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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静:庭辩艺术——奏响大律师的华章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3-08
 

周静:庭辩艺术——奏响大律师的华章

——从肇庆区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看律师的庭辩艺术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周静

庭辩艺术相对于法律实务内容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没有定式,根据案情而异;娴熟的运用彰显着庭辩的无穷魅力,使庭辩明显区别于学术研究。庭辩艺术“润物细无声”地存在着,使自由与正义坚强的堡垒更加坚固。  ——王思鲁律师

                                              ——题记

庭辩艺术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护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在律师业内,通俗地称为“法庭辩论技巧”。

虽有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一旦事实诉诸于法庭,那么事实就得益于雄辩。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律师的辩论也并非都能取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或展开攻势、以攻为守。

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庭辩艺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因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庭审失败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的。因事实和证据不利于当事人,但因为律师高超的庭辩艺术,过人的勇气和谋略使得案件出现契机而有利于当事人的也不乏其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主办的肇庆区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发生于2012721日,广东肇庆地区某村村民们因货车超载震坏房屋要求赔偿引起。在该案件中,维权的农民们在镇党委、镇政府、派出所的干部主持调解下,与货车运输方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并当场收款。后来,货车运输方以村民敲诈勒索为由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20131125,法院一审判决维权的农民们触犯“敲诈勒索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判决区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区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区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判决结果在该案的主办律师王思鲁的预料之中。在该案中,如果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案中敲诈勒索罪认定的数额,对各被告人的处罚应该是在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在该案中法院仅对区某文等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看似“折衷主义”的判决,但本案就现实而言,无疑律师的辩护是非常成功的。在该案中王思鲁律师跳出法律看法律,他以律师特有的敏锐触角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敲诈勒索案,而是关系到村民上访的“重大维稳案件”。王思鲁律师与他的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全面精细地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攻为守的无罪辩护策略,使得本案的辩护达到了最好的效果。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曾说:在法庭上就和体育比赛一样,最好的辩护是主动进攻在肇庆区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中,王思鲁律师的辩护思路并非墨守成规,而是出奇制胜。王思鲁律师在全面了解本案的基础上,透彻分析法官的心理。凭着他的胆识和谋略,他做出对此案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定。他寻找到对手的漏洞,然后发起闪电般的攻击。他在法庭上淋漓尽致地表现他那娴熟的辩护技巧和高超的演讲才能,左右逢源、得心应手,赢得了庭审法官的赞誉。

王思鲁律师在他的专著《金玉良言——律师职业生涯启示录》中写到:“专业的律师既要对法律有深切的透视,又要跳出法律看法律,打通文史哲,渗透法理情。高水平的辩护中很少看到法条的罗列,问题的关键已不在于条款是什么,而是对法条的理解;高水平的辩护,是将法条融化在心中,胸有成竹,再采用最能打动法官心灵的表达方式。律师更多时候需要换位思考,考虑心理学的因素,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风格的辩护方式。类似古代武林拳术,分为乱套拳、套路拳及迷踪拳。迷踪拳游刃有余,进可攻、退可守,超越套路胜于套路”。王思鲁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几乎都是胜诉的,这和他的庭辩艺术息息相关。他高超的庭辩技巧一直备受法官及律师同行钦佩,却没人能够超越。他精湛的庭辩艺术和完美的胜诉结果相得益彰。

庭辩艺术不是只一味地进攻,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有时以平和、谦逊以及相对缓慢和步步为营的方式来达到胜诉的目的。庭辩艺术的重要已经不言而喻,诚如王思鲁律师所言:“庭辩艺术‘润物细无声’地存在着,使自由与正义坚强的堡垒更加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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