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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6-19

关于蒋剑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吴杰臻实习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联系电话:13802736027(王)

申请事项: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蒋剑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蒋剑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蒋剑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分歧巨大;认定出具评估报告是蒋剑的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涉案评估报告重大失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严重不足;控方认为评估报告重大失实的关键证据……(省略部分,极度敏感);一审法院未依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和质证等,程序违法,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有鉴于此,现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是对二审法院的普遍性要求。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特以书面方式强烈要求贵院对本案的二审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控辩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分歧巨大,控方凭借来源不清的证据起诉,一审法院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一纸“协调”的判决对蒋剑定罪。

在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定罪证据存在巨大争议:

1. 刘轩的供述、罗智贤等人的证词是否能证明蒋剑参与了涉案评估报告审核;

2. 出具涉案评估报告是否属于单位行为;

3.关于涉案土地价值3.005亿的说明是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国土房管局”)出具的;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专家论证意见是否能证明涉案评估报告无重大失实;

5. 涉案的评估报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

诸多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明显尚未查清,不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一审法院在众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下,……(省略部分,极度敏感),逾越已经采纳的鉴定结论,非专业自由裁量涉案评估报告重大失实,并通过推测的方式,得出涉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结论,以一纸“协调”的结果判决蒋剑成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仅仅通过阅卷是无法认定的。二审阶段开庭审理,对相关争议证据进行符合法定程序的质证,才能对一审中极具争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因此本案的开庭审理至关重要。

尤其重要的是,……(省略部分,极度敏感)情况下,只有公开审理才能接受监督,才能明辨是非,本案二审公开审理是本案获得公平、公正处理的基本前提。

二、一审法院未依辩护人的申请,依法调取相关重要证据并组织质证,程序违法,使得本案的重要事实难以查明。

控方提交一份所谓广州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关于涉案土地价值为3.005亿元的《说明》,办案机关据此认为涉案评估报告重大失实,然而辩护人注意到该证明是来源不清的无效的证据……(省略部分,极度敏感):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导致关键事实认定不清。为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查上述相关证据,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清事实真相。

三、本案已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蒋剑所供职的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我国影响力最大的评估公司之一。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媒体对此作出了大量不客观的报道,对评估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本案的审理,同样在审计、会计、律师等中介服务领域激起轩然大波!

贵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可以更好地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刑事政策和司法原则,更好地向全国人民展示贵院的公平公正形象,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控辩双方对于本案事实及定罪证据存在巨大争议,为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实习律师:吴杰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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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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