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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误区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7-20

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误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栩境律师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会存在认为不需要请律师、未到请律师的时候、请律师仅是走走程序等各种误区。如何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辩护效果,在此笔者浅谈一些委托人在聘请律师前后可能陷入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不需要聘请律师

信息时代,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获得大量的知识、资源,我们也曾遇到不少委托人,认为法律只是一些条条框框的规定,只要按步聚跟着走,普通人也可完成整个刑事辩护工作,并据此认为,根本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

然而,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专业性极强的学问,许多法学专业的科班生对法条的理解尚会偏差,更何况是普通人?况且,许多法律程序均是不可逆转的,大多有利的辩护观点也仅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的某一时间节点才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譬如刑事律师常说,自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关键时刻。普通人根本无法理解上述话语中所蕴含的法律法规、实务经验,同样也无法就此进行操作。若认为自己可以“依样画葫芦”模仿律师进行辩护工作,这往往是害了自己的亲人。

 

误区二: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就不必请律师

笔者曾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初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委托人会存在“我亲人只是协助调查,不是犯罪”、“等真的被逮捕后再请律师吧”等不同的看法。但正是由于这些看法,导致案件进入辩护工作较难开展的困境中,甚至导致案件“烂尾”。

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案件是一项“阻击”工作,律师需要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法律分析,提出不同的律师意见,一步步实现较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实务中一些较为谨慎、聪明的委托人,甚至在听到 “风声”、看到蛛丝马迹时,便开始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并通过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此时,律师提供的意见往往让委托人、当事人获益良多,不仅可以让随后的辩护工作获得一个良好的开头,甚至能够让事情在刑事诉讼进程开始前便完美解决。

 

误区三:仅请律师前往会见一次

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存在由拘留变更为逮捕的诉讼程序,许多委托人会认为可以先请律师进去会见一次,打听一下情况,随后再决定后续工作。这种方式看似“性价比”较高,但笔者对此并不推崇。

律师的会见工作并非简单的沟通案情,更包括了对案件的整体分析、步骤、计划等,会见一次最多只能了解事实的经过以及为当事人提供简单的法律分析,并不能让在押人员了解办案部门的态度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等。相对于委托会见一次,全程委托或按阶段委托律师,能让律师从大局上统筹安排辩护工作、一步步实现辩护目标。

 

误区四:轻信“关系”

看守所门外,常会有“法律人士”驻点,向在看守所顾送、查询的家属“解答法律问题”。细听他们的话语,如“一周便可办好取保”、“我与看守所有关系,可以打听内部情况”、“这个罪名花点钱打点即可放人”等并不鲜见。许多委托人因处于救人心切、焦虑的心理环境下,可能会轻信这些“法律人士”,并交付钱财让他们去办事。

笔者且不论这些人是否如此神通广大,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通过“关系”达至目的,本来便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风险当中。实务中不少委托人因轻信“关系”,被相关人士以各种借口骗取财物,导致人财两空,后悔不已。因此,笔者建议在聘请律师时,切勿轻信“关系”,应请专业的律师办理相关事项。

 

误区五:不对律师说实话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托人可能有各方面的考量或顾忌,在陈述案件事实或相关情况时,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部分实情或认为某些事实不重要。

然而,即便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律师亦可据此分析、推测侦查机关对此的态度以及公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定罪名的切入观点;而在案件中,任何蛛丝马迹均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因此并不存在不重要的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委托人应详尽地告知律师相关事实,以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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