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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如何“帮”法官写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7-28

律师应如何“帮”法官写判词?

——从雷庭一案国家赔偿的法律文书说起

东方法院用其博大的胸襟给这起标志性案件画上了最完美的句号!

这是东方市法院建院以来首例国家赔偿案。

我们不想赞美什么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但仍要为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而歌。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自申请,次日立案到收到决定才一个多月,判得干脆;几乎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得彻底。这份裁判的最亮丽之处是字里行间流露了法官的情感,彰显了法官的良知,闪烁着智慧和人性的光辉,有可能是史上第一份彰显法官良知和个人情感、情理法相交融的经典文书。我们深信:这份决定书会出现在最高院公报和审判参考上,这起案件会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经典教材。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击碎了一些关于国家赔偿“不赔”、“少赔”、“难赔”、“乱赔”的流言蜚语。

雷庭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在简要叙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赔偿的事实依据后,引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计算标准的通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法律依据,提出支付请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5054.05元的赔偿请求,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参考判例,从“请求人肉体上受尽折磨、人格上受尽屈辱、心灵上受尽摧残、精神上受尽迫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犯。”、“请求人因此案仕途受挫、升职无望、名声受损,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请求人整个家庭因此陷入痛苦的深渊、背负沉重的精神包袱、精神上受到重创”等几个方面论述检察院的违法办案、法院的错判,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已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雷庭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用证据和法律说话,辅之以情理交融,字字珠玑,句句到位,说到了法官的心坎上。

东方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事实认定上,基本按照申请书所述“雷庭的行为是根据相关法律及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使用警械等操作规程行事,完全是忠于职守、履行公务的合法行为,是值得大力弘扬的公安干警一身正气、勇于执法的职业精神的体现。然而,陈国华等人却倒打一耙,到包括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多个司法机关频频“告状”,誓言不把请求人‘整倒’不罢休”予以认定,并认定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未办理拘传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雷庭带至昌江县检察院等等,对雷庭申请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45054.05元”,完全按照申请书的起算时间、计赔标准赔付,分毫不差;对雷庭申请的、目前难以把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按照律师所提供参考判例的计赔标准,适度把握。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主题鲜明、内容深刻,令人感动,尽管盖上了法院的大印,而实际上是律师“帮”法官写的。

为什么东方法院会照搬律师写的东西?为什么法官会向律师学习写法律文书?

当下,律师写的辩护词、代理词、申请书等律师文书被法官“照搬”,律师写文书等于在“帮”法官写判词、做“助手”、“枪手”甚至“师傅”的情形并不鲜见。

更奇怪的是,最好的辩护词和最差的辩护词竟有相通之处:都被法官大量参考引用,法官甚至只要花上几分钟的时间,动用一下电脑鼠标,按两下“复制”和“粘贴”键,就可“照单全收”。

只不过,前者是用“才”写的,法官在“照搬”时,多了几分尊重,后者是用“财”写的,法官在“引用”时,尽管是“心有灵犀一点通”,但毕竟在心底里多了一丝轻视。

那么,律师究竟应如何“帮”法官写判词?

律师写文书是写给谁看的?是写给自己看的,还是做给当事人看的?抑或是“晒”在网上让网民欣赏的?

律师的文书,说白了就是写给法官看的,因为律师的工作,说到底就是为了说服法官。

律师文书的水平用什么来衡量?撇开案件以外的因素不谈,可以说,法官对律师文书的采信或认可程度,就是检验其水平高低的试金石。这就我们常说的:结果论英雄、比分论高低。

律师靠什么说服法官?靠的是扎实的专业功底、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对诉讼策略的巧妙拿捏和对诉讼心理的精细把握,而建立在证据、法律基础上的法、理、情相交融的律师文书,就是律师论辩水平的缩影,是说服法官的最好“说客”。

到位的律师文书,其价值不能仅仅停留在文字欣赏的层面。带来掌声的法庭发言,未必就是最精彩的发言,挣取最高点击率的律师文书未必就是最好的文书,因为它们所征服的,不是法官,而是听众或网民,而这些掌声和点击率大部分来源于对证据和法律的无知,有可能吸引普罗大众,但未必能打动法官。

律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证据、法律和情感来说话写文书。律师文书首先是证据和法律的载体,要得到法官的认可,必须以证据和法律为“主旋律”,因为法官首先是个法律人,职业思维决定了他首先是带着职业的眼光审视每一份律师文书,在律师递给他的文书中,他首先要寻找的,就是证据和法律。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撑的文书,即使文字再美丽,也可能像断了线的风筝,方向迷茫,或像穿在试衣模特身上的漂亮衣裳,没有血肉和灵魂,或像建在沙漠中的房子,经不起风吹雨打,随时面临坍塌的危险,它有可能吸引当事人,但难以吸引法官,对法官写判词来说,不仅帮不上一点忙,甚至有可能令法官反感,帮上倒忙。东方法院之所以对律师代书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照单全收”,首先是因为该申请书事实认定到位、证据到位、法律到位。

雷庭在其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所谓“后果严重”,不能仅仅停留在显而易见的物质形态上,比如伤残、死亡、巨额经济损失、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等;有时,看不见的、无形的损害比看得见的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透,因为前者对人的伤害难以言状,它深入骨髓、动人心魄、刻骨铭心,令人痛定思痛、苦不堪言!……

请求人整个家庭因此案陷入痛苦的深渊、背负沉重的精神包袱、精神上受到重创。请求人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请求人锒铛入狱后,九旬祖母闻讯卧病不起,年迈老父为请求人解除非法羁押、洗清冤屈踏上漫漫上访路,一看见检察院的车辆从旁经过,就会不寒而栗;晚上睡觉时,一想起囚室、监狱、手铐这些冰冷的词语,就会噩梦连连;妻子身患左侧卵巢交界性子宫内膜肿瘤癌,却因此事而耽搁了治疗的最佳时期,永远丧失了生育权。全家人因此痛失家庭的幸福美满,陷入痛苦的深渊,时常抱团痛哭、以泪洗面、食不甘味、寝不安席……

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在请求人心中留下了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伤痕,留下了永远无法告别的痛楚!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这不是从金钱的角度考虑的,因为请求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

东方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基本采纳申请书中情理交融的阐述,认定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给雷庭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已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决定赔付给雷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可见,律师文书要让法官赏心悦目,真正产生共鸣,除了在证据和法律上做足功夫外,还必需辅之于情感的互动,做到人们常说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因为法官不仅是作为法律人,也是作为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酸甜苦辣的凡夫俗子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他的内心世界也未必和干巴巴的证据材料、法律条文一样坚硬。律师文书中优美流畅的灵动语句,会像美味大餐中的调味品,让他“胃口”大开,气势磅礴的说理,会如飞流直下的瀑布,让他感到痛快、清爽,充满激情、柔情的诉说,犹如一泓清泉,流进他的心田、走入他感情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荡气回肠的慷慨陈辞,好像一首澎湃激昂的乐曲撞击他的心扉,敲打在他的心坎上,让他不经意间产生强烈的共鸣,甚至和律师、当事人的心在一起跳动!

在律师文书中,证据和法律,是对付对手最锐利的武器,优美动情的情感宣泄是一道美丽的风景,融法、理、情于一体写律师文书,等于在帮法官写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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