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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意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2-01

关于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

请求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意见

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雷庭及其父亲雷家喜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中担任被告人雷庭的一审辩护人。

为维护被告人雷庭的合法权益,现我们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向贵院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贵院对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尽快作出裁判。

被告人雷庭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8月初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贵院。贵院立案受理之后,自914开庭,至今已两个半月,贵院没有对本案作出裁判。期间,被告人未收到贵院的延期审理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等规定,贵院应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尽快作出裁判了。

贵院尽快作出裁判,也是避免控方以超期为由把责任推给贵院。

第二,贵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作出无罪判决。

雷庭接警出警依法依令,为公不为私。其执法对象是欲持刀斗殴之危险分子,其盘查车辆乃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所长下令交待的。当时在场的人员都有嫌疑,且都有义务配合盘查工作。醉酒的陈国华等人不仅不配合盘查,甚至还非法冲过警戒,推搡、辱骂正在警戒内执行盘查任务的雷庭,当场不明缘由的围观者又被“被害人”陈国华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国华等人带回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

被告人雷庭既无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也无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既无非法使用警械的情况,也无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雷庭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本不适用非法拘禁罪条款。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是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雷庭执行公务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所谓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雷庭无罪。对此,我们请求贵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作出无罪判决。

第三,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时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

纵观整个办案过程,检察院违法立案、违法侦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公诉、违法干涉媒体监督,几乎一路违法到底!这我们在以往的律师文书中已反映。

我们相信,在社会广泛关注,中央政法委周书记已经批示的情况下,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采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手段打击依法履行公务的优秀人民警察雷庭的行为终将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相信,对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全国众多的人也都在殷切期盼着贵院作出无罪裁判。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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