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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宁波“地沟油”案《庭审现场》节目大失水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09

 

央视宁波“地沟油”案《庭审现场》节目大失水准

作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节目,名为“《庭审现场》20130427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网址如上。

基于央视“传媒帝国”的行业地位和国家电视台的政治定位,其出品的宁波“地沟油”案《庭审现场》节目(下称:央视《庭审现场》节目),特别是在《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宁波“地沟油”案节目,应在事实和专业等各个方面都做到无懈可击的程度,以免误导全国观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但遗憾的是,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在事实和专业方面都大失水准,甚至存在蓄意误导全国观众的嫌疑,明显是犯了不可饶恕的错。具体理由和分析如下:

一、央视《庭审现场》节目一开始就偏离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央视《庭审现场》节目片头部分主要陈述内容包括:一是部分原料来源于下水道,且镜头主要聚焦在“地沟油”原料是如何“脏毒臭”上;二是经粗炼的“地沟油”被山东客商收购,收购价格明显高于本地价格,每吨高约1200元;三是“地沟油”收购商实施了很明显的“反跟踪”行为;四是办案民警进入工厂遭受阻拦,认定格林公司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五是案件规模大,是涉及9省区58家企业的特大“地沟油”案;六是柳立国等7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

对此,笔者观点是:央视《庭审现场》节目一开始就偏离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明显是“错播”,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食品,具体到本案就是“食用油”,但节目自片头起在整个节目中根本就播放过任何一滴成品“食用油”的镜头,也没有播放过格林公司生产的“成品油”本身的镜头,给全国观众的主要印象就是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就是如下水道中的油品那样脏毒臭的产品。简单说,央视把最基本的事实都弄错了,把“下水道地沟油原料”般的劣质油直接描述为是被用于食用用途的、流入百姓餐桌的“地沟油”本身。须知,动物内脏都是“洗”干净后才拿出来卖的,但央视节目做法明显是拿“脏毒臭”的原料镜头不断地误导全国观众。

其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饲料油,也就是是控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对象食用“豆油”,片中同样没有任何“饲料油”成品的镜头,也没有所谓的食用“豆油”的镜头,涉案格林公司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饲料油”品质究竟是怎样的,节目没有反映。央视节目上述做法同样是拿“脏毒臭”的原料镜头不断地误导全国观众。

其三,《庭审现场》所展示的上述片头视频资料,明显是警方提供的,不是央视节目独自拍摄、核实的事实,实属“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情形。央视没有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就播放的上述视频资料,很难保证其客观性、真实性和中立性。警方提供的资料就一定没有错吗?杭州女神探聂某芳在央视节目中誓言旦旦的“无懈可击”铁案,已被证实为比“窦娥冤还冤”冤案,这就是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同理,节目中所反映的“地沟油”价格比本地市场价格每吨高1200元,就能证明涉案成品油就一定是流向食用油市场被用作“食用油”了吗?结论明显是否定的。柳立国等被告人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就证明该推论是错误的。事实上,博汇公司、格林公司95%以上的产品最终都流向工业用途,如饲料用途的饲料油,农药兽药药品培养基用途的化工用油,以及脂肪酸、金属企业用油等工业产品。其中,普通饲料企业的饲料油原料质量是怎样的,节目中没有镜头反映出来;通常的农药兽药药品培养基是怎样的,与此并无本质区别的无土蔬菜培养的培养液是怎样的,节目中也没有任何镜头反映出来。显然,央视一开始就被办案民警所“误导”了,接着央视又多次“误导”了全国观众,并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事实上,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之所以被违法重判,含央视在内的一些媒体违背事实的不负责的虚假报道,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四,案件存在“反跟踪”和“阻碍入厂”的行为,就证明格林公司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吗?就能证明普通员工实施的就是犯罪行为吗?显然不是,必须回归到最核心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如办案民警是穿着便衣进入格林公司工厂、车间的,事先也没有出示过证件,被阻拦是很正常的,不被阻拦才是异常的。媒体不要自己“断案”,更不要不懂装懂地揣测案件。

其五,本地厂商收购“地沟油”原料,格林公司也收购“地沟油”原料,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收购“地沟油原料”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节目中也播出了辩护律师认为“收购地沟油原料的厂商早已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这也恰好证明被诉行为是合法”的观点;否则警方应把所有收购“地沟油”原料厂商的都抓起来,而不能仅仅抓涉案的被告人。对此,央视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回应。

其六,宁波“地沟油”案涉及9省区58家企业,但为何仅仅是其中几家企业的员工被指控构成犯罪呢?其他50多家企业为何都“没事”呢?是都是“明知”,还是都是“不明知”,究竟怎样认定谁“明知”、谁不“明知”?整个节目都没有反映,其中内幕究竟如何,笔者不得而知。

无他,宁波“地沟油”案是全国性的特大案件,更是非常复杂的刑事案件,而央视媒体并没有进行过详尽的实地调查,更没有倾听过涉案当事人的声音,其作出的报道明显是不全面、不客观的。更关键的是,央视《庭审现场》节目片头部分就偏离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已证明此节目明显是有失央视的专业水准。

二、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在法庭调查阶段同样是没弄清楚基本的案件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报道,误导了全国观众。

在庭审中,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一是涉案成品油是否是有毒、有害食品;二是柳立国等被告人是否“明知”涉案成品油流入食用油市场,仍以食用油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吃掉;三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等。控方的主要观点是:不是食品,根本就不用考虑“口感”、“辣味”的问题;作为饲料油销售是亏本的,只有进入食用油渠道才能赚取利润;被告人应客户要求品尝涉案成品油是否有辣味,足以证明被告人是“明知”涉案成品油是用于食用油用途的。辩方的主要观点是:涉案成品油是无毒无害的;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就是饲料油等工业用油;柳某等被告人是不知情的。而央视的倾向性观点是:涉案成品油就是流向老百姓餐桌的“地沟油”;案件被告人就是知情的,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员工都不知情,那么谁知情呢?笔者对央视的报道提出如下质疑意见:

其一,品尝“辣味”就等于涉案成品油一定是流向食用油用途吗?事实上央视以前报道此案件时,还引用办案民警所宣称的、所谓内人士的观点,认为需检测“酸价”、添加白土的就是利用餐厨废弃油制售食用油的行为。但案件证据已经证明流向饲料用途的“地沟油”原料收购同样需要检测酸价,添加白土就是起到净化涉案成品油的作用,与涉案成品油最终流向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控方的另一个观点是生产生物柴油根本就无需检测酸价,因此得出涉案成品油就是用于食用油用途的结论。总之,央视的观点和控诉机关观点是高度一致的,都认为涉案成品油就是流向食用油用途的、流入百姓餐桌的“地沟油”产品。

但问题是,这样的结论经得起推敲吗?显然不行。控方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对本案提起诉讼,就足以证明上述“品尝辣味”、检测酸价行为,以及添加白土的行为,并不能证实涉案成品油就是流向老百姓餐厨的所谓“地沟油”;更关键的是,案件证据证明涉案成品油95%以上产品都流向非食用的工业用途。

其二,“品尝辣味”与“祛除辣味”是两个显而易见的不同事实。本案证据最多能证明被告人曾存在“品尝辣味”的事实,但不能证实本案存在“祛除辣味”成功的事实,被告人柳立国也承认始终都无法解决涉案成品油“颜色深、辣味重”的技术难题,其加工、提炼而成的涉案成品油客观上就无法用于食用油用途。因此,即便是按照控方的思维,也无法得出涉案成品油就是流入百姓餐桌的“地沟油”的结论。

其三,央视强调格林公司收购价格高,再精选公诉人所述的控诉观点,“作为饲料油销售是亏本的,只有进入食用油渠道才能赚取利润”。但问题是,这是事实吗?涉案成品油绝大部分产品都是流向饲料油等工业用途,这是辩控双方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根据控方的观点,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饲料油做法明显是亏本的,但《起诉书》中又指控被告人赚取高额利润,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更关键的是,控方的指控明显是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因为博汇公司、格林公司都是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若说以饲料油形式销售就是亏本行为,本案只能得出两个结论:一是涉案成品油全部是用于食用油用途的(案件证据、事实已证明,仅仅是极少量的产品被下游无良经销商用于勾兑食用油。);二是涉案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完全是控方凭空捏造的。显然,央视和控方的观点,不仅违背案件事实,更违背起码的商业规律。

其四,控方和央视的观点是,是否实施过“品尝辣味”的行为,就是判断该案被告人是否知情的推理依据,起码是最重要的依据。但案件证据已证明王某、刘某、于某等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过任何“品尝辣味”的行为,为何也被指控为构成犯罪呢?认定被告人是否知情的客观标准究竟是什么?具体理由是什么?控方始终都没有说清楚,央视节目也没有说清楚,就留下一句反问:“他们真的不知情吗?”被告人是否知情属于控方举证的范畴,但央视一句“难道他们真的不知情吗”的反问,恰好证明该案是控诉机关靠推测去断案的,恰好证明央视对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是不够熟悉的。

其五,刑法有个基本的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控方的观点和央视节目的报道,明显违背了上述刑法基本原则。央视《庭审现场》中的原话是这样的:“有没有人知道案值9920万元的地沟油,是怎样以食用油的名义进入市场呢?”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只有被告人明知其制售的涉案成品油是以食用油的名义流入食用油市场的,客观上也是流入食用油市场的,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前提下,才能得出涉案成品油是以食用油的名义进入食用油市场的结论,才能得出上述案值9920万元的“地沟油”都以食用油的名义进入市场的结论。但有吗?案件最基本的事实是:在客观上,上述案值9920万元的“地沟油”都流入食用油市场,都被人吃掉了吗?只有每一滴油都用于食用油用途,上述结论才能成立,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明显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连这样的基本事实都没有弄清楚,央视制作的《庭审现场》节目未免太过儿戏了,明显是蓄意“误导”全国观众。

基于如上分析,笔者坚信央视不是“低能弱智”的,更不是“没有思考力”的,在全程录播两天庭审内容的前提下,不可能说央视是丝毫不了解案情的,不能说央视是想不到笔者所提出的上述质疑意见,只能说其立场受限,无法客观全面地报道本案的事实和真相。

三、在举证、质证阶段,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同样是谬误百出,错不可恕。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央视《庭审现场》节目称七名被告人均在家族企业中任职,但事实上被告人李某跟其他被告人都没有亲戚关系,其是经朋友介绍才进入博汇公司的,何来“都在家族企业中任职”之说法。在庭审中,在节目中,央视和公诉人都以被告人之间是“亲友”关系为依据,认定七名被告人主观上均是“明知”的,并得出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亲朋好友”是庭审中的说辞,严格说来,“亲戚”的说法已经够荒诞了,“好友”的说辞则纯属胡扯,因为“好友”不是法律用语,“好友”是无法界定的用语,在任何一家公司,很难说清楚谁和谁是“好友”,谁和谁不是“好友”,好到什么程度就属于“好友”范畴,是否属于“地下好友”则根本就无法认定,这都属于“上帝审判”的范畴。央视还发展出“被告人全在家族企业中任职”的说法,这都属于很不谨慎的“大妈骂街”的范畴,根本就不应出现在庭审上和央视《庭审现场》节目中。

再者,央视《庭审现场》节目最荒唐的地方是关于《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评述。《庭审现场》节目中的原话是:“宁海县公安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格林公司两个成品油样品中均含致癌物质多环芳烃类物质,其中一个样本胆固醇过高,在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另外一份检测报告中,格林公司成品油样本里面致癌物苯并芘含量超过食用油国家标准,但柳立国认为这两份证据不够客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央视节目还反问:“由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柳立国有何依据认定证据不能使用呢?”央视节目对辩护一方的观点提出质疑,仍认为上述《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就是控机关提交的“白纸黑字”的凭证。但一审法院支持辩护一方的观点,认定上述《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见,央视节目所谓的“白纸黑字”的凭证事实上就是违法的证据。

但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宁波“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判决的日期是2013年4月16日,上述《庭审现场》播出时间是2013年4月27日,在一审判决书明确认定上述《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央视才播出本集《庭审现场》节目,还认定上述《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据是“白纸黑字”的凭证,这不是公然挑战法院的权威吗?退一步来说,央视也应补充一审法院认定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据使用的观点,而不是仅仅把一审判决结果宣读一下了事。显然,央视《庭审现场》连如此重要的事实都没有核实清楚,就“乱播乱放”,这不是明摆着“戏弄”全国观众吗?

最后,控方认定上述《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据是书证,这明显是违反法律常识的,辩护律师已当庭提出反驳,一审法院也认可律师的观点,央视对此却置若罔闻,没有履行起码的核实义务,这不是明摆着偏袒一方吗?央视自己的观点是不应质疑国家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而律师的观点则是鉴定结论是违法的、无效的证据。央视作为权威媒体机构,要求其对复杂的法律问题作出自身的判断,有点“强人所难”,但对案件中的常识性问题,央视也失去了自己应有的判断和立场,这明显是不妥的。如涉案成品油是饲料油,而不是食用油,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却套用食用油的标准来对饲料油进行检测,这明显违反生活常识的。事实上,侦控机关连上述成品油样本的合法来源也都无法说清楚。再如央视新闻经常曝光各种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件,每周质检报告节目经常曝光各种超标事件,难道某个检测指标超标就构成犯罪吗?某种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构成犯罪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制作人员和央视负责每周质检报告节目的制作人员沟通一下,就可以得出更准确的观点,这并不是多复杂的事情。

对此,笔者的观点很简单:作为国家电视台的央视,在专业的《社会与法》频道,应有自己的立场,自己的观点,应自己核实重大的案件事实,更应有自己的专业分析和专业观点,而不能只知道盲从报道,充当一个纯粹的“传话筒”角色,否则杭州女神探“无懈可击”般的荒唐事件还会在央视不断地上演。

四、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在法庭辩论阶段同样是问题多多,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央视《庭审现场》节目的报道是不全面的。有几位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发言全部被删除,在节目中没有任何反映和报道,这明显是不妥的,起码也要简单说明每个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和主要的辩护意见。

其次,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在引用辩护律师的发言时,经常是引用某些无关痛痒的发言,甚至是引用一些最简单的、最通俗的发言,并没有将律师最精华的辩护意见予以引用和说明,甚至根本就没有列明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且整个法庭辩论阶段持续的时间非常长,央视用短短的几十分钟《庭审现场》节目介绍整个案件,根本就无法反映法庭辩护及整个庭审过程的全貌。

最后,笔者强调一点,除了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已经反映的内容外,法院后面还组织了第二次开庭,第二开庭用时两天半时间,辩护双方继续进行非常激烈的辩控攻防对抗,但央视根本就没有到庭录播,具体原因不详,没有任何人对此作出任何说明。显然,央视所报道的信息明显是不全面的,报道自然也是不全面、不客观的,《庭审现场》本身对此也没有只言片语的介绍。

显然,单单从形式要件看,央视《庭审现场》节目就存在严重的错失,有悖央视制作的专业水准。

五、央视《庭审现场》节目缺少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权威法律专家点评环节,足以证明该节目在节目设置上存在重大缺憾。

节目只是由一个普通主持人主持,而不是经常负责法制节目的如《今日说法》节目的主持人主持,起码该节目的主持人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更没有邀请第三方的权威法律专家进行公平、公正的解读和点评,使得听众仍停留在云里雾里的状态,根本就无法辨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是非曲折。既然是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庭审现场》专业节目,就应是一个国家电视台在向全国观众说法、讲法、普法,节目应该点评出该案尽可能真实的案件事实是怎样的,该案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是否存在合理疑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是否确有可取之处,而不应该仅仅是公布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了事,难道说一审法院的判决就不会错?显然不是。简单说,若节目阐述的观点更透彻些,将来即便柳立国上诉成功,节目的观点也是留有余地的,也是有法律专家现场把关的,责任不能全推在电视台身上,不会出现不知如何收场的窘境。如庭审中辩控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两高一部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能否适用于本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是否能适用于本案,这都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既然央视《庭审现场》播出该节目了,就应从专业的法律视角对此作出回应。主持人竟然在节目中引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谓“意见征求稿”中具体条款作为点评本案的依据,这明显是缺乏法律知识所犯的常识性错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央视不专业了。无疑,这都是央视没有寻求第三方专业法律专家意见和帮忙所犯的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央视作为国家级的专业媒体,不能“没脑弱智”,不能随波逐流,更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谬误百出,连最基本的案件事实都没弄清楚。同理,宁波“地沟油”案件背后是否还存在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好大喜功、知法犯法等值得调查和商榷的因素,央视也没有深挖。对整个案件,央视应有自己的立场、观点,不能违背第三方媒体应有的公平、独立、客观的超然地位。显然,央视出品的宁波“地沟油”案《庭审现场》节目,在事实和专业方面都大失水准,谬误百出,且明显误导了全国听众,理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而央视也应自行消除已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这才是有担当的国家级传媒应有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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