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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李秋云律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就《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解读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25

广强律师事务所吴杰臻、李秋云律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就《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解读

(原标题:医院学校发现家暴不举报或担责 广东家暴投诉居高不下)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发现家庭暴力情况却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家庭暴力轻重的不同,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家暴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规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将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并督促整改。

草案还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草案明确,当事人在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专家解读

同居关系未列入家暴范围

“家庭成员”范围待明确

律师李秋云表示,正式草案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表示,草案删除了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导致“家庭成员”的范围在该法上仍属空白,在实务中必然出现争议。比如,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以外的近亲属是否属家庭成员?是否要求近亲属共同生活在一起才构成家庭成员?

同居者的权利没明确保护

草案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李秋云律师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婚前同居较常见,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明显不同,同居双方建立的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类似,尤其是同居生育子女后,与正常的家庭并无两样。我国婚姻法虽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对于双方都是未婚而同居的也并不反对,未违法的同居者的权利不应以结婚与否来否定,所以本法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精神暴力没有明确列入

吴杰臻提出,草案所列举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是身体暴力,尽管采用“等”字结尾,但既可以理解为仅限于所列举行为,也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就是说,精神暴力未明确列入草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公布的《十起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精神暴力的案例,吴杰臻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将精神暴力列入。

人身保护令形式待明确

在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看来,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是草案最大的亮点。“以往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只能作为诉讼的附属而存在,如今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程序,这是很大的突破。”

吴杰臻表示,此前的意见征求稿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为“裁定”,草案却没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而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仅包括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未包括其他形式的司法文书。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采用“决定”的方式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加害人违反保护令,且未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面临的是1000元以下罚款和15天以下拘留的惩罚,违法成本过低,无法有效震慑加害人。 (董柳 丰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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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近五年家暴投诉居高不下

记者查阅近5年广东省妇联发布的信访维权报告发现,有关家暴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2010年为3874件,占婚姻家庭权益问题的15.4%;2011年4215件,占16.1%;2012年4102件,占18.2%;2013年4187件,占18.2%;2014年3849件,占18.8%。据分析,数据背后的家庭暴力的形式已呈现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夫妻间暴力外,父母特别是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同居伴侣间、离婚后前夫前妻间实施暴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丰西西)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    作者|董柳   丰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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