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动态 >> 新闻追踪 >> 内容

李树军辩护律师黄坚明评价宁波地沟油案一审判决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浙江省宁波市柳立国等二十一被告人涉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李树军辩护律师黄坚明评价宁波地沟油案一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凭空得出涉案成品油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的谬误结论,二审理应依法改判全体被告无罪释放。具体论述如下:

 (一)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具体理由如下:

1.案件证据已证明,涉案成品油可直接用于脂肪酸产品、饲料油产品、金属加工企业等合法的工业用途,绝非是食品,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更不应直接根据网银记录来推定涉案成品油中属于有毒、有害产品的具体货值数额。

2.涉案成品油95%以上是工业用途的饲料油产品,主要用途是用于饲料企业的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加工企业的药品培养基,以及直接用于金属机械企业的工业加工用途,根本就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涉案成品油并没有以食品形式直接面对消费者,根本就不能认定为食品。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均没有直接将涉案成品油直接卖给消费者,消费者也无法直接卖到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的涉案成品油,根本就无法直接认定涉案成品油是食品。

4.即便是存在少量的涉案成品油流入食用油市场,也不等于涉案成品油就一定是用于食品用途的食品。例如:食用油批发商刘占良所购进的部分涉案成品油用途就是用于饲料加工企业和金属加工企业,根本就不是用于食品用途;即便是用于食用油用途,也不能得出涉案成品油一定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结论,因为涉及具体“勾对”比例的问题,若“勾对”比例过低,经“勾对”后的涉案食用油也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终端食用油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

5.博汇公司、格林公司加工、提炼而成的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而是工业用途的饲料原料、药品培养基工业原料,将其认定为食品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5%以上的产品都是用于饲料添加剂或药品培养基、脂肪酸等工业原料用途,柳立国等全体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公司生产、加工提炼而成的成品油就是工业原料,绝非食品或食品原料。

其二,从下游厂家的经销能力判断,涉案成品油的流向只能是工业用途,事实上也是工业用途,如刘占良,在其食用油批发门店,根本就没有能力销售控诉书所指控数量的食用油。

其三,即便是下游厂商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产品用于“勾对”食用油,那是下家企业的独立行为,应自行担责,绝不因下家的行为就认定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工业原料为食品原料或食品。简单说,“勾对”前的产品,可以是脂肪酸,可以是金属加工的工业用油,可以是饲料添加剂,可以是药品培养基等用途,绝非是食品或食品原料。

6.涉案成品油,即便是食品或食品原料,也不能得出其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结论,理由包括:

其一,没有鉴定结论证据支持。

其二,无法证明其准确来源,是来源于博汇公司、格林公司,还是来源于其他公司。

其三、无法证明格林公司产品的明确流向;其四、存在多家企业加工、提炼而成的成品油混同的问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或食品原料,更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无法得出涉案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结论。

1.终端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全部合格,足以证明涉案成品油就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作为饲料产品原料的涉案成品油,是否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应以终端饲料产品是否合格作为评判标准,在本案中,涉案的数十家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都是合格的,足以证明涉案成品油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

2.用终端饲料产品饲养的家禽、牲畜等动物的肉制产品,安全可靠,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可证明涉案产品是完全合格的饲料油产品。下游饲料生产、加工出来的饲料产品,经严格检测,证明是合格的饲料产品;再下游的养殖企业或农户,用上述饲料产品饲料鸡鸭鹅猪等家禽、牲畜,没有任何问题,实证案例已证明涉案成品油是合格饲料油产品。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食用涉案成品油的下游终端肉制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3.侦控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证据已证明:即便是参照更为严格的食用油检测标准,绝大部分涉案成品油都是合格的食用油产品,也必然是完全合格的饲料油产品。

4.侦控机关、审判机关参照食用油的标准来认定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以下游饲料企业内部管理文件中表明其收购的是豆油的形式要件,来直接认定跟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成品油是食用豆油,这明显是荒谬的。

二、结论:涉案成品油是合格的饲料油产品。

1.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成品油是食品,绝大部分产品均流向合法的工业用途;即便存在极小部分的产品流向食用油用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有毒、有害食品;即便是涉案产品流向食用油用途,也无法证明该产品是来源于博汇公司或格林公司,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证据证明柳立国等全体被告人明知涉案产品是食品或食品原料,认定全体普通员工均明知涉案成品油是食品或食品原料明显是错误,否则涉案所有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涉案成品油的人员)都应认定为明知的,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没有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来证明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侦控机关及一审法院完全是凭空认定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

3.没有证据证明柳立国等全体被告明知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没有致人死亡、重伤、轻伤或其他任何严重后果发生,侦控机关、审判机关以推理、猜测的方式认定涉案被告人明知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的结论明显是荒谬的。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全体被告人无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凭空认定涉案成品油是有毒、有害食品,明显是错误的,事实上涉案成品油不是食品或食品原料,就是工业用油,主要用于脂肪酸、饲料油、药品培养基用油、工业用油,根本就不是食品。

2.一审法院凭空认定涉案成品油是伪劣产品,没有成品油本身的鉴定结论,没有终端饲料产品的鉴定结论,没有终端饲料产品所喂养的鸡鸭鹅猪肉等牲畜、家禽质量的鉴定结论,没有参照饲料油质量标准来认定涉案成品油是否合格。

3.在所有的地沟油案件中,除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绝无追究普通员工刑事责任之案例,最典型的就是云南省最大的地沟油案。更关键的是,上下游企业也都没有追究普通员工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明显是钓鱼执法。

4.在本案中,除柳立国外(柳立国负责博汇公司、格林公司的全部销售业务,有可能知悉部分下游厂家的情况),其他6名被告人既没有能力知悉下游产品流向及具体用途,也没有实施任何产品销售行为(脂肪酸除外),其实施的就是采购或加工、提炼涉案成品油的行为,一个行为却被判两个罪名,明显是违法的,也是荒谬的,即便根据浙江省三机关制定的《会谈纪要》,也应适用择一重罪处理,而不是数罪并罚。因此,一审判决明显是错误的。

本案链接:金牙大状律师网 http://www.jylawyer.com/new_info.asp?id=3571

阅读量:154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广强快讯:涉走私毒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涉毒重案何以全案取保释放之十个无罪辩护理由
涉毒重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案取保释放,何故呢?
涉期货“诈骗”案中如何对被害人笔录进行综合质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