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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之殇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1-29

刑辩之殇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邹旴旸

雷庭案一出,全国轰动。一向是强势一方的警察,这次居然沦为弱势一方。刑讯逼供在中国一点儿也不稀罕,稀罕的是警察居然沦为了被刑讯逼供的对象。幸灾乐祸道 “风水轮流转,今天到公安”的声音不说,甚至有人高呼“检察院是在为我们伸张正义”。

警察是正义邪恶姑且不论,让我们来看看案情。在民警雷庭依法出警执行公务事件发生超过五个月以后,检察院在未对公安局调查报告作出任何回复的情形下,甚至连立案都省略掉,在2011年3月8日直接把当时在法律上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公民雷庭强行带走,带走也就罢了。即使从洋浦区检察院立案的时间——即3月9日起算,检察院一直到3月12日才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拘留以后整整又过了三天才把人交到看守所——六天,是完全可以将一个正常人折磨致死的。那检察院折磨了被告人没有呢?当然是有的——这一点连检察院都无法反驳,也懒得反驳,只好推搪曰“与本案无关”。更好玩的事还在后头。在一审庭审时,检察院说自己有证据,却不愿意提交给辩护律师,这个暂且放下不提,令人惊奇的是,居然连法院都收不到这个所谓的“证据”!

如此看来,退一万步讲,就算这位民警是邪恶的,那么这实现正义的方式也未免过于有趣了一些:不立案先抓人、极其严重的非法拘禁(看到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非法拘禁,我才恍然大悟:“咦?原来检察院也知道有非法拘禁这玩意儿!”)、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提交未质证(也压根就不打算质证)的证据,我都想不到中国建国六十余年来还有哪一个案件能办得违法到这个份上,简直就是中国刑事案件违法办案的百科全书了。

那么公安局就是清白处子之身了?这起事件看起来是,但是放眼全国这几年,躲猫猫、喝凉水、佘祥林、赵作海等等案件数不胜数不胜枚举,我说检察院这次事件做得不对可能有人要喷我一脸口水,我要是说这几年公安局干的都是这档子事儿估计反而没人说我了。在这种大环境下,弱势群体永远都是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个人,无论他是公安、高官还是吾等草民——他们没有公安系统或检察院系统的搜查权力与侦查技术,无法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更没有控方在官场上便利的关系能够“沟通”法官甚至政法委。他们有而控方没有的,只不过是一个微乎其微的帮手——辩护律师罢了。

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与民事、商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不同,那绝对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众所周知,《刑法》中有一条特别受公安们和检察官们的喜爱,即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就是说,只要辩护律师找到一个证人证明被告无罪,妨害控方成功地把被告人丢进监狱里或砍头,控方就能高高兴兴的把该律师抓起来,为啥呢?他们说,这叫做“引诱证人作伪证”,属于“辩护人伪造证据”。至于那个证据是不是伪证,他们会义正言辞地告诉你,这个还要经过调查,这段时间就辛苦您在看守所被躲猫猫一下;如果确实不是伪证,等我们把你辩护的这个被告丢进监狱以后再放你出来(当然,前提是你还活着);至于你怎么知道律师是引诱?他们同样正气凛然的告诉你,法律没有定义引诱,那就由俺们来定义引诱:凡是有居然想跟俺们对着干的证人,都是受到了你的引诱。至于说其他那些诸如律师取证要经过同意(请各位看官想想,公安取证需要别人同意吗?)、抓进去了才能见律师(我们都知道,在美国,律师不到场警察都不敢讯问嫌疑人)等等的这些规定,向着谁不言自明。还有,这些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大家有空多听听李庄和公安的对话录音,很有喜感),那都属于老生常谈,大家心里清楚是什么情况就是了,我在此就不费过多的笔墨。

大家看到这里,不禁恍然大悟:原来辩护律师除了辩护失败之后不会被抓进监狱里面去以外(是吗?),好像权利地位还不如被告人呢!被告人有了这么一个“帮手”,帮助不说,不拖累自己就够好的了。刑辩律师如此悲剧,中国法治何其悲哀。不得不说,在这样的法治大背景下,刑辩律师开展活动有多么艰难,实属“刑辩之殇”!

写到这里,我也不禁惶惶然了:一向除了买买盗版光盘以外都很遵纪守法的我,到底是不是“民愤极大”“罪恶滔天”“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呢?以前我可以很自信说“我无罪”,可如今我看看雷庭,看看北海的律师,我就不敢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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