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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坚明律师文章刊登在广州企业家杂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1-09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坚明律师文章刊登在广州企业家杂志

黄坚明律师:擅用“诉讼程序”打赢“天价索赔”官司

——别聘请“蹩脚律师”来“害”自己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黄坚明律师:擅用“诉讼程序”打赢“天价索赔”官司

——别聘请“蹩脚律师”来“害”自己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引言

不请律师是中策,聘请蹩脚律师是下策,聘请高明律师是上策。就诉讼案件聘请律师而言,最悲哀的莫过于聘请“蹩脚”律师来“害”自己。本律曾作为被告的“第三任”律师办理了一起原告索赔“天价违约金”的租赁纠纷案件,每月违约金高达90万元,而租期长达15年。该案诉讼过程,恰好生动地诠释一个道理:别请“专业律师”来“害”自己!

 

起因:“服装商场”租赁事宜引发“天价索赔”官司

 

广州市某公司(下称:被告)陷于“管理僵局”中,其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广州市下九路黄金地段的某服装大商场(下称:服装商场),市场价值高达数亿元。因被告内部管理混乱,服装商场被“低价”租给深圳市某公司(下称:原告)。双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其核心内容包括:租赁期限15年,月租金90万元,违约金是租金的100%。合同没有约定租金每年递增条款,若该合同被长期执行下去,被告及其广大股东权益将严重受损。被告众多股东宁愿违约,也不愿意将服装商场15年经营权“拱手让人”,让原告租满15年。为此,被告股东吴某向广州中院提起强制清算之诉,该院于2009114受理该强制清算案。被告也始终拒绝为上述《场地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为此,原告于200961向荔湾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原告协助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每月9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天价索赔”官司正式上演。下面,本文主要就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所犯的系列“致命错误”问题进行剖析和说明。

 

一“错”错在没有及时反诉

 

涉案场地租赁合同之所以会引发“天价索赔”官司,根源是被告“错签”合同,租金过低,租期过长,且没有约定租金每年递增条款。这与行业惯例不符,应属“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被告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遗憾的是,在原告已提起“天价索赔”官司的情况下,被告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竟然没提请求撤销合同的反诉,明显错失了“纠错”的良机。

 

二“错”错在“告错”法院

 

从时间点考虑,广州中院受理强制清算一案“在先”,受理时间是2009114;而荔湾法院受理“天价索赔”官司“在后”,受理时间是200961。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应由广州中院管辖,而非荔湾法院管辖。但庆幸的是,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竟然犯了“致命错误”,没有意识到荔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向荔湾法院提起诉讼,明显不符程序要求,这为被告“反败为胜”留下空间。若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没犯这个“致命错误”,被告能否“起死回生”尚是未知数,即使胜亦惨胜。

 

三“错”错在没有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犯了“致命错误”,被告及其前两任代理律师竟然也跟着犯“致命错误”,没有意识到荔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中,第一任律师没提管辖权异议,第二任律师干脆在庭审笔录中确认:“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若非案件被广州中院发回重审,本律将错失再提管辖权异议的良机,案件“反败为胜”的机率将降低甚多。

 

四“错”错在“告错”被告

 

从整个案件系列裁判文书结果来看,荔湾法院确实是原告的“主场”,涉案的一系列诉讼案,该院均判原告胜诉,被告败诉,最典型的就是一审判决。之所以称该案为“天价索赔”官司,原因在于该案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了,是货真价实的“天价索赔”官司。该案一审判决的核心内容为:被告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同原告办理《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因承租方已使用了涉案场地,损失相应减少,违约金调整为每月租金的50%计算,每月支付违约金45万元给原告。参照广州市政府发布的租赁指导价,服装商场月租金应超过120万元,但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下去,被告每月收租90万元,支付违约金45万元,实收45万元,十余年下来被告的损失可谓“天价”。被告及其股东均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基于现实国情,二审改判难度极大,案件如同被告的“命运”一样,陷入“绝境”,命悬一线。在此背景下,本律作为被告第三任律师介入该案二审。经研究,本律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致命硬伤”,竟然错将“清算组”列为“被告”,导致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庭审中,本律向广州中院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后,该案被广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广州中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32163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告诉请的被告是“广州市某公司”,而原审法院在庭审中直接将被告变更为“广州市某公司清算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本案被告虽处于法院强制清算阶段,但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直接将“广州市某公司清算组”列为本案被告,程序违法,导致原审判决错误,故本案应发回重审。

 

显然,原告一开始并没有“告错”被告,但庭审中其“胆怯”了,不敢坚持其正确做法,不敢“指出”法院的做法错误,也应没有将上述法律规定告知经办法官,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也应没有论述到法院做法是否合法的问题,“沟通不到位”,最后不得不承担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不利后果,“煮熟的鸭子飞了”。而本律可谓“首战告捷”,狙击成功。

 

五“错”错在没有及时撤诉

 

案件刚从广州中院发回荔湾法院重审,本律马上提管辖权异议,坚持荔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广州中院管辖。荔湾法院试图“旧戏重演”,再以笔录形式,让本律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本律不从,强行在笔录中手写添加:“管辖权异议问题,法院应出具书面裁定书。被告不服的,依法有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鉴于本律态度强硬,荔湾法院只能开庭审理案件管辖权问题。但荔湾法院当庭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作出(2011)穗荔法民三重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经办法官还明确告知本律,这是“请示”院领导的结果。本律不服,被告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等待之后,本律收到二审裁定书,案件“反败为胜”,广州中院再度支持本律的诉求,认定案件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广州中院管辖。加上其他诉讼案件也先后胜诉,被告由 “全面被动”转为“全面主动”。最后“天价索赔”案以和解结案,被告将服装商场经营权拿回,涉案《场地租赁合同》和解后失效。涉案服装商场是被告最核心的资产,而“天价索赔”官司是涉案系列官司中最核心的官司,该官司的“反败为胜”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广州中院几乎“照抄”被告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理由,在(2011)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6165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荔湾法院受理本案时间晚于本院受理清算案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会谈纪要》法发【200952号文第31条文件精神,就被告公司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荔湾法院受理本案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就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而言,“告错”法院并非最致命的,最致命的因素是其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告错”法院。若一审阶段便知悉自己“告错”法院,其最明智的做法应是马上撤诉,然后向广州中院起诉,绝非让案件“空转”两年多时间后,让对方律师把案件打回“起点”,错失案件“战略主动权”,最后不得不接受案件和解结案。

 

综上所述,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一是“签错”合同,“勒死”自己;二是不敢反诉,错失提起撤销之诉的良机;三是没意识到管辖权错误问题,没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四是以笔录形式自行“放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陷被告于“绝境”之中。而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一是“告错”法院;二是“告错”法院后不知及时撤诉,亡羊补牢;三是“告错”被告,起码是“沟通不到位”,放任“错告”被告的事实写入判决书之中,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将“大好局面”主动赠送给对方。令人不解的是,如此重大的官司,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均是比本律“资深”甚多的律师),竟然一而再地犯下“致命错误”,一错再错,“你错我也错”,导致对自身权利的救济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涉及复杂的法律专业问题,相关律师责任更大。为此,本律提醒广大企业家,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纠纷中千万别聘请“蹩脚”律师来“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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