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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辩护?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23

 

题记:没有真正的辩护,就没有真正的法庭。

我们需要怎样的辩护?

 

涉案金额六千多万,卷宗400余本,被控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高调登场的刘志军案,庭审却只低调地持续了三个半小时。这一次,辩护律师成为了焦点,面临千夫所指。与以往主要来自于一般民众针对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批评不同,此次批评主要来自于律师同行:

一是传统的批判思路,认为该案律师应拒绝为“坏人”辩护。本案主角“不愿自行委托辩护”,与历往案件中高级官员的口径如出一辙。而由于此案有判处死刑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两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律师就认为,应学习梅兰芳蓄须明志,拒绝这样的案件。二是显然没有真正的辩护,律师没有尽职。批判者认为一个400余本卷宗的案件,用了三个半小时的时间,大概只够展示全部卷宗封面,质证从何谈起,法庭如何调查,律师又怎可能辩护?三是辩护律师在案后面对质疑时,否认其“形式辩护”,还为庭审做了辩解。对于不少批判者来说,保持沉默和承认错误是可以的,但还嘴硬,还进行辩解,则实属不可饶恕。

近年来,针对大案要案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各种质疑层出不穷。我们需要怎样的辩护以及刑事辩护律师应如何自处值得更深入的探索和反思。2012年,被列为年度十大经典刑事案件之首的宁波特大地沟油案同样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深入报道,涉及食品安全,本案被告已被全中国人民指责,但为其提供辩护的律师却未像刘志军等案件中的辩护律师遭受非议。其中,开庭时间较长及媒体的报道是重要原因。地沟油的三个案件连续开庭五天,从时间上保证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等环节的充分展开,电视台等媒体的及时跟进和充分报道,使得该案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同时也将律师的有力辩护真实地展示于大众面前。相反,刘志军案只有只言片语见报,庭审只有三个半小时,还没有现场直播,这显然让期望过高的人们心理落差巨大。此外,地沟油案辩护律师及时在网络上整理案件的资料(包括报道和评论等),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书,让大众通过相关文书的查阅,了解到辩护律师实实在在的工作,对辩护的思路和内容也有切实的感受。刘志军案律师的回应却引发了更广泛的质疑。

对地沟油案有深入关注的专业人士可能会注意到,该案律师的辩护工作还推动了案件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所提出的意见直接影响了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这包括《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比照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可以发现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有明显的对应的痕迹,似乎主要是为了化解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提出的抗辩。

对比两个案件,排除律师之外的因素来反思为什么律师获得的评价如此不同,才会更清楚的认识到,辩护工作本身才是最基础但却最关键的内容,也就回到本文的核心问题: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辩护?

冯象认为,律师为坏人效劳,实际是履行他的体制角色。他辩护越是成功,那体制就越发健全,越让人放心。如果任凭政府操纵司法,到头来我们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受到损害。这是提到的体制角色,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控辩审三方中的辩方。每一种体制角色或者社会角色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背景,也承载了特定的意义。辩护律师的天职就在于帮助被告人与公诉人形成对抗,所能实现的控辩的平衡是公正审判的基础。辩护律师的体制角色越成功,则其工作越能获得认可,而任何偏离体制角色的行为或言论都可能遭到非难。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里引用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的话:“辩护士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这充分说明每一种体制角色都应该全力实现自己所扮演角色的意义,辩护律师当然也不例外。

如宁波地沟油案件中律师推着案件前进的情况非常罕见,也不能期待律师在每个案件中都发挥如此作用。但律师有没有在每个阶段积极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有没有在文书中全面地展示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意见,有没有充分运用辩护技巧,则是绝大多数案件律师辩护的分野。律师的第一职业伦理,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的辩护工作是持续性的,会留下相应的记载。这些固化的或动态的印记成为同行或大众判断辩护律师是否尽职的根据。从刘志军案中我们发现每一个细节都会有人关注,而这也给辩护律师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这要求辩护律师严谨、一丝不苟,还要充分体现专业的水准。

但现实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理性对话却经常演变成与检法部门情绪的对立,又由于辩护律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体制角色的作用难以发挥,其辩护也就难以对判决产生实质影响。2012年初,审理“黎庆洪涉黑案”的法院创下了一天驱逐三名律师,警告、训诫十余人次的记录。这类事件的发生也催生了“死磕派”律师。最高院常务副院长在今年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针对此类现象要求各位法官反思: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适用于其他司法机关。这些问题或多或少的存在,以及现实力量及影响力的悬殊,使得辩护律师沦为法庭的配角。自然也让人怀疑辩护律师在刘志军案件中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最高司法部门的反思及表态,被视为是司法机关对改善律师地位和权利释放的积极信号。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观念转变非常困难、过程非常曲折。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在具体案件中遇到各种压力时更是难以冷静对待律师的辩护。此种话语本身就折射出法律师职业共同体各职业人员的力量差别。作为重要一极的辩护律师当然不能靠等待共同体内部其他成员的主动改进和“恩赐”,要获得别人的尊重,首先要尊重自己。辩护律师要做的是在最大程度上坚持体制角色赋予的职责,进行有力辩护,真正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努力。

我们期盼辩护律师体制角色的健康发展,我们寄希望于司法改革的实质推进,我们想看到真正的辩护和真正的法庭,希望见证公正诞生的过程。这需要辩护律师的勇气和努力,也需要法治环境的整体改善。多年后,刘志军案带来的警示和地沟油案带来的启示也许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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