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集体嫖妓事件背后的系统性法治灾难
黄坚明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法官集体嫖妓事件的社会热度,早已超过浙江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和浙江萧山五青年出租车杀人冤案,也超过2002年武汉中院法官腐败窝案和2006年的深圳中院法官腐败窝案,事件早已“家喻户晓”了。但法官集体嫖妓仅是事件表象,法治生态的系统性沦陷、司法公信力信用破产才是此事件背后的法治本质。
若有人说,在神奇的华夏国度,“关系”的地位高于法律的地位,很多人观念上接受不了,众多法律人宁愿死也不愿意接受这社会事实。事件爆料人老陈和工程商顾相国原约定的工程价款是550万元,但顾某就敢于狮子大开口,诉讼索赔1100万元,若说顾某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理应获赔1100万元的,笔者打心底里不相信。到了此时此刻,人们有理由相信,在顾某心里“关系”的地位就是高于法律的地位,其之所以敢于诉讼索赔1100万元,仰仗的就是其背后的“关系硬”。或者就如伟人未曾所说的,“法律就是纸老虎”。
若再有人说,在神奇的华夏国度,“关系确比法律管用”。作为一名法律人,打心底里接受不了这样的社会现实。笔者坚信法治潮流不可逆,坚信潜规则替代不了法律明规则。但顾某,竟然因其和法院内部的个别法官关系好、关系硬,就可以通吃两级法院,就可以明目张胆地践行商界流行的“关系就是生产力”的法则,就可以“合法合规”地公开“抢劫、诈骗”巨额财产,并最终得逞,而至此时此刻,顾某仍对媒体表示其官司没有问题。或可,在相当多人心里,就是觉得“关系确比法律管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些重大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尤为如此。
社会、媒体总愿意这样宣示:腐败都是少数,主流都是好的。但就此事件而言,顾某的官司,没有两级法院经办法官的配合,没有经办法官与非经办法官之间的配合,没有上下级法官之间的配合,没有评估机构的“无私奉献”,没有“拉皮条”律师和司法掮客的前后穿梭,顾某的“诈骗”企图根本就无法得逞,事件的社会热度也将逊色不少。很多人曾相信,法官理应半神半人,甚至不食人间烟火烟火,但事实上不少法官“庭上讲法,庭下犯法”,“人前讲正义,人后玩勾当”,“满嘴马列,满腹盗娼”,“台上”反腐“台下”腐败。如此长久下去,法官能人格不扭曲吗?能不集体腐败、嫖妓吗?无疑,此事件折射出来的司法生态系统性沦陷,才是最值得深思的法治灾难。
或许,事件背后更值得反思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信用破产。司法还有公信力吗?起码在爆料人老陈心里,尽管其官司打完了,所有的权利救济渠道、程序用尽了,连上访的招数都用上了,若司法是有公信力的,老陈就应“回家洗脚睡觉或回家带小孩”。但事实并非如此,其凭一自之力干了警察、检察院、纪委、媒体的活,耗时一年专门跟踪、取证终获关键性的证据,目的仅仅是为了推翻已生效、执行的错误判决,这容易吗?司法公信力信用破产了吗?检察院、纪委是否存在渎职、不作为的责任呢?
若事件至此就平息下去,应是庆幸的,但一波未平又起一波,法官事件未了结,网络又爆出上海市金山区副区长、公安局长马某某贪腐20多亿,并谋杀市人大代表遭情妇举报的丑闻。或许,是今年气候有点异常,浙江热死不少人,上海也会有点“热”,接着河南又起乌云,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名,河南地方人大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事件爆料人老陈复制、传播涉事度假村机房录制的法官集体嫖妓经过的录像信息是违法的。但有吗?这可是上海市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胜利,这可是公民依法履行监督、控告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宪法性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谁禁止就是谁违宪。当然,画面上涉及纯个人隐私性的信息,爆料人应在技术上有所处理,如媒体上常见的加马赛克,但没有必要以违宪的方式立法禁止,毕竟言论自由也是宪法性权利。或许,警惕违宪立法,警惕违法立法,也是全社会理应关注的,否则很可能伤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而非仅仅停留在法官是否集体嫖妓了,背后财产多少,是否包了二奶是否找失足女等新闻报道的层面上。
上海法官集体嫖妓事件已发生,该如何处理?仅仅“双开”了事?对此,笔者的建议是:可以学习办案机关处理宁波“地沟油”案的做法,没有法律,就专门针对此类行为立法;没有司法解释,就专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依法不能重判,那就也“社会影响恶劣”为由违法重判;不能数罪并罚的,就以诈骗罪和枉法裁判罪数罪并罚,涉事法官实质上充当了顾某诈骗的工具,是间接正犯,理应以诈骗犯共犯处理。只要层层上报,只要发挥国人的法律智慧,肯定可以让涉事法官口服心服,罪重判重皆服。否者,不知多少人为此而立志当法官和公务员,“福利”好,成本底,安全系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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