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广强律师事务所获奖案例/文书/作品集—第四部分“优秀实务文章奖”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3-13

第四部分“优秀实务文章奖”

广强律师历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善于对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归纳出可供同行及司法部门参照的司法理念、原则、规则,这也是广强律师履行法律人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次获“优秀实务文章奖”的八篇文章对司法实务中的常见问题、热点问题以及疑难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均在实务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当事人、律师同行在了解研究相关问题必不可少的资源,是不可多得的优秀实务文章。

本次入选“优秀实务文章奖”的八篇文章是:

陈北元,《消费索赔与敲诈勒索不相干》;

李秋云,《企业面对不同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防范》;

周静,《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十大细节》;

周静,《民商事律师执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陈琦,《关于公司印章必须要知道的23个法律问题》;

梁栩境,《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七大作用》;

陈克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

邓忠开,《九句话总结劳动合同法》。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一

评委会评语:

该文从上海发生的一起“被犯罪未遂”的案例出发,以事实、法理为依据对正当的消费索赔与敲诈进行细致入微的区分,对读者而言具有非常好的说服力,而且对司法机关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参照也起到相当的指引作用。

消费索赔与敲诈勒索不相干

陈北元

关注消费者维权久了,也常常会看到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奇葩案例。最近上海又曝光一件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被指控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好在检察机关把住了关,没有让荒唐判罚继续。

2013年8月22日,何*其、徐*兵二人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6号的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购买了250袋5公斤包装的“东夏”石湖荡大米,共计一万元。之后,他们发现该大米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QS(生产许可证)标识将“生产许可”印成了“质量安全”,同时在其包装上找不到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和生产日期。

两人认为这批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向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岳阳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对商家问题食品进行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岳阳工商所随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就申请人何*其、徐*兵的投诉,召集申请人和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到工商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

然而让消费者想不到是,正在调解过程中杨*当场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石湖荡派出所出警,将何*其、徐*兵二人带到派出所。2013年9月11日,松江分局以何*其、徐*兵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幸好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认定何*其、徐*兵二人的打假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松江分局以不构成犯罪,将二人予以释放。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索赔行为,怎么就跟敲诈勒索犯罪扯上了关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知假买假消费者维权索赔行为中,消费者都不存在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们都是作为被商家侵害的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显然商家似乎更了解处理消费纠纷的妙处,那就是借用公权力的《刑法》工具来威慑敢跟商家叫板的消费者。

2006年到2013年间,对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而言似乎并没有多少进步,仍然在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在一个标榜消费主义的社会,在消费者维权浪潮兴起的年代,我们居然一再上演这样荒唐的司法闹剧,真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的耻辱。

据悉,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主持调解时明确表示,该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而在以前,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在认识和判断上都有些模糊。

但愿全国各地的警察都像上海警方一样,尽快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道消费维权民事索赔与刑事敲诈勒索犯罪的区别与界限——消费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并没有半毛钱关系。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二

评委会评语:

该文发表于2014年第10期《广州企业家》,后被110网等多家法律网站转发,在企业法律实务管理中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企业在法律实务中不仅只关注合同中的利益条款,也对合同主体予以关注,结合不同类型合同主体资格下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既为企业合同纠纷管理提供了借鉴,也为企业法律工作实务提供了重要指导。

企业面对不同类型合同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防范

李秋云

商海之战冷酷无情,最终的武器来自法律的保护。合同是双方商事活动法律事实的安排,其中合同主体把握就是不明显但却又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商事活动中企业会重点关注利益条款,但是对权利义务承担的主体——即合同主体,却没有列入重点关注,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获得保护和实现。合同主体的关注,核心关注交易对手的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指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签约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商事活动中的交易对手无非两类,一类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即供应商;另一类是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即客户。不同交易对手,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不同。笔者以下就企业与不同交易对手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所要求的合同主体资格一一说明,并提出一些合同主体资格管理的方法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交易对手作为供应商时合同主体资格的关注要点

当交易对手为供应商时,核心关注对方是否具备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资格,这也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这里面重点关注下述事项:

1.是否拥有相关生产许可或服务资质,特殊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例如机械制造企业是否取得压力容器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对于投标的投标主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对投标任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自治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对于提供拍卖服务的(或者说参加拍卖的),拍卖人应为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下述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3.供应房地产的,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卖人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涉及期房预售的,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现房销售: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4.供应电、水、气、热力的,供电方必须具备《供电营业许可证》;供水方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气方是否拥有石油部分配的用气计划;供用热力国家无统一法律法规限制,主要由各省市城市供热条例管理。

5、根据租赁物提供方涉及租赁物的不同,重点关注:(1)房屋租赁的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所有权、或者获得房屋出租的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许可,是否具备房屋产权证以及《房屋租赁证》;(2)涉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出租人是否拥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重点关注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是否依照条件投资;(3)涉及企业租赁经营的出租人是否拥有代表国家作为出租人资格;(4)涉及融资租赁的,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是否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方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所从事的建设工程符合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以及相应监理资质。

7.运输主体资格关注,核心在于铁路承运人是否是铁路运输部门或企业;公路承运人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营运证(一车一证)或临时营运证;航空客、货运是否拥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非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水路客、货运承运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8.技术转让的让与人是否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9.仓储保管人是否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10.居间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是否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

11.保险人(承保人)是否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二、交易对手作为客户时合同主体资格的关注要点

1.交易对手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时,应关注招标主体是否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同时应关注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即是否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是否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关注其资格是否是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对于天然气的用气方,需关注对方是否获得用气的审批,大、中型(含城市民用和油气田自用)用气的新建项目(日用气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应向国家计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石油部落实气资源、经国家计委批准后方可运行用气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在下达分配计划指标内,新开小型用气户及用气户之间的调剂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得当地油、气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和石油部备案。

3、金融机构对外贷款时、或者一般企业的合法对外借款时应当关注借款人下述主体资格:首先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第三是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第四是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国务院规定除外)的要求。第五是涉及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4、加工承揽合同中特殊的定作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建设工程相关承揽;

5、建设工程施工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发包人必须已将其建设项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筹建登记或开业登记;监理委托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

6、托运人与托运对象一体化下需重点关注托运人是否属于严禁运输或者限制运输主体。

7、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人是否属于技术进出口限制对象。

8、仓储保管的存货人是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防控企业主体资格风险的管理措施

为了充分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避免因签约主体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风险,企业应重点关注下述步骤:

1、牢记上述不同交易对手下的不同合同的主体关注要点,在签订相应合同时列入考察范围;

2、日常合同管理中,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先审查签约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签约对方是自然人的情形比较简单,主要是核对身份证明,看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对方为企业时,情形相对复杂,合同性质不同,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也不同,但在审查合同时,无一例外都应当审查基本的“一照四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

3、在审查营业执照的重点在于关注营业范围,关注对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否在营业范围,涉及特种产品或服务的,还需关注交易对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例如建筑施工劳务需关注对方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与资格,再例如上市公司审计服务需关注对方是否具备是具备证券期货类审计服务的资格。

4、必要时应当查询相应行政机关提供的查询信息,符合相应证照合资质资格的真实性。

5、在产品或服务具有重大影响时,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不仅需要文案资料,必要时可借助尽职调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和评估交易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能力。

上述安排尽管不能绝对解决合同主体问题的困扰,但严格实施后可起到风险“防火墙”功能。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三

评委会评语:

该文全面精细地介绍了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细节问题,2014年10月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首发后,相继被中国律师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一些法律门户网站转载,并荣登北大法律信息网热点文章排行榜,对买卖合同的审查实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影响巨大。

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十大细节

周静

买卖合同是合同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所以,无论是合同律师还是法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都会经常遇到审查买卖合同的情形。那么,审查买卖合同需要从何下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笔者从以下十大需要注意的细节为您解读。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所以要注意审查时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亦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验收的标准。另要注意审查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如果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间写的不合理,就会造成买方无充足时间审查。

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会经常出现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在审查时就要注意看是否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装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是否清楚等。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等情况都会发生,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在审查中要看是否写清单价,写清币种。看是否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间及是否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等。

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在买卖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在审查合同时就要看是否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方式;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这是买卖合同常存在的陷阱。这就需要注意审查是否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审查是否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在买卖合同中会存在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将违约责任写得过轻。甚至不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解决方式和管辖机关。以为己方违约做好铺垫。这就需要注意是否将违约责任写具体。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审查是否写清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及确定纠纷的管辖地等。

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在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及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一定要注意这一细节,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

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点,在审查落款、署名、盖章时,看合同中关于签字和盖公章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关于合同效力条款有写“签字和盖章,合同方生效”,那么就要注意审查看,署名和盖章二者是否同时都有,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造成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

以上是合同律师及法务工作者在审查买卖合同时主要该注意的十大细节。如果做到这些,可以帮助交易双方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风险。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四

评委会评语:

该文于2014年先后发表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金牙大状律师网、金牙大状法律顾问网等,于2014年12月21日被中国律师网转载、12月22日被中法网转载,及2015年1月31日被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转载,相继被数个法律门户网站、律师微信公众平台转载,点击量上百万人次。该文对民商事律师执业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律师执业生涯风险防范以及该实务文章自身的影响力的都是不可估量的。

民商事律师执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周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民商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虽然面临人身风险不如刑事风险大,但却面临极大的经济风险。民商事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民商事律师执业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经济风险,即民商事律师在办理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主要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例如因写错诉讼主体等耽误了诉讼时效,或因过失错过了上诉期、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等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比如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等。(3)专业水平欠缺,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例如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那么民商事律师如何防范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防范措施。

第一,做好收案审查,将风险防扼杀在摇篮中。民商事律师执业的风险同其他律师执业风险一样来源于律师业务,而收案是律师从事*项业务的第一步。在业务受理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做好对拟受理业务产生风险的可能性、风险可能性大小、所产生的风险和基本的风险回避措施做出评估和判断。在评估和判断过程中,就把那些易产生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比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不接收此类案件,亦是最大的防范。这样铲除了风险存在的土壤、将民商事业务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及萌芽状态。

 第二,签署风险告知书,充分告之风险。司法实务中,许多律师与客户发生纠纷大多是由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收案和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充分、及时地告之客户所托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或者已经告之客户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告诉了客户风险而产生的。鉴于这种情况,民商事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及时地告知客户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以书面形式告之客户有关事项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此而产生纠纷。 

第三,不接收客户的证据或法律文件原件。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过程中遗失客户证据或法律文件的,既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严重行为,又是导致客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诱因,还是造成民商事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回避有可能丢失客户原件产生的风险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只需要相关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坚持证据和法律文件的原件全部由客户保管这一原则,不接收及保管客户提交的原件,就可以完全避免因遗失证据或法律文件所引发的执业风险。

第四,充分利用集体分析讨论,以团队的智慧规避执业风险。在办理民、商事业务、特别是办理重大疑难民商事业务过程中,应当集思广益、利用团队的智慧对经办律师难以把握或在处理上有不同看法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或者虚心向民商事领域资深律师或者专家请教。这是充分利用团队的智慧来规避法律风险。   

第五,对出具结论性法律意见进行复核。民商事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结论性法律意见。在现阶段,有关规避法律意见书的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复核。其具体实施步骤是:先由具体办理民商事业务的律师制作结论性法律文件的初稿、并提出疑难要点及争议焦点,再由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进行全面复查,最后经律师事务所权利机构复核无误后,方可出具正式的结论性法律意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有效地把律师从事民商事业务的经济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绝对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充分展现集体团队的力量。 

第六,加强卷宗档案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规范制度。律师的执业风险多产生于案件办结以后,尤其是民商事律师业务所产生的经济风险许多发生在业务办结之后。那么,在业务结束之后如何评判律师工作是否存在过错、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过错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民商事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按照律师行业的通行标准和业务水平达到了“勤勉尽责”的要求。而如何确定律师达到了勤勉尽责要求,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的卷宗档案。所以,要回避民商事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的的经济风险,就必须加强律师业务卷宗档案的制作水平和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办案规范流程。

第七,律师事务所严格把握好审核关。律师事务所负责收案审批工作者,在审核律师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合同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看有无签署风险告知书,看律师收费是否符合行业收费标准,看是否是不符合风险代理的案件进行了风险代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律师结案归档时又是审核的关键一步,看律师手续备案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等。这样可以有效地帮助民商事律师及其他律师在疏忽或漏洞的问题上规避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此外,民商事律师还有一种防范执业风险方式是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业属于一个风险比较大的职业,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律师界的通行作法。律师执业责任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而设立。不足之处是我国保险业对律师执业责任险种规定比较单一,无法完全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经济风险回避问题。所以要求律师自身多加法律风险防范。

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成为广大法律界人士、尤其是律师们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不断加深,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律师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问题。相信民商事律师在充分重视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情况下,可以减少甚至杜绝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五

评委会评语:

该文采用问答的方式,将公司印章在日常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一一进行分析与解答,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高、步骤清晰的处理方案,一方面让读者可以按图索骥,另一方面也为同行律师的实务操作提供了参照。

就该文的影响力而言,自20141219日首发在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微信公众号后,被汉律法务、晋律网多家网站、律师事务所公众号转载此文,文章点击量累计至今已破百万,充分证明了实务界对该篇文章的认可。

关于公司印章必须要知道的23个问题

陈琦

一、公司印章分哪几种,分别有什么用途?

答: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一) 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三) 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五) 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在上述五种印章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是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二、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

答: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需拾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刻制公司印章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 圆形;

(二) 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 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 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 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印章被盗、抢或丢失了怎么办?

答:如果确属印章被盗(抢),则该因印章的使用而发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责任。

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

接着要让公众知晓你丢失的公章已经作废,所以公章丢失后的第二个步骤就是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在哪个报纸登报声明可询问当地工商局,每个地方规定不同。而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报社都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到场签署同意登报声明才许可予以登报,这也为许多公司的公章遗失补办设置了一定障碍。

第三个步骤就应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委托授权书、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股东证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东名册、派出所报案回执及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第四个步骤,办理好新刻印章登记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导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与之前丢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许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办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个新的印章了。

五、大股东把持公章使公司的运营进入僵局,其他股东能否重刻公章?

答: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等公司因内部管理纠纷引发的印章争夺战,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即比较难以获得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公司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六、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对*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答: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八、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吗?

答:可以。

在合同、协议的签订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将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说明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效力是一样的。

 

九、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

十、什么是电子印章?

答: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什么情况下不行?

答: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十二、合同上没有加盖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十三、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

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对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义务而该公司接受的,则合同无须签字、盖章也已经成立生效。

十四、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公司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印章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十五、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吗,违反章程使用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印章的使用规则,但由于章程仅对内有约束力,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违反章程,合同也有效。但是,违反章程使用公章损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答: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认定合同有效,相关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十七、公司经营过程中在印章方面会遇到哪些风险?

答:公司在印章方面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

(二) 他人使用扫描打印出来的印章。

(三) 对方使用的是没有备案、没有资质的内设部门章。

(四) 使用有数码符号的印章。

由于上述风险的高发,公司企业应该提高警惕,在交易时做好审查工作。例如,可以通过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局的刻章许可或者委托律师调查对方的印章备案情况来检查印章的真伪性,仔细审查是否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拒绝对方不符合规范地使用印章等。

十八、公司更改名称后已使用新印章,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盖有原企业名称印章的文件对变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原企业名称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明确保管人,必要时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销毁并登记备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十九、如何识别印章的真假?

答:(一)看字体。根据前述规定,印章必须要用宋体字,如果对方加盖的印章并非宋体字,应该就是假冒的印章了。

(二)看颜色。由于质材和力度的原因,真正加盖的公章的颜色往往不均匀,而电脑制作的印章则颜色一致,而且也更加鲜明。

(三)看形状,包括字的形状和周围圆圈的形状。首先,无论是圆形还是椭圆形的印章,虽然字都不是横平竖直的,但是每个字单独看都是规规矩矩的长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者上面胖下面瘦看起来呈梯形。其次,其次是看印章周围圆圈的形状,这个圆圈是有一定宽度的,并且仔细看边缘(包括印章上字的边缘),不可能非常平滑,经常有一些小缺口、小棱角或者小空白,这也是由于沾油墨和盖印的过程中油墨的密度和盖印的力度不一致造成的。电脑直接制作的印章就没有这些问题,完美的只能用假来形容了。

(四)看角度。虽然绝大多数人盖章的时候都希望把章盖的很正,但是总会出现一点点偏差,特别是圆形的印章更不好把握。但是电脑制作印章时默认情况下肯定100%是正的。

(五)看位置。看看公章是盖在协议的空白处,还是盖在文字上。一般而言,真印章都盖在公司名称上,而制作粗劣的假印章都喜欢盖在空白处,因为假印章是电脑做的,如果盖在文字上就会挡住后面的文字。但是制作水平高一些的假印章为了看起来更真,也会盖在文字上,这个时候你需要仔细看一下,印章上的字和纸上印刷的字重合的地方,如果是真印章即使重合了,后面的文字还是可以透过油墨显示出来;而电脑制作的假印章,就会完全挡住下面的文字。

二十、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一)印章刻制的业务流程不清晰,没有审批程序,只要业务需要,领导或部门就可随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没有下发正式启用文件,没有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

(二)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在公安机关备案,随便找一家单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为以后发生印章使用风险埋下了隐患。

(三)个别企业没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经过严格审批。印章管理人员对使用印章材料不严格审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让印章离开自已的视线或因自己没时间让他人代为盖章,在没有监管人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携带印章外出。

(四)个别企业没有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采用一页纸请示的方式,请示完成后,领导审批用印的签批单由经理办公室保存,时间长了很容易丢失,无法追溯。个别单位虽有统一的用印台账,但对领导在材料上签字直接上报的文件则没有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类文件的问题同样无法追溯,形成法律风险。

(五)个别企业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案,也不主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从而留下了潜在的用印风险。

(六)个别企业为追求收益,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施工,个别情况下甚至允许挂靠单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挂靠单位出现问题,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个别企业不重视管理项目部印章,意识不到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重要性,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没有限定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审批程序,没有设立项目部印章使用台账,形成了项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八)个别企业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放任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九)个别企业在下属单位、部门、项目部被撤销和关闭后,没有及时收回和销毁这些单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印章的保管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一)公司印章采取分级保管的制度,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需要领取并保管。

(二)印章必须由专门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并在其岗位职责中予以明确。

(三)公章应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损毁、遗失和被盗。

其次是明确保管人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二)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对印章的使用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在使用中,保管人对文件和印章使用单签署情况予以审核,同意的则用印,否决的则退回;

(四)检查印章使用是否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如不符则不予盖章;

(五)在印章使用中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二、专人管理公章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专人管理即由公司安排专属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管理公章的使用、加印以及登记,该类事项可以制定相应的公司内部制度加以完善。目前小型企业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掌控,如果法定代表人本身是公司股东,则一般较为稳妥,虽然法定代表人身为股东本身不等同于公司,但是从风险防控上由于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原则上的一致性,所以公章对外加印法定代表人会比较慎重。公章由专人管理便于公章使用不当时公司内部责任的追查,同时专管公章的人建议仅限于行政职能部门或者行政人员,避免公章管理人员与具有对外负责销售或者采购的人员身份同一,因为后者对外从事商务活动容易使得权利的行使不透明,难以监控其用章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二十三、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方面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一)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三)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五)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行政部(或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七)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九)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十)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六

评委会评语:

本文自20141219日在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发并转载于金牙大状律师网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旗下网络平台,于发布次日累计点击率达20万。本文随后被多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公众平台、个人微信号转载分享,在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多个平台上广泛传播,包括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陕西许小平律师、浙江王恩强律师、广东刘存权律师以及良达律师、两高法律咨询等知名自媒体,同时亦有多个并未注明本文出处的平台转载,累计点击量超过100万。

本文鲜明地还原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所能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带来的帮助,解答了相关人员对刑诉诉讼进程的疑问。文中所述的七大作用不仅系一名刑事律师在整个辩护进程中的重点工作,同时亦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实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的关键。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七大作用

梁栩境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可以聘请律师的起始点,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有些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

然而,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上述这些想法,往往会延误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具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有如下七大作用: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甚至会因此对讯问的应对以及在看守所中的生活产生影响。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以及对其的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然而,对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应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侦查阶段律师无法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的关键。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将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应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六、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提出律师关于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助力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七、代理申诉或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查阶段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律师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在成功的辩护中必不可少,但律师尽早、及时地介入案件同样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关键。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七

评委会评语:

本文比较全面地总结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到的要点问题,同时对一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也作了精准分析,比如好意同乘、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等。在分析归纳问题时,本文注意部门法之间的横向联系,梳理不同部门法对相同问题的规定是否冲突、有何逻辑关系,如何正确解释法律、准确适用法律,展示了作者良好的法律思维和交通事故律师应有的技能水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点归纳

陈克靖

一、道路交通事故几个要素的确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道路的含义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运输物品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几类特殊交通事故类型的简单分析

(一)违法超载机动车上的物品坠落致他人受损害

机动车一方对自己车上货物负有保证在运输途中安全稳固的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一辆超载货车在前行驶,货车上掉下货物,此时紧跟在货车后的一辆客车为了避开货物而与另一侧对向行驶的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种情形下,认定超载货车一方的交通事故责任就很有意义了,因为多了一个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应得的赔偿就多了一份保障。实践中甚至有的交警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只认定直接相撞两车的责任,实在让人为受害者握腕痛惜。

(二)违法停靠客运车辆的下车乘客将经过的非机动车撞倒而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

这类事故表面上是乘客撞非机动车,但是客运车辆违法停靠是起因,所以该客运车辆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未直接接触发生交通事故

这类事故多是由于一方或双方交通违规,双方车辆虽未直接接触,但交通违规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此类交通事故及时取证、固定证据就很重要了,当事人应当提醒交警如实记录对方交通违规情况,作为己方有利的证据,争取主动。

此外,数车数人相撞,区分是一起事故还是数起事故也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场合。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交强险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交强险保险公司及承保的机动车使用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原则

除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质证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情形外,一般可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具体案情在60%90%之间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根据具体案情在10%40%之间合理确定赔偿责任;

5)不负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双方赔偿责任;

7)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通常各承担50%赔偿责任,也可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调整比例。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1.关于受害人故意情形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2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处的“故意”,应理解为主要指受害人自杀、自残、和“碰瓷”等情形,不应理解为受害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

2.关于受害人有故意、加害人有重大过失情形的责任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27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对此正确的理解为: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如果是一般过失,则可以免责,如果机动车一方是重大过失以上的,则不能免责,只能减轻责任。

四、“好意同乘”情形机动车方责任的确定

(一)、“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1.“好意同乘”情形下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好意同乘者与有偿乘客应享有同等权利。现行《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好意同乘情形的责任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对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

2.应平衡同乘者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确定适当赔偿规则

好意同乘毕竟是无偿搭车,和有偿搭车应有所区别,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此外,对精神赔偿不应支持。

五、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侵权责任法》等归纳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一,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最高院法释(201219号)第四条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员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买车过程中,试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员损害情形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八)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不具备上高速条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承担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十二)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区分具体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1条或第12条规定,确定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优秀实务文章奖”之八

评委会评语:

201515日,北京高院就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向社会公布了《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作者在2015112日发表《9句话总结<劳动合同法>(几乎可规避用人单位所有劳资纠纷)》一文,虽然作者发表此文之前,并没有读到此《会议纪要》,但也算是应景之作吧。作者从分析引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见纠纷的原因入手,以《劳动合同法》的基础法律规定为主线,创造性地用九句话总结了《劳动合同法》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非常清晰的法律指引,以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不必要的纷争,体现出了作者专业法学素养,这对稳定劳资关系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9句话总结《劳动合同法》

邓忠开

随着国家对企业用工关系的调控及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用人单位往往是屡被诉屡被败。其中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缺乏法律规范意识,违法操作等行为所致,其实此类风险只要严格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稍加注意,规范操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现就劳动争议案中常遇到的九个基础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便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维系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志,不是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而是依据用工之日这个事实。用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惟一标准。

2.书面合同的作用(全日制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很多用工单位忽视了与劳动者在试用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习惯性思维,总认为试用期就是先看看再说,如此就埋下了巨大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著名的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双倍责任条款。

3.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时下,还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缴纳社会保险,还振振有词地解释说,单位与员工已经协商好不买社会保险,员工,特别是农民工不同意购买,且拿出与员工签订的同意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协议书或保证书。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保险费外,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依双方约定而可免除。劳资双方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管理当中适用,切记形式与内容同样重要。在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引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往往会被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进行反驳,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睡美人”条款,因为用人单位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已尽了公示或告知义务,从而导致诉讼中异常被动。所以,用人单位在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备档留存。

5.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1)专业技术培训;(2)保守商业秘密。此两项违约金为约定,而非法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需要履行的义务有⑴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后合同义务:⑴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⑵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试用期: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后其职位或者岗位调整不得重新试用;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三个月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不约定试用期,也是合法的。

9.两个连带责任:⑴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⑵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王思鲁律师领衔的、按国际通行规则设立和运作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即原恒大地产集团总部。

本所践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理念,以经典案例开创团队式精细化法律服务的领航品牌。本所专注于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犯罪辩护;离婚诉讼;建筑、土地、房产、贸易、股权等领域合同诉讼;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领域侵权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政府、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本所吸纳将律师职业融为生命的一部分、极具实战能力或潜力的专业型法律人才,并通过传帮带团队机制帮助律师练就执业技能,提升职业价值,营造“诚信、规范、专业”的文化氛围,以厚实的法律文化底蕴助力律师发展。

本所金牙大状论坛是为交流法律实务经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而设立的平台。论坛分“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国影响性立法”、“中国司法热门话题”三大主题,致力于以个案促进司法公正,弘扬法治,推动社会进步。论坛主题聚焦于刑事、婚姻、侵权等方面的重大法律案件;重大立法、司法事项;本所律师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论坛依托强大的社会资源,特聘了100多位在法律实务相应领域享有盛誉、极具解决法律疑难问题能力的实务型专家做顾问。

本所金牙大状联盟,志在联动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行业翘楚,构筑法律技能交流和法律服务合作平台,实现律师自身价值和尊严,引领中国律师界的良性发展。目前,本所已与北京、上海、深圳、重庆等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现案源合作、案件合办。

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近百位,其中12位资深律师拥有相应的专业团队。大部分毕业于北大、复旦、中大等名校并获法学硕士以上学位;一部分曾就读于巴黎大学等欧美名校;一部分曾任职政法机关,实务经验丰富;一部分兼具金融、知识产权或税务等专业阅历。

本所以“专业、实战、实力”为依托设有重大诉讼仲裁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合同法律事务部、政府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部、刑事辩护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涉外法律事务部等多个业务部门,分别由各领域资深律师负责。

在诉讼仲裁方面,本所已成功办理8000多起案件,历年不乏推动法治标杆案件,如:2014年广东省残联厅级干部谢*被控贪污罪一案;2014年“年度中国十大经典案例”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引发的东莞*大型酒店数十人被控组织卖淫罪案;2014年办理的惠东特大涉黑案;2013年由最高检抗诉、最高院提审的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茂名*电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安徽“陷警门”之民警方*等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2012年“民警维权全国第一案”之海南雷*被控非法拘禁罪终审被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案;“2011年十大经典刑事案件”之浙江柳*等被控特大生产、销售“地沟油”案;2010年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赖*与邹*“诉讼诈骗”离婚纠纷案;2010年福建刘**房地产公司涉案标的6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01年被誉为央视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十大“坐标”案件的“行政第一案”之广东陈*状告*市经委行政侵权案。

在非诉方面,本所服务于500多家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包括外企、国企和成长型民企,涉及制造型、贸易型、服务型企业。

本所因业务上的成就获得众多荣誉,特别是,几乎每年均有律所、律师或案例被律协、最高院等评选机构评获“终身成就奖”、“特殊贡献奖”、“优秀律师”、“百强律师”、“业务成果奖”、“最佳辩护词奖”、“中国十大经典案例”等荣誉。

本所截至20151月,为政府、企业、商会、高校等提供法律培训、专题演讲400多场,获得行业内外的广泛好评。

本所吸取办案精华,笔耕不辍,已出版专著10多部,发表专业论文、实务文章500多篇。王思鲁律师专著《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获2008年度律协理论成果一等奖;每年均有不少论著刊载于《公司法评论》、《现代法学》等国家权威刊物并获律协等评选机构评选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等各类奖项。

本所与英、美、法、德、日、韩等国的律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本所不但能娴熟运用英、法、德、日、韩等多国语言,在特定领域提供领先水平的法律服务,而且为客户提供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内的项目资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技术人才、社会关系等资源共享。

(图:前台)

      

图:办公区与洽谈室

 

图:会议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各部门业务介绍

一、重大诉讼仲裁部

重大刑事、民商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案件是本所的核心诉讼业务。本部由本所8位资深律师组成。凡该部的业务,均由一名以上资深律师亲自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律师和专家顾问,组成高级智囊团,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最佳的综合解决方案。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本部办理:

1.   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的民商事、经济疑难案件;

2.   面临无期徒刑以上判罚风险的刑事疑难案件;

3.   社会广泛关注的、直接撼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案件;

4.   重大疑难冤假错案;

5.   其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刑事辩护部

刑事辩护是本所奠基性业务。本部由8位资深刑事律师和专家组成,部分律师和顾问曾在公检法机关任职,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本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单兵作战或团队出击。

业务范围:

1.   代理当事人举报、控告;

2.   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申请取保候审;

3.   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控告、自诉;

4.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5.   申请再审、申诉代理及刑事赔偿代理。

三、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是本所的领先业务。本部由3位长期专门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组成。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综合策划出击,每年成功办理100多起案件,担任多位名流的家庭法律顾问。本部主要承办社会名流、政府官员、企业老板、高管和白领的婚姻家庭事务,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法律服务。同时,本部也躬身于社会公益与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领域,关注帮助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责任。

业务范围:

1. 私人家庭法律顾问;

2.离婚纠纷;

3.通过法院办理无争议离婚程序;

4.离婚后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书纠纷;

5.离婚后分割对方隐匿财产纠纷;

6.婚姻家庭财产确权、转让、赠与纠纷;

7.婚姻家庭领域的股权纠纷;

8.婚姻家庭领域的债务纠纷;

9.婚姻家庭领域的腾房纠纷;

10.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亲权等侵权纠纷;

1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诉讼;

12.诉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

13.夫妻间扶养纠纷;

14.子女探望权纠纷;

15.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争议诉讼;

16.子女收养诉讼;

17.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

18.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刑事自诉案件;

19.继承纠纷;

20.赡养纠纷;

21.宣告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一方失踪或死亡程序;

22.离婚协议、财产协议、遗嘱起草和见证等非诉事务。

四、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本部有6位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是本所的传统优势业务,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始终活跃在业界前沿,并具有为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建筑企业、贷款人、投资银行、自用项目业主单位在内的地产界主要参与者提供各种类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业务范围:

1.一级土地开发;

2.房地产开发;

3.物业租赁;

4.建设工程;

5.工程结算;

6.参与并购合同谈判。

五、政府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部

政府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广强律师的核心非诉业务。本所倡导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较早进入政府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市场板块。

本部目前有3位律师,多年从事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丰富的法律风险管理实战经验。并且与管理咨询公司、软件公司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能为客户提供系统识别、测评、量化、控制和管理法律风险的整体解决方案,从而帮助客户实现利益最大化。

目前,本部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事务产品线,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法律服务。特色在于:

制度化防控:把风险防控措施形成为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保证防控的有效执行

流程化防控:把所有的防控措施分解后融入相应业务流程中,化整为零地防控

精细化防控:出事率多高?后果如何?能否补救?面对每一个风险点,需要多少人来做?每一个人做多少件事?怎么做?都在防控指引中,一一细列

低成本防控:无须增加额外成本,员工工作更轻松,企业运行更安全

可分割防控:企业无须一步到位建立全面的系统,可选择几个重点领域逐步构建

可升级防控:针对内部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业务范围:

1.法律风险体检;

2.法律风险管理培训;

3.专项法律风险管理;

4.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5.政府和企业重大法律危机应对。

六、公司法律事务部

本部有6位核心律师多年服务于大型企业,以丰富的实战经验、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以及财税知识的灵活运用,把脉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本部的大部分客户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截至20141月,本部律师已经为近300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遍及石油化工、钢铁、电信、建筑、电力、科技、家电等行业领域。

业务范围:

1.公司、企业的发起和成立;

2.公司、企业改制;

3.公司治理与并购;

4.公司股权、债权收购与转让;

5.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与重组、债务重组与公司解散清算;

6.常年法律顾问。

七、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

本部由具有多年实战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律师领衔组建,配备了4位专业律师。本部律师参与了农行、建行、信达、华融、东方、人保等机构大量的银行、保险业务和国际融资项目。在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业务范围:

1.不良资产法律业务;

2.证券法律业务;

3.银行法律业务;

4.信托法律业务;

5.保险法律业务。

八、涉外法律事务部

本所涉外法律业务立足于珠三角地区,辐射港澳台,面向世界。本部律师全部在英、美、法、日等国家著名法学院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具备会计学、国际贸易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运输、国际仲裁等领域的规则。并且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交流密切。

近年来,本所与东南亚、欧美等地的优秀律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成功办理大量的国际贸易纠纷,并且为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国际融资、返程投资等非诉领域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1.国际贸易纠纷;

2.外商投资;

3.海外投资;

4.国际融资;

5.涉外婚姻。

九、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本部有3位在知识产权领域涉猎广泛、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部分律师具有理工科背景,并有商标、专利代理资格,成功地为多家跨国公司和高科技公司提供全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涵盖出版、电信、计算机软件、网络、生物、汽车、媒体、娱乐等行业。本部凭借法律风险管理经验,自创中国特色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业务范围:

1.版权登记与保护;

2.商标注册与保护;

3.专利登记与保护;

4.商标、专利侵权调查;

5.商业秘密保护;

6.知识产权犯罪。

十、合同法律事务部

本部由专注于合同法律领域多年、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及实践经验丰富的5位资深律师组成。本部旨在以合同审核、解决合同纠纷、合同风险防范及诉讼为主要法律业务,在律师的专业与资源优势基础上,成功办理大量投资、并购、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知识产权、劳动、贸易等领域的合同法律业务,并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业务范围:

1.合同起草和审核;

2.合同谈判;

3.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

4.合同争议解决;

5.合同管理和培训。

十一、劳动法律事务部

本所核心业务部门,由资深劳动法律师领衔,8名专业律师组成。本部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华南地区知名劳动法律服务团队。

本部擅长以下劳动法律事务:

1.劳动法律问题咨询;

2.劳动纠纷仲裁和诉讼;

3.员工手册制定、修改;

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维护;

5.法务外包;

6.劳动法实务培训。

十二、公益法律事务部

实现个案正义、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的历史使命和永恒主题。本所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针对社会热点提出立法建议,发动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活动,肩负社会责任,实现律师的尊严和价值。

本部由全体律师组成。为了保障本部的合法、规范、长期地运行,本所每年出资30万元作为公益法律事务的发展基金。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专门拟定了《公益案件承办规定》,作为本部的工作规范,规定了公益案件办理的方式、范围、流程及承办律师须遵守的纪律等内容。

业务范围:

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提交立法建议;

3.接受媒体采访;

4.发起能推动法治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诉讼。

十三、律师实训基地

授课老师均在*一法律领域卓有建树,其中部分授课老师还负责*一法律领域的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截至20141月,本所已经为政府、企业、商会、高校等提供法律培训400多场,获得行业内外的广泛好评。

文本框: 内部资料,非公开发行 免费交流

 


阅读量:248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