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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视角审视宁波“地沟油”案判决之功过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8-13
 

从环保视角审视宁波“地沟油”案判决之功过

作者:黄坚明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树军是宁波特大“地沟油”案的被告人,而笔者则是其一、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为此,充分了解该案来龙去脉、前因后果。而权威媒体、社会大众均误解了该案,误解了“地沟油”行业,办案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则加深了这种误解。其实,从环保角度考虑,社会就应大力发展加工、提炼餐厨废弃油行业,这必然是个前景广阔的新兴行业。至于防范其流向餐桌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检测技术和检测标准等手段予以规范,不应把“脏水和婴儿一起倒掉”!

    宁波特大“地沟油”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2008年,因国企破产倒闭,李树军下岗失业,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无法找到足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奥运会前后,八十多岁的父亲生病,李树军不得不在家照顾父亲,而母亲同样是八十多岁,妻子无业,女孩才7岁,一切的家庭压力都压在李树军身上。

    约在20096月(具体月份及日期无法查明),经朋友介绍,李树军进入柳立国实际经营的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汇公司)工作,职责是负责采购餐厨废弃油原料,一年三分之二时间都在全国各地采购餐厨废弃油,月工资是4000元左右,没有股份,没有提成,得到的就是一份养家糊口的工资收入。

    20106月,柳立国在山东省平阴县玫瑰镇刁山坡村注册了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公司)。20114月建成,实际投产时间不详。

    20116月中旬(具体时间不详),因格林公司一员工腰伤请假,李树军临时顶替该员工,在格林公司车间工作了十多天(具体天数无法核实)。

    2011年7月4,李树军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侦查机关传唤,一同被传唤的还有柳立国、鲁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共7人,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1日被逮捕。

    2013年4月16,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树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3年5月3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李树军的上诉,维持原判。轰动全国、民意沸腾的全国特大宁波“地沟油”案终于尘埃落地,拉下帷幕,暂告一个段落。

    无疑,重判柳立国、李树军等被告人可以解民愤、疏民意,但该判决解决不了食品安全问题,毒大米事件、毒奶粉事件接连发生,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更关键的是,该判决打压了“地沟油”行业健康发展,抑制了生物柴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无法解决餐厨废弃油污染环境日益严重的严峻局面。餐厨废弃油出路何在,政府部门该如何监管,一切仍是摸索中。无疑,宁波“地沟油”生效判决犯了根本性、方向性的错误,误解了该案的客观事实,误解了“地沟油”行业,阻碍了生物柴油行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餐厨废弃油对环境的日益污染,推卸了政府监管缺失的责任,将罪责强加在李树军等无辜员工身上,明显是有失社会正义。

    经办律师点评:宁波“地沟油”案判决犯了三个根本性、方向性错误

    错误一:宜疏不宜堵,更不应以司法手段对高科技环保产业进行赶尽杀绝。宁波“地沟油”案生效判决,实质上是对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行业进行一网打尽。但从环保角度分析,净化餐厨废弃油并用于工业用途,如生物柴油、航空燃油、金属机械加工用油等工业用途,无疑是前景广阔的新兴高科技环保产业,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规范和扶持。核心理由如下:

    首先,餐厨废弃油每天都在产生,而政府根本就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有效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油对环境的污染必将日益严峻,社会化力量的加入才是可能的解决之道。

    其次,现有技术已足够成熟,完全可以将餐厨废弃油中的毒害性物质去除殆尽。就如媒体已报道的,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就是用“地沟油”制炼航空燃料,还到中国找货源。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就公开表示“中石化化工污水经过处理可以养鱼和饮用”。这都足以证明经高科技净化的“地沟油”产品,绝非是比砒霜还毒百倍的毒物,而该案客观事实也证明涉案产品是无毒无害的合格工业用油产品。

    再者,宁波特大“地沟油”案案件证据已证明,涉案的博汇公司和格林公司绝大部分产品都流向工业用途,如饲料油、农兽药药品培养基化工用油、金属加工用油等,绝非是食用油,该案判决将涉案的每一滴油都认定为食用油明显是荒谬的。用于食用油固然不对,用于饲料油可能会对人体产生间接的、轻微的损害,但用于农药用途、金属加工用途根本就不伤及人体健康,有益且环保,毫无疑问是合法的,根本就不应对“地沟油”行业赶尽杀绝、一网打尽。///

    此外,宁波“地沟油”案生效判决回避了鉴定的问题,而是坚持无需鉴定即可直接认定涉案“地沟油”油脂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表面上看是便捷了办案机关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实质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且贻害无穷,从根本上阻碍了“地沟油”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此断案,必将阻碍“地沟油”检测技术的发展,迟延“地沟油”检测标准的确立,助长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惰性,而加工、提炼“地沟油”的商家无法保证其油脂产品不会流入食用油渠道,食用油商家也无法有效检测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含有“地沟油”成分,在此前提下,社会只能按传统方法处理餐厨废弃油,而广大网友也只能不断地悬赏环保局长、市长下河游泳,以催促政府治理环境污染。毫无疑问,生活污水、餐厨废弃油是无数河涌被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若餐厨废弃油可以合法地用于加工、提炼生物柴油等工业用油,必将极大地降低社会的环保压力。

    最后,法院重判宁波“地沟油”案件,基于趋利避害本性,众多商人、企业必将不会再进入该行业。但从发展眼光看,加工、提炼生物柴油、生物燃油,必然是餐厨废弃油重要出路所在,但因系列“地沟油”案件的因素,该进程必将被严重滞延。

    政府环保部门,理应认识到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生物柴油、生物燃油等工业用油的广阔前景,提前制定规则予以规范和扶持,逐步消除宁波“地沟油”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恶劣影响,减少餐厨废弃油对社会环境的污染。无疑,宁波“地沟油”案判决犯了根本性、方向性的错误。

    错误二:从政府监管缺失、指导缺失到矫枉过正,政府引导得好,就是变废为宝。

    毫无疑问,政府监管部门监管是否到位,是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生物柴油、航空燃油等工业用油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过去的经验教训已证明,“地沟油”案件的发生、恶化,源头在于政府监管的缺失。早在2001年,媒体已报道过“地沟油”的问题,但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仅仅是“端窝点”了事,查封、关停、罚款了事,有专家甚至还公开表示“地沟油”再也不会流向餐桌,以为如此就解决了“地沟油”的问题。

    农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NYT-913-2004NZQ)于200521开始施行。农业部试图通过部门规章形式规范“地沟油”行业的发展,试图引导企业利用餐饮业、食品业用后的植物油和动物油的混合物,用于加工饲料用油,但因门槛过高,申请《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过难,很多企业并没有实际领取到合法证照,给实际经营者留下法律隐患,但这无疑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遗憾的是,因政府监管的缺失,导致饲料油被不法奸商用于“勾兑”食用油,最终彻底伤害了该行业。

    2007年左右,生物柴油行业兴盛一时,但终因市场环境恶化,石油企业垄断,无法进入加油站系统而衰落。恰好此时食用油市场不景气,不法奸商为了追求额外利润,最终铤而走险用“地沟油”勾兑食用油,又由于政府监管的缺失,导致制售“地沟油”企业遍地开花,遍布全国,最终导致部分“地沟油”成品油脂产品流入食用油市场。

    毫无疑问,农业部试图规范“地沟油”行业发展的做法是正确的,而案件事实也证明涉案的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绝大部分产品都流向了饲料油等工业用途,而并非是食用油用途。但因政府机构对食品行业监管缺失,导致不良奸商将涉案饲料油用于“勾兑”食用油,主要责任应在于食品企业、食品经销商和食品监管部门等。但为了推卸政府的监管责任,便将案件罪责强加在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及其员工身上,并称之为严惩源头,这明显是荒谬的。毒大米事件、毒奶粉事件不断上演,足以说明食品安全的源头仍在于食品、食品企业和食品监管部门本身,并非源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及其员工身上。而重判宁波“地沟油”案当事人,相当于彻底封杀了“地沟油”行业,从发展的眼光看,这明显又是矫枉过正,进而阻碍、迟延了“地沟油”行业的健康发展。谁都知道,“地沟油”、“地沟油”行业本身并没有错,错的仅仅是错误使用涉案“地沟油”的人,错的仅仅是监管“地沟油”的人。就如美沙酮一样,毫无疑问美沙酮是毒品,但监管到位,确保其用于戒毒用途,那就不是毒品,而是药品,顶多是监管药品而已。宁波“地沟油”案就是因噎废食,明显是犯了常识性、根本性、方向性的错误。政府、司法引导得好,就是变废为宝。

    错误三:宁波“地沟油”案并不是“老虎苍蝇一起打”,而是打了“苍蝇”,放了“老虎”,将“功勋”建立了几个弱势打工者身上,有失社会正义。

    就食品行业而言,万吨毒大米,难道说不超标吗?有谁坐牢了?三鹿毒奶粉事件害了多少人,有哪个员工入狱?进口奶粉又出问题了,又有谁承担刑责呢?具体到宁波“地沟油”案本身,当地那么多家“地沟油”企业长期开门经营,政府部门颁发了营业执照,还颁发了《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确载明经营范围包括饲料油,打工者李树军对此已履行了谨慎的义务,根本就不具有可非难性。而政府监管部门长期监管缺失,则是板上钉钉的客观事实,但有谁承担刑责了吗?在整个链条中,还涉及数十家饲料企业、大型国企和上市公司,难道他们就统统没有责任,难道李树军罪责就如此深重吗?宁波“地沟油”案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从犯不从,打了“苍蝇”,放了“老虎”,将罪责强加在最普通的员工身上,这明显是非正义的,结果是那些“老虎”将可能制造更大的麻烦,环保监管不得力、食品监管不给力则是板上钉钉的严重渎职。

    结束语:到了今天,再从发展的眼光审视宁波“地沟油”案件,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是:权威媒体的不实报道已把“地沟油”行业彻底妖魔化了,即使是被告人如何强调涉案产品是无毒无害的,即便是权威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涉案产品是有毒有害或是伪劣产品的结论,但社会大众不相信,办案人员不相信,但客观上该涉案产品确是无毒无害的,起码没有任何人因此而遭受任何实体性损害。

    第二个结论是:本案最大的受害人并不是吃了“地沟油”的人,也不是该案7名被告人本身,而是环保行业本身,而是中国环境本身。若所有的餐厨废弃油,或者一部分餐厨废弃油,能够通过技术净化为工业用油,这明显是有益社会、环保的千秋大业。宁波“地沟油”案的办案人员,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彻底封杀“地沟油”产业,很可能将葬送一个新兴高科技行业。

    第三个结论是:宁波“地沟油”案判决,是从政治角度进行定案的,是从迎合民意角度进行定案的,是从食品安全角度进行定案的,但并没有从环保角度对该案进行专业审视,更没有从环保角度进行科学引导,否则柳立国、李树军等人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饲料油的行为,不说有功于社会,起码不是大过于社会,更不是大害于社会,而是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当然,即便有过,过错也主要集中在食用油环节,而非净化餐厨废弃油的环节,而李树军的工作范围仅限制于原料采购环节和净化环节,根本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从环保角度审视宁波“地沟油”案判决,该案明显是犯了根本性、方向性的错误,明显是过远大于功,甚至会成为阻碍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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