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程序缺位的代价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7-08

 

题记:在执法不严、法治滞后的司法环境面前,没有永远的强者,只有永远的弱者;在刑事诉讼领域,没有永远的赢家,只有永久的输家,而总是很受伤的不仅仅是法治。

程序缺位的代价

 

近日来,安徽“陷警门”一案在网络上再度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也出现了来自各方的声音。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检察权不受制约才是安徽“陷警门”事件的制度性根源,而相反的观点却是此案正是检察权对警察权进行有效监督的又一力证。但各种言论来来回回,也只是立场上的争论,算不上对案件事实的探寻。事实上,本案客观事实已无法还原,以致案件处理有诸多操作空间,但本案最缺憾的无疑是现有程序规定未能有效落实,使得案件实体正义无从寻找,程序正义缺位、缺失,正义不张,法治受损!

案件起源于本案两名被诉民警提解经办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提解出看守所后,犯罪嫌疑人表示记不清案发现场了,被诉民警于是把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局办公室进行讯问。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侦查活动是搜集证据、发现事实的过程,但本案被诉民警侦查案件的过程却成了无法还原真相的被诉行为。影响本案事实查明的程序性障碍包括:犯罪嫌疑人收押时重大疾病风险的排查和信息共享、鉴定制度、同步录音录像等办案程序规定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疾病排查和信息共享可以确定本案被诉民警事前是否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公正的死因鉴定可以提供有说服力的死因解释,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反映出案件是否有刑讯逼供或其他不当的侦查行为。上述三项程序规定任何一项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落实到位,都能对本案的定性有重大帮助,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都要求上述三项程序规定都要得到认真执行。但在本案中,这三项程序规定要么无法查明,要么公正性饱受质疑,要么根本就没有执行。这也为本案处理的众多变数埋下了伏笔。

刑事诉讼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不断成长的权利大宪章,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也给办案机关以各种限制,以此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也确实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如果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话,未免过于狭隘,因为每一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种以为自己能够远离法律甚至超越法律的想法,只能是一种美好的自我假设。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应该是每一个人,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领域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本案的被诉民警。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内在的必然要求:不仅保护案内人,也保护案外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合法保护,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被载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但刑事诉讼法的落实更需要具体的规则来体现,需要配套细则来支撑,尤其需要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细节决定成败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半个世纪前的美国,米兰达通过不断地向最高院上诉,最终得以发回重审,并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规则。三十年后,辛普森因此规则没有被执行刑罚而被宣告无罪。笔者提上述案件,并不是说我们必须引进这样的规则,而在于说明每一项刑事诉讼规则都要得到严格遵守,每一起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且程序违法行为的唯一受益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是经办人员或者是宏观意义上的国家。否则,必将助长更多程序违法行为,必将摧毁司法的公信力和法治的根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督促经办人员更为严谨细致地办案,才能通过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任何一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唯一能够凭藉以对抗强大国家机器的只有程序,程序让公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执法人员任何程序违法的办案行为,都可能蕴含着灾难性法律风险,这种执法上的疏忽、不透明或粗暴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制造冤假错案,或成为冤假错案的主角。在过往的重大冤假错案中都能找到程序缺位的影子,赵作海案、聂树彬案中的刑讯逼供,浙江叔侄案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而程序缺位以后,办案机关经办人员又可能成为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海南东方事件的被诉警察,如安徽“陷警门”事件中被诉民警。在执法不严的司法环境面前,没有永远的强者,却只有永远的弱者,所有人都面临着不公正的威胁。也许有人会说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能性有大有小,有的人基本为零。但现实中我们见到了太多的高官巨富颠覆的故事,也听到了大量贩夫走卒的沉沦悲剧,这提醒我们,个人力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显得太过渺小,而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从主客观方面分析,造成刑事诉讼法疏于执行、落实的原因包括:主观方面,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以为进入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都不是好人,因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就理所当然,以逼供、诱供、骗供的方法对待恶贯满盈之人应是适得其所。客观方面,从成本上考虑,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需要高昂的成本。程序越细致,成本越高,这当中有时间、人力成本,还要以相当的财力为基础。比如本案中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在没有相关设施的情况下,同步录音录像只能是一句空话。程序性制裁机制没有建立、健全起来,这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一种程序被违反而违反者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时,任何能带来更多负担的程序都将可能被规避,而这样的程序规则也只能被束之高阁。主客观二方面相互作用,成本高昂增加了主观方面的惰性,主观上的松懈又进一步延迟了相关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建全。另外,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也将给法律的执行形成障碍,比如鉴定机构长期不独立,分家困难的问题也是一时难以跨越的。

总要有人为程序的缺位承担责任,抑或是承担后果。但谁来承担才是合适的,怎样承担才是恰当的?在本案中,是那个已经离去的死者,还是正在受审的二名被诉民警?问题出来之后总要给死者一个交待,这是我们一贯的思维和做法。如果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路径,找到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并让正确的人承担适当的责任,这当然是好事。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谁离得近谁就是最重要的责任人的判定难免轻率,严重者甚至草芥人命。现实中为了交待而交待的做法已经严重偏离了法治的轨道,人为制造了不少的冤假错案,看似问题得到了缓和,实际上是以新的问题掩盖旧的问题。让死者或让二名被诉民警完全担责都难称得上负责任,因为击鼓传花的程序运作不免会出现这样的死者,也肯定会有这样的警察。

本案最大问题是程序的缺位太严重,以致于通过缺位的程序追究因程序缺位而导致的责任,其公正性不保自不待言。我们不能否认有必要对本案的事实进行查清,并清晰界定责任,因为责任的恰当落实就是实现公正。而如果以当前从网络上都能了解到的相互矛盾的死因鉴定意见、秘密宣判、无录音录像的讯问来定罪量刑,则无疑是本次事件中的再一次犯错。二审法院表示“压力很大”,因此做出了一个折衷的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定罪,改变了一审的量刑,同时启动了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审核程序,希望能以许霆案的方式收场。

不管本案最终结果如何,但笔者早已确信本案不是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正义的案件,案件程序操作上的漏洞赋予本案太多的想像空间。其实作为一个旁观者,没有人愿意为这事想像太多,民众对司法的期望是明白明确、如期而至。而本案发展至今,已经是积重难返,要想实现明白明确的愿景很难。现在更多的只能是希望本案最终能够在遵守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得到实体上、程序上更加公正的裁决。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本案最终结果如何,都将没有胜者!严格说来,在刑事诉讼领域,没有永远的赢家,只有永远的输家,而总是很受伤的不仅仅是法治。

而留给我们的问题亟需得到缓解,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则中的细节规定是司法机关及参与人员的不二选择!

本案相关链接:

金牙大状律师网

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4302

阅读量:166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解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广强头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期比预期减半!开设赌场案解除取保!
明知他人制假药,你还敢印制包装?
如何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进行深度质证?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广强快讯:涉走私毒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