序关联性及合法性等方面以详细的论证,然后,还原证据的本身,对于这些著名律师,办过很多重大案件,且办案效果都是很出色的。辩护效果为什么那么好?来源于经验的总结,来源于实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不在于逻辑。只有经历过,才能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体现出我们刑辩律师是一个专业的律师,今天听取惠大律师的演讲,各大律师的点评,本人受益匪浅,谢谢惠大律师百忙中来与我们分享经验,非常感谢,谢谢许江,龙元富,黄坚明律师深夜点评,让大家学到毒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证据不足的辩护应对注意哪些问题,应当说讲的都是很实用的内容,我们周围年轻的律师,对三位大律师的无私奉献表示感谢。今天的讲座和点评到此结束你,大家可以在群里互动一下,也希望有意见的多和惠律师交流以及和黄律师、许律师、龙律师多交流,我们希望中国律师的专业水平整体提高,能够为依法治国做贡献,能够取得当事人的满意,为法律阶层尽绵薄之力,谢谢大家。

 

文字稿整理人:梁栩境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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