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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该赶尽杀绝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9-05

 

地沟油,该赶尽杀绝吗?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政府重拳出击,媒体闻风而动,网络掀起惊涛骇浪,愤青们更是开足马力、唾沫横飞,而广大民众也拍手称快,一时间所有的枪口均对准地沟油,地沟油制售,可谓人人喊打,口诛笔伐,大有灭“地沟油”祖宗十八代之势,声势直逼政府高层,总理、副总理均专门作了批示,公安部更将其列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特有的“全环节犯罪”顺势而出。

若说柳立国等人被提起公诉是第一波热浪,中间商环节的袁一、程江萍被公诉则是第二波高潮,销售环节的卜庆峰等人被公诉则是第三波滔天巨浪。声势稍停,后续的健康元被曝购买了1.45亿元地沟油用于制药事件又占据新闻头条,“地沟油做药了”瞬间又传遍大地南北、网络空间。继健康元(600380.SH)之后,齐鲁制药和正大集团等上市公司、大公司又相继被卷入“地沟油”事件。是谁在演绎地沟油大剧呢?又是谁非要让地沟油大戏继续唱下去呢?这样的商业大片何时休呢?会不会再引发其他不可预测的大事件呢?

试问:地沟油、地沟油生产商真是比毒品还恶毒吗?真要一网打尽、赶尽杀绝吗?稍微理性一点的答案,都应当是否定的。跟美大学正用中国儿童做转基因大米试验相比,跟钓鱼岛事件相比,小多了。

一、地沟油制售活动被称“全环节犯罪”不够格

笔者认为,地沟油制售活动是不够格的“全环节犯罪”,其性质仍是个犯,偶犯,谈不上“全环节”。极少数的犯罪分子用其他厂家对餐厨废弃油进行加工、提炼而成的成品油,进行勾兑食用油,并以食用油的形式销售给人食用,但这不等于整个地沟油产业链的经营行为都涉嫌构成犯罪,更不能说地沟油原料的收集,对原料的粗加工、加工,以及半成品、成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甚至是下游厂商的正常经营活动,都涉嫌构成犯罪,这明显是荒谬的。“全环节犯罪”的提法应是不准确的,会误导社会大众,更会给正常合法的地沟油生产加工带来灭顶之灾,给社会也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上世纪九十年代,山西毒酒案致数十人死亡,其根源就是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所致,因工业酒精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制造假酒、毒酒,据此应否对工业酒精产业链进行一锅端,进行全环节打击呢?有驾照的人应当都知道,因车祸死亡的人数,比二战战死的人数还多,能否据此就要打击整个汽车产业链呢?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双层长途客车特大交通事故案件,导致数十条人命丧生,更关键的是政府已经明令将淘汰该产业,据此能否主张此构成“全环节犯罪”,应重拳出击,追究双层长途客车产业链的刑事责任呢?

大家都知道,政府,包括某些机构、人员,正在某些娱乐场所大力推行免费发放避孕套的活动,也都知道全国各地有很多失足人员在用避孕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据此能否打击避孕套产业链呢?北京最新规定购买感冒药要实行实名制,原因就是某些犯罪分子会利用感冒药来制造毒品,据此能否打击感冒药生产、销售环节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呢?菜刀可用于杀人,是否也要打击菜刀产业链呢?无需多举,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要找整个产业链都是害人的,对社会百害而无一益的行业不好找,毒品是一个吧,三鹿毒奶粉事件都算不上,毕竟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几个人,而很多员工、经销商根本不知情的,完全是无辜的,甚至也是受害人。真搞不懂为何地沟油就成为人见人恨、涉嫌全环节的、罪大恶极的犯罪活动呢?

二、地沟油制售活动完全可以撇开违法犯罪,选择合法途径进行。

谈到“地沟油”事件,我们不能回避其根源问题,即为什么社会会产生地沟油的问题。众所皆知,媒体报道地沟油现象,也是近几年的事情,以前大家都不知道什么是地沟油。恩格斯有句名言:“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之所以有可用于加工、提炼地沟油原料的技术和专利设备,其根源应是社会有这样的需要。既然社会上有需求,也有这样的技术和专业设备,相应的厂家、商人就可以购买,就会衍生出相应的成品和产业链条。可以这样说,地沟油的生产,有社会需求的根源性推动力。人类之所以产生污水净化、海水净化、尿液净化的需求,广州之所以产生公共场合禁烟、社区推行垃圾分类的需求,都与我们生活的密切需求相关。地沟油同样如此,这是笔者看待地沟油事件的逻辑起点。

社会有某种技术上的需要,有特定物质的需要,不等于该需要、该物质涉及的行为是合法的,是被社会允许的,如很多男人都三妻四妾的需求,很多瘾君子都渴望着毒品。你能说“三妻四妾”和“毒品”是合法的吗?

单单从原料入手,我们无法判断加工、提炼地沟油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被社会允许。地沟油原料来源很复杂,但都来源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如餐厨废弃油,动物脂肪、内脏、皮等蒸煮出来的油,以及使用超过一定次数的老油,甚至有些是从臭水沟掏捞出来的油等等。在过去,餐厨废弃油主要用于喂猪、喂鸡等动物饲养用途;动物脂肪、内脏、皮等,常见的是猪肥肉、猪脂肪,可用于蒸煮油,并供食用;至于使用超过一定次数的老油,当时观念跟不上,生产、加工活动透明程度不够,人们究竟吃掉了多少,谁也说不清楚;至于让大家觉得恶心的从臭水沟掏捞油的现象,过去是不存在的。毫无疑问,除了从臭水沟掏捞油的行为本身比较恶心外,我们无法从原料本身就断定地沟油加工、生产行为是违法的,是我们社会不接受的。事实上,垃圾分类活动也是比较脏臭的,但政府正在大力推广呢!

下一个环节就是地沟油生产商将地沟油原料收集起来,统一加工、提炼成半成品或成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的呢,是否被社会接受呢,正是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这环节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地沟油原料的酸败问题,也是众多人谈地沟油色变,恨地沟油入骨的根源。试想,地沟油生产商收购的不是一斤、两斤原料,而是涉及几吨、几十吨的地沟油原料,这过程需要多久时间,原料将酸败都何等程序呢,都是让人们揪心的问题,说这些酸败的原料是有毒、有害物质毫不为过。但要回归到我们的主题,推定地沟油生产商收购回来的原料是有毒、有害的,是否就可以得出其利用该原料加工、提炼出半成品、成品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不被社会允许的?答案是否定的。给出否定答案的不是笔者,不是你,也不是其他人,而是政府。事实上,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曾经风光一时,2007年底,中国生物柴油行业年产能超过300万吨,而国家财政支持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项目厂家达150多家,到2009年,仍有十几家。也就是说,购买地沟油原料,购买地沟油加工、提炼生物柴油的专业设备,甚至是专利设备,以及相应的加工、提炼半成品、成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是被社会允许的,甚至是政府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重点鼓励的新兴产业。同理,其他厂家利用地沟油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尽管没有政府财政支持,但因该领域不是国家管制、专营领域,其经营行为也应是合法的。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地沟油制售活动油合法途径可循,不存在要对地沟油赶尽杀绝的问题。

除了生物柴油用途,地沟油还有其他合法出路吗?若仅仅是唯一的出路,该出路往往就是死路。同样如此,我们的政府也为地沟油的另外一个出路指明的方向,可用于饲料油用途,起码用于混合饲料油用途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此外,地沟油还可以用于生产脂肪酸等合法的化工用途,因不涉及食用领域问题,因不涉及社会争议的焦点问题,很多民众还不知道许多厂家在合法地收购地沟油原料,合法地利用地沟油原料生产脂肪酸等化工产品。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第二结论:地沟油不该被赶尽杀绝,其可以合法地用于生物柴油、饲料油、化工等众多合法用途。笔者认为,地沟油本身并没有对错,就如硬币一般,有正反两面,我们既要看到地沟油负面的因素,也应看其正面的因素,不要一竿子打倒一河人,将地沟油赶尽杀绝。

三、如何看待“地沟油流入餐桌”?

普通民众之所以痛恨地沟油,就是担心自己吃的食品是用含有地沟油的油煮的,还担心吃了这样的食物会损害自己的健康。笔者也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也有这样的顾虑,对地沟油流入餐桌的犯罪活动,自然也是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支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此,笔者的观点和普通民众没有任何区别,但作为一名相对独立、理性的人,笔者想强调如下几点:

其一,前面已论述到,个别地沟油犯罪案件,不应成为整个产业链犯罪的案件,反对不分青红皂白的全环节打击,不应将不涉及勾兑食用油环节的人员,以及其他根本就不知情的上下游厂商也纳入打击的范畴,扩大打击面。

其二,需要满足“质”和“量”的要求。在一吨大米中掺入一小撮砒霜,这样的行为无法满足“质”和“量”的要求,不应涉及犯罪问题;

其三,应对各环节、各厂家的半成品、成品进行鉴定,以确定各主体的责任,不能把下家责任硬塞到上家头上。如柳立国案件中,其生产的是饲料油,不是食品,而偷偷用饲料油勾兑食用油的是下家,为此,控方指控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明显是把下家的责任强加于上家头上,而且更好笑的是,控方对下家根本就没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四,应对涉案环节的终端产品进行鉴定。用于饲料用途的,应对终端的饲料产品进行鉴定;用于食用油的,应对终端的食品进行鉴定。以最终鉴定结果来决定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直,若不经鉴定,总摆脱不了主观归罪的嫌疑!

其五,最终社会危害结果的问题。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提炼而成的半成品、成品,最终被猪牛羊等动物吃掉也好,被人吃掉也好,最关键的还是有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如动物吃掉了,会不会导致动物死亡,会不会导致动物本身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就如瘦肉精一样,进而损害人体的健康;如被人吃掉了,会不会致人死亡、重伤、轻伤或其他实实在在的危害结果,而不仅仅依靠一种推测性的、没有实证证明的、纯粹观念上的、感性的危害结果来作为定案依据。

四、如何看待“地沟油流入药企”?

前面提到,健康元被曝购买了1.45亿元地沟油用于制药事件是第四波高潮,其法定代表人正忙于公关,正在焦头烂额之中,但其声音早就被质疑的声音淹没了。

该如何评价此事件,笔者认为,需要先核定事实,如:是地沟油被用于制药呢,还是地沟油没有被用于制药,或者仅仅被用于制药生产过程的某一环节?是地沟油原料即餐厨废弃油被用于制药呢,还是利用地沟油原料所制成的成品油,或者是经大量勾兑豆油后的成品油被用于制药用途?经勾兑后的“地沟油”是用于人用药呢,还是用于兽药、动物用药?是直接成为药品的一部分呢,还是仅仅作为药品的培养基,为相关的制药工艺提供营养液,如无土蔬菜种植中的培养液一般?在事实没有核实清楚之前,你有发言权吗?

更核心的还是最终产品的毒害性问题。网民们最关心的,社会也最关心的,也是最终药品的质量问题,将最终药品有没有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切实可能发生的伤害和危害。当然,还应核实检测问题,即药品厂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检测程序,包括入厂检测、药品出厂检测等,若所有的检测都证明原料是合格的,最终生产的药品也是合格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制药企业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

同理,因涉及整个产业链条的问题,若终端药品是存在质量问题,除了追究药品厂家的责任,还应追究哪些上游厂家的法律责任,而哪些厂家不用承担责任呢?两者之间有没有客观的划分依据?又如何证明哪些人员知情,哪些人员不知情?这些都是非常复杂、非常专业的事情。在没有定案之前,笔者认为,相应的办案机关、媒体不应将案件推向社会,以免误导社会,引起非议。

五、法律和政府监管的缺失不应统统由地沟油厂商来“买单”

首先,前面已提到,地沟油有合法的出路,如生物柴油、饲料油、脂肪酸等合法用途,但哪些用途是合法的,哪些用途是不合法的,法律上并没有问题,而且利用地沟油制造生物柴油的产品,属于新兴行业。对新兴行业发展遇到的难题,我们应给予更大的宽容、容忍。

其次,检测手段、检测标准的缺失。大家都公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可专用于检测地沟油的检测技术、标准和方法。检测上缺憾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不能确定涉案产品是否是地沟油,不能确定产品是否勾兑了地沟油,勾兑地沟油的比例具体是怎样的,不能确定涉案产品最终的法律属性,是伪劣产品,还是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都需要用鉴定结论予以证实。

再者,关于政府监管的问题。社会上“擦边球”现象大量存在,对一些正常商家来说,他很难判断某些商业行为是否合法。政府监管力度的强弱,往往就成为其判断某一商业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于地沟油制售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早已遍地开花,是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政府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是由哪些政府部门来监管,也是一团糟,说不清楚,更不要说颁布相应的禁令或警示,使得众多商家根本就弄不清楚该行为是否合法。就拿上述的健康元事件来说,药监局就明确承认不属于其监管范围,那属于谁的监管范围呢?地沟油厂家又应承担多大责任呢?

最后,关于地沟油案件在法律和政府监管上的缺失问题,还可以论述很多,这里仅强调一点:追究地沟油厂商的责任,还应以法律和证据说话,不能把法律上不完善、检测技术受限、政府监管缺失的责任统统加在地沟油厂商身上,强加在地沟油产业链的从业人员身上;否则,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六、关于地沟油检测项目个别超标的问题

对于利用餐厨废弃油制成的成品油,参照食用油的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竟然是大部分是合格的,仅有个别项目超标,这令我很惊讶,会不会是我们食用油的质量标准太低了,就如国产奶粉一样,消费者用脚投票,纷纷跑去香港抢购进口奶粉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超标事情太常见了,如自来水、奶粉、香烟、腊肉、烧烤食品等。9月4日南都报就报道广州超标的水厂不止7家。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地沟油产品,只要不是用于威胁人体健康的领域,完全没有必要对其赶尽杀绝、一网打尽。大家都知道疯牛病,也知道疯牛病牛肉会让人死亡,难道大家都不吃牛肉吗?让全世界都抵制美国的牛肉吗?但事实上,全世界能抵挡美牛进攻的,据说仅剩下大陆。台湾前段时间刚通过了美牛案,核心的就是要强加政府对进口美国牛肉的监控,而不是禁止美牛的进口。同理,我也赞成政府加强地沟油行业的监管,而不是矫枉过正,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并试图消灭这个行业。须知,我们的城市每天都在生产大量的地沟油,直接流进大江、大河,或者其他渠道,对社会的危害也许会更大。

///

最后感悟:若用地沟油制造生物柴油的产业能发展起来,该产业能创造多少利润和就业机会,又能减少多少污染。当然,三桶油的垄断、政府补贴的不足、政策上的严打和赶尽杀绝,这个行业是否还有明天,很难说了!地沟油成品油用于饲料用途,对人体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是否如某些欧洲国家那样明令禁止餐厨废弃油用于动物饲料用途,但这些应事先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不是等到地沟油遍地开花后再送几百人进监狱,这就很难说清楚是谁的错,是谁的错更大呢?地沟油从业人员涉嫌犯罪了,依照法律和证据定罪量刑即可,没有必要让社会热议一些法律上很模糊、很复杂、涉及行业又很专业的案件、事件!不应让健康元、齐鲁制药和正大集团等上市公司、大公司涉嫌地沟油事件的商业大戏继续演下去,这不仅会增加社会的误解,更会扩大社会的损失,贬损政府的威望。相关媒体,相关办案单位有没有思考过这样的问题?至于地沟油产业链,明天是生是死,是否会一命呜呼,永垂不朽,让时间作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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