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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雷庭同志在其涉嫌非法拘禁案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的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1-16

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律师办理案件材料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关于请求东方市人民法院

依法保障我局民警雷庭同志在其涉嫌非法拘禁案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的函

东方市人民法院:

我局民警雷庭同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已于

一、依法保障被告人雷庭同志质证、辩护和陈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雷庭依法享有质证的权利,贵院依法应当予以保障。

据此,为了能够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辨别证据的真伪,希望贵院依法保障被告人雷庭进行质证、辩护和陈述的权利。

二、依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应当保证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履行询问证人和质证的权利,以便充分查明该案件的事实。

三、依法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在庭审活动中,对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与该案密切相关,对查明事实有关键作用的证据的调查取证申请,希望贵院能慎重考虑。而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不但有利于贵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雷庭的合法权益。对于雷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为,希望贵院能依法予以保障以及充分尊重。

四、希望贵院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处理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希望贵院在审理该案时能始终保持客观中立,排除各种外来因素之干扰,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局坚决支持贵院依法独立、公开、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工作中,我局愿意配合贵院的审理工作,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要求相关知情民警出庭作证,我局都将全力支持贵院依法开展的庭审工作。同时,我局特请贵院能依法保障被告人雷庭同志在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的合法诉讼权利,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共同维护我省公安干警日后执法行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我省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特此函告。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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